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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交50萬贖金救遭禁錮KK園兒子 收款「友人」認串謀詐騙判囚32個月 官斥利用事主「救子心切」心態 令人不齒

法庭事

母交50萬贖金救遭禁錮KK園兒子 收款「友人」認串謀詐騙判囚32個月 官斥利用事主「救子心切」心態 令人不齒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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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交50萬贖金救遭禁錮KK園兒子 收款「友人」認串謀詐騙判囚32個月 官斥利用事主「救子心切」心態 令人不齒

2026年05月04日 16:49 最後更新:16:49

青年於2024年向母親表示外出工作後離港,不久致電向母聲稱遭禁錮在泰國「KK園區」,要求母親與自己的友人聯絡並交出金錢,其母遂向友人交出約50萬港元,隨後青年安全回港。經警方調查後拘捕該友人,警誡下表示為5千元報酬前去收取款項。友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余俊翔星期一(5月4日)判刑時指,被告及其同伙利用事主救子心切的脆弱心理來行騙,行為令人不齒,終判囚32個月。

現年25歲被告梁子軒,報稱無業,被控串謀詐騙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4日至7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陳麗香,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被告及/或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會交付港幣共33萬元及2.5萬泰達幣(一種加密貨幣),以使賴偉樂獲釋返回香港,從而誘使陳麗香交出上述款項。

母交50萬贖金救遭禁錮KK園兒子,收款「友人」認串謀詐騙判囚32個月

母交50萬贖金救遭禁錮KK園兒子,收款「友人」認串謀詐騙判囚32個月

余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23歲,當時女友懷孕,但其收入不穩定,因此在財政壓力下犯案。辯方強調本案與一般隨機性電話騙案性質不同,被告並非專業騙徒,亦非本案主謀。

余官判刑時指,被告及其同伙利用事主救子心切的脆弱心理來行騙,行為令人不齒。惟亦同意辯方所指,本案是單一案件,針對特定的受害人,與一般電話騙案的隨機性、難以偵破性及可在相對低風險情況下,對受害人造成巨大潛在損害的性質。

惟余官認為,本案整體案情嚴重,事主在數日內被騙取總金額高達港幣53萬元,金額龐大,被告亦未作任何賠償。就算被告真的只受人指使而犯案,其角色亦舉足輕重。而被告是在認知下串謀他人行騙事主,騙取一筆可觀款項,行實屬落井下石、趁火打劫。

余官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有6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盜竊、猥褻侵犯等,最近一次定罪於2026年2月,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被判監禁,而本案正是在該案保釋期間所犯,加刑3個月,但因被告及時認罪,刑期最終下調至32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余俊翔判刑時指,被告及其同伙利用事主救子心切的脆弱心理來行騙,行為令人不齒。

暫委法官余俊翔判刑時指,被告及其同伙利用事主救子心切的脆弱心理來行騙,行為令人不齒。

案情指,女事主陳麗香是賴偉樂的母親。2024年6月21日傍晚,賴偉樂稱外出工作,翌日向事主發報平安訊息。23日晚,賴稱自己被禁錮但暫時安全。24日晚,賴要求事主致電其朋友「Ken」求助。

事主致電後,被告自稱「Ken」到訪事主住所,並使用擴音模式透過WhatsApp致電賴。通話中,賴稱被人「賣豬仔」到泰國或緬甸園區,懷疑是「KK園」,並已簽下「賣身契」。25日,「Ken」來電指園區索要150萬泰銖(約33萬港幣)才肯放人。26日,事主將33萬港幣現金交給被告,被告承諾翌日赴泰國接人。28日,「Ken」再稱需多20萬港幣才可釋放,並表示會協助支付5萬元。30日,事主將2.5萬泰達幣存入「Ken」提供的加密貨幣錢包。

事主付清款項後仍無兒子消息於是報警。其後事主直接與園區負責人聯絡,另支付價值17.5萬港幣的加密貨幣後,賴偉樂於7月12日返港。出入境紀錄顯示,賴於6月21日離港,22日由澳門飛泰國,7月12日返港。

