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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副教授以千元行賄地產代理避賠「撻訂」違約金 判囚4.5個月

法庭事

城大副教授以千元行賄地產代理避賠「撻訂」違約金 判囚4.5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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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副教授以千元行賄地產代理避賠「撻訂」違約金 判囚4.5個月

2026年03月25日 12:25 最後更新:12:52

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2022年11月涉以1000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他違反臨時租約,避支付「撻訂」賠償1.6萬元,遭廉署檢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三(3月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擁有良好背景及高學歷,普通市民對貪污罪亦應有認知,被告居港多年,難以文化差異作籍口,終判監禁4.5個月。被告提上訴,期間獲准以2萬元等條件保釋。

48歲被告杜渡,被控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1⽉6⽇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1,000元利益,作為鍾芳宙協助杜渡向美聯物業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2022年11月6日由鍾促成,⿈偉強作為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該協議同⽇因杜渡違約⽽被取消。

被告杜渡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

被告杜渡被裁定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表示,被告學歷優秀,曾就讀北京大學及取得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過去一直在香港的大學任教並從事研究工作,是所屬學術領域的精英人士。被告因對教學與研究工作極度專注、精益求精,幾乎將教學作為人生的全部,導致社交圈子極度狹窄;加上語言障礙、過度投入工作等因素,難以融入香港生活模式,在專業領域外存在不少認知盲點,這也是精英階層常見的問題;且被告在案發後20分鐘內便主動向地產代理說明不當言論,並提出將事件交由公司處理。

辯方強調,被告並非本性惡劣,本案屬一時過失,日後定會嚴格守法,並無重犯的可能性。辯方另提及,背景報告評價整體偏向正面,教學與研究是被告的人生目標與存在意義,望法庭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酌情作出判決,讓被告能夠繼續留校為學生授課,避免因本案影響到一直擁戴他的學生。

施官判刑時指,被告向地產代理提供1000元利益企圖行賄,過程中更提議「私了」不告知公司、給予補償後帶對方赴美等,行為具一定嚴重性。辯方提及被告過往背景良好、案件歷時數年對其造成極大心理壓力、擔心案件結果影響工作,以及指被告因文化背景影響犯案,惟法庭對上述求情理由均不予認同。

ICAC 廉政公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ICAC 廉政公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強調貪污屬嚴重罪行,即便初犯,個人良好背景亦不足以構成輕判的特殊情況;案件並無因控方過失導致延誤,歷時問題不構成特殊情況;貪污罪的性質為普通市民所熟知,不能以影響工作為求情因素。被告在港定居多年,亦難以文化影響作犯案藉口,且法庭認為其犯案時已清楚知悉自身行為違法。

施官續指,被告提出收回利益並非出於主動悔悟,而是因地產代理明確拒絕「私了」,被告意識到行賄無望才作出的行為。雖然被告曾提交求情信表達悔意與歉意,但對感化官仍辯稱1000元是對地產代理的補償,否認自身行賄行為,未能體現出真誠悔意,最終判監禁4.5個月。

辯方對此提出上訴,施官以2萬元、不得離港等條件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雙方承認事實指,鍾芳宙於案發時是美聯僱用的持牌地產代理,擔任客戶總監一職。2022年11月初,被告杜渡經微信聯絡鍾,表示有意參觀沙田壹號雲頂雲頂峰某出租物業,並於同月6日前往參觀,被告最終沒有租用該單位。直至2024年10月17日,被告遭廉署人員拘捕。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物業管理公司前職員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指從裝修工程承辦商收取賄款130萬,就物業裝修工程優待對方。物管前職員已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而涉案裝修工程承辦商則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星期二(5月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首被告麥詠竣的外父作「品格證人」,指另一被告李勝根為人老實,直言「我絕對唔覺得佢係一個貪錢嘅人」,惟遭控方質疑不清楚兩名被告之間的金錢往來。

被告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郭婉珊(47歲,律師),為被告麥詠竣妻子,被控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李勝根(77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否認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辯方今傳召證人郭匡義作供。現年73歲的郭匡義,為被告麥詠竣的外父,是一名執業律師。他表示,於2010年左右透過女婿麥詠竣介紹認識被告李勝根。當時麥詠竣經營工程公司,指被告李勝根是其公司主要判頭之一,兩人關係密切。郭稱,從女婿口中得知李勝根被告十分善待他,會主動指導工作、待人友善且樂於教導,故雙方建立深厚交情。

除工作往來,郭匡義透露,麥詠竣與李勝根亦有家庭交往,李勝根女兒結婚時,麥詠竣夫婦均有出席婚禮,平日亦不時聚會,關係融洽。

郭匡義表示,自己曾多次委託李勝根處理工程項目。早年經女婿介紹,他聘請李勝根為其律師樓負責各類小型維修工程,當中最低金額僅300元,包括更換門鉸、修補破損木條等瑣碎工程。郭指,這類細小工程一般承辦商多不願接手,但李勝根卻樂意協助,收費合理,做事踏實可靠。

2013年,郭匡義委託李勝根為其兒子新購住宅單位進行大規模裝修,工程費用約20萬元。裝修後出現少量後遺問題,李勝根均主動派員上門「執漏」,毫無怨言。郭匡義在庭上強調:「我絕對唔覺得佢係一個貪錢嘅人」,即使是數百元的小工程,李勝根作為老闆亦會親自到場視察,為人老實。

控方續指,所有工程費用均見單付款,就連300元小型工程,李勝根都會開單才收取款項,質疑證人是否看過所有單據。郭同意,李勝根開單後自己才付款,但他承認對於兒子單位裝修的單據與細節,並沒親自查閱,均由兒子自行處理,故不清楚當中詳情。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辯方傳召物管前職員外父作品格證人。

控方進一步質疑,證人對李勝根的正面印象僅建基於有限接觸,他並不知道首麥詠竣與李勝根之間的金錢往來,亦不知李曾於後巷向麥詠竣給予30萬元現金。郭匡義同意。案件押後至周五(15日)續審。

案情透露,新聯益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支付工程費用前核證工程已完成。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由李勝根獨資擁有的藝霖,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負責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予藝霖的麥詠竣,涉嫌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先後從李勝根接受多筆賄款共130萬元,而李勝根則涉嫌藉行賄麥詠竣,換取對方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優待藝霖。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上述行賄受賄罪行。麥詠竣早前承認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期間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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