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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足乙組「虎門」班主等4人涉賄球員打假波 押後至2026年1.15 

法庭事

港足乙組「虎門」班主等4人涉賄球員打假波 押後至2026年1.15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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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足乙組「虎門」班主等4人涉賄球員打假波 押後至2026年1.15 

2025年10月09日 13:15 最後更新:13:15

廉政公署早前進行「勁草」執法行動,搗破一個涉及操縱足球賽事的外圍賭博集團,並落案起訴4名人士,包括集團主腦、乙組足球聯賽球隊虎門體育會的班主兼教練等,指他們涉在比賽中以逾24萬港元賄賂球員「打假波」操控賽果,藉此經營外圍賭博,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等罪。案件星期四(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4被告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再訊,各人續准以現金10萬元保釋候訊。

4人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等罪,案件星期四(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4人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等罪,案件星期四(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14星期,因案件複雜性,控方需時處理,以等候律政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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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等罪,案件星期四(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4人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等罪,案件星期四(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第四被告盧康銘(左)、第二被告蘇俊賢(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四被告盧康銘(左)、第二被告蘇俊賢(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黃謙進,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黃謙進,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四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不反對押後,但希望盡快處理及這是最後一次押後。第四被告代表大律師另向法庭指出,希望廉政公署提供文件給辯方,明白案件複雜,但沒理由連任何文件都不提供,只有控罪書及指控。

控方回應當索取到律政司意見後,會給予辯方文件,因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檢控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第四被告盧康銘(左)、第二被告蘇俊賢(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四被告盧康銘(左)、第二被告蘇俊賢(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惟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關注,即使轉介區院亦可以提供文件。張官提醒控方有責任了解哪些文件可發放給辯方,另建議辯方律師直接去信律政司索取資料。

張官最終批准控方申請押後,並提醒控方若下次未準備好,要給予法庭交代。4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並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再提訊。

第三被告黃謙進,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黃謙進,巴士的報記者攝

4名被告依次分別為姚曉聰(40歲),外圍賭注經營者(俗稱「莊家」);蘇俊賢(32歲),虎門中場球員;曾效力虎門的黃謙進(32歲),外圍賭注仲介人(俗稱「艇仔」);以及盧康銘(30歲),虎門體育會班主兼教練,他以後衛身份參與賽事。

4人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稱,4人於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8月18日其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不誠實地操縱或企圖操縱「虎門體育會」的乙組聯賽足球賽事賽果,藉以詐騙香港足球總會。

此外,被告姚曉聰、蘇俊賢和黃謙進,另各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稱,3人於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其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作為代理人的「虎門體育會」足球員提供利益,作為該些足球員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操控或企圖操控涉及「虎門體育會」足球賽賽果)的誘因或報酬。

廉署調查顯示,4名被告涉嫌於該賽季展開前,商討並協議收購虎門以便不法集團經營外圍賭博,過程中盧康銘懷疑收取了6萬港元。姚曉聰其後涉嫌操控虎門的「打假波」策略,於比賽進行期間與蘇俊賢及黃謙進向作賽足球員「打暗號」以操控賽果。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3人其後向參與「打假波」的多名虎門足球員先後提供賄款共逾24萬港元,盧康銘及蘇俊賢亦以足球員身份獲分賄款。虎門在該賽季參與12場賽事,其中7場的賽果懷疑被操控。香港足總於該賽季末舉辦「聯賽盃」,涉案人士亦涉嫌繼續操控虎門作賽的4場球賽。

案件編號:ESCC 608/2025

廉政公署早前展開貪污調查,揭發多人涉嫌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及「洗黑錢」勾當,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騙取保險公司逾5200萬元佣金。同案女主謀及多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已被判囚,剩餘6名被告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利誘而犯罪,判各被告監禁12至21個月不等。

是次案件處理的6名被告為梁紫穎、毛詠嫻、羅雅穎、顏梓定、胡健良,江梓瑩。其中3名被告各否認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經審訊後裁定3人控罪均罪成,餘下3人早前已認罪,今一併判刑。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資料圖片

林官判刑時指,各被告串謀詐騙罪責並非相同,不應被視為與主謀串謀洗黑錢情況對等,各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惜他們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謀利誘而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

被告梁紫穎承認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惟她及早認罪,在審訊中做控方證人,證供提及如何與主謀串謀詐騙永明公司,雖沒提及其他被告,但她影響同案被告認罪,再獲額外刑期扣減,總刑期為13個月。

毛詠嫻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但由於較遲認罪,酌情扣減四分之一。被告本應可更早判刑,但要等待其他被告審訊,再扣減1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

羅雅穎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18個月,但涉及金額較其他被告少,酌情扣減2個月,兩罪總刑期為16個月,同期執行。

顏梓定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沒有刑期扣減,兩罪各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胡健良及早承認控罪,在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案中涉及「洗黑錢」金額為200多萬,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24個月,扣減百分之五十後總刑期為12個月,同期執行。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江梓瑩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量刑起點為18個月。由於被告犯案時未達21歲,酌情扣減1個月,兩罪各判囚17個月,同期執行。

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

女主腦盧彥樺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刑時指,盧於案發時聯絡多人成為傀儡保險代理,並利用該等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去處理有關保單收入,於案中扮演重要執行角色,最終判囚46個月;而多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串謀詐騙或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囚11個月至22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 1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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