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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分別判囚15及14個月

法庭事

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分別判囚15及14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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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分別判囚15及14個月

2026年06月12日 16:41 最後更新:16:41

物業投資公司前職員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指從裝修工程承辦商收取賄款130萬,就物業裝修工程優待對方。投資公司前職員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裝修工程承辦商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五(6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慶年指出,廉潔社會是社會法治的基石,一旦被蠶食,社會便會淪落,公平競爭被削弱,兩名被告分別被判囚15及14個月。

被告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郭婉珊,47歲,律師,為被告麥詠竣妻子,被控5項洗黑錢罪;被告李勝根,76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被裁定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而基於麥詠竣認罪,被告郭婉珊的控罪獲法庭撤銷。

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裝修工程承辦商向物業投資公司職員行賄130萬元以獲合約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指,被告麥詠竣,沒刑事定罪紀錄,在「新聯益」工作約14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因心急置業,未有衡量財政能力,在欠缺資金下犯案;被告李勝根,沒刑事定罪紀錄,需接受前列腺癌治療,辯方稱被告屬初犯,貪污行為未有影響施工質素,且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李官判刑時指,廉潔社會是社會法治基石,一旦被蠶食,社會便會淪落,公平競爭被削弱,在工程界不但對僱主及顧客造成損失,更有可能影響施工質素。本案案情反映二人業務往來頻繁,亦可左右公司的商業決定,利益衝突嚴重,其中被告麥詠竣更是「新聯益」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破壞「新聯益」對其信任及公司聲譽;被告李勝根配合麥的貪婪,最終事敗被捕,二人罪責相若。

李官續稱,被告麥詠竣違反誠信,惟正審前認罪,並全數交出款項,獲6個月刑期扣減,終判監15個月,充公90萬元;被告李勝根年事已高,考慮其患前列腺癌,審訊時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帑,經酌情扣減後,總刑期為14個月。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新聯益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支付工程費用前核證工程已完成。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由李勝根獨資擁有的「藝霖」,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負責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予「藝霖」的麥詠竣,涉嫌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先後從李勝根接受多筆賄款共130萬元,而李勝根則涉嫌藉行賄麥詠竣,換取對方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優待「藝霖」。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4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時任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星期二(8月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案件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游昇浩(31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有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施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辯稱廉署調查員曾警告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故兩次應徵教席,及至被起訴後均未主動告知校方,又指報考警隊披露是因警務處屬公務員體系,標準有別,並非刻意隱瞞以騙取教職。

施官指,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爲被告證供不合常理,因從常理而言,被告若受限不能向學校披露受查,最合理做法是拒絕簽約、放棄聘任,而非刻意隱瞞、接受職務並持續任職。被告具備一定社會經歷與法律常識,其過往曾應徵警務督察並按規定披露相關情況,足以證明其清楚知悉正接受刑事調查,須向招聘及聘任機構主動申報。

施官又指,被告由應徵合約教師、到轉任常額教師,長達逾一年時間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的事實,直至傳媒曝光後,無從隱瞞才被動地回應查詢,全程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被告透過隱瞞事實,騙取教席並持續留任,剝奪校方知情權、以及作出不予聘用、暫停職務、啟動紀律調查或解僱的權利,令校方蒙受不利,故裁定被告3項欺詐控罪全部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的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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