被告出入境紀錄則顯示,其僅於6月28日經港珠澳大橋短暫離境,翌日即返港,期間並無任何泰國行程。

警方調查被告手機後發現,被告於7月12日曾致電「Ken」,告知自己因事件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事發前認識「阿傑(即Ken)」及賴偉樂。阿傑指示他假扮「Ken」,戴耳機聽從指示與事主對話,並於翌日收取33萬港幣,報酬僅5,000元。

案件編號:DCCC592/2025

4男1女使用逾60張非本人的內地扣帳卡購買大量iPhone及金飾,金額達1,500萬港元。隨後警方展開行動拘捕5人,其中1人在警誡下承認使用非本人的扣賬卡買iPhone,但拒交代扣帳卡來源。5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彭亮廷星期三(4月29日)判刑時指,本案屬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判5名被告監禁34至44個月不等。

5名被告分別為65歲陳永全、27歲羅洪威、27歲陳樂彤、30歲陳紹鋒及23歲鄭禮賢,他們承認串謀詐騙罪。

使用逾60張內地扣帳卡買iPhone及金飾涉款1500萬

使用逾60張內地扣帳卡買iPhone及金飾涉款1500萬

彭官判刑時強調,本案屬扣帳卡詐騙,與信用卡詐騙在性質上存在明顯分別,扣帳卡必須先在帳戶內預存資金才能使用。本案中警方查扣的所有扣帳卡均不屬於各被告,卡的來源未查明,這一點對被告較為有利。

彭官續指,本案屬於經過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犯罪集團先將電話騙案的贓款轉入他人扣帳卡帳戶,再利用扣帳卡大量購買iPhone、黃金等貴重物品,最終將貨品變現,實現「黑錢」合法化。涉案扣帳卡多達62張,整體串謀金額近1500萬港元,案情嚴重。

彭官認為被告羅洪威與鄭禮賢早在2023年4月已清楚知悉整個計劃,屬涉案程度最深、罪責最重的人;陳永全與陳紹鋒負責轉交扣帳卡、臨時存放贓物及指示購買事宜,但二人並非集團主腦;陳樂彤則在被捕前三天才加入,僅參與一次購買iPhone的行為,罪責最輕。

法庭以54至6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同時考慮各被告的犯罪紀錄、參與時間、角色輕重及年齡等因素作調整,最終判處陳永全囚40個月;羅洪威囚44個月;陳樂彤囚34個月;陳紹鋒囚37個月;鄭禮賢囚43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判5名被告監禁34至44個月不等。

法官指,本案屬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判5名被告監禁34至44個月不等。

案情指,鄭禮賢於2023年6月16日在尖沙咀某珠寶店購買金條及金飾,總價值逾84萬港元,以涉案扣帳卡付款;羅洪威於6月18日在同一珠寶店購買金條,價值逾80萬港元,使用另一張涉案扣帳卡付款;6月20日,羅與陳樂彤在尖沙咀的Apple Store購買45部iPhone 14 Pro Max,總金額逾45萬港元,以三張內地扣帳卡付款;同日鄭在沙田Apple Store購買6部iPhone,價值逾6萬港元,同樣使用內地扣帳卡支付。

2023年6月20日,警方展開行動,在尖沙咀Apple Store外將完成交易的被告當場拘捕,並在車輛內檢獲iPhone、內地扣帳卡等物件。警方同時在沙田截獲陳紹鋒與鄭禮賢,檢獲6部新iPhone、3張內地扣帳卡及多張珠寶店收據。其後警方突擊搜查馬頭角道工廈兩個單位,檢獲點鈔機、電話等證物,全案共查扣62張內地扣帳卡,且全部扣帳卡均不屬於任何被告。

警方對5名被告進行錄影會面,除鄭禮賢外,均保持緘默;鄭承認使用非本人的扣帳卡購買iPhone,但拒絕交代扣帳卡來源。警方檢驗各人的手機,顯示5人與「Sing」於2023年6月16日加入同一WhatsApp群組,「Sing」每日在群內下達指令,指示成員使用指定扣帳卡在指定地點購買不同規格的iPhone及金條,並安排陳永全負責轉交扣帳卡及運送貨物。

案件編號:DCCC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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