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青年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本應星期二(12月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惟辯方稱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冀再索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獲暫委法官黃國輝批准,押後2026年1月2日判刑。
辯方甫開庭表示,相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早前的驗尿報告亦呈陽性。惟辯方解釋被告當時誤交損友,屬單一事件,他沒依賴大麻的習慣。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辯方續指,被告因10年前的事被懲罰,法庭不應用10年後的準則作判刑。被告犯案時才13歲,屬極致青春(extreme youth)的年齡,10年間亦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此為減刑因素。辯方另呈上5封求情信,均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被告為人孝順,尊師重道,望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
黃官聽畢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強調可能會被判監,但同意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同時批准被告暫時保釋候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現時24歲男子涉於其11至14歲期間與當時年齡僅為7至10歲的親妹亂倫,4度與親妹性交及3度進行手淫及口交。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一(9月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警署期間,曾拳打並罵被告「無人性」,但兩人均否認。
被告L.H.C.N.,被控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同日同地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一(9月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5男2女陪審團審理。
控方早前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被警方拘捕後,在警誡下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曾與親妹性交約5次,首次性交時,11歲的被告問7歲親妹「可唔可以試下扑嘢」,親妹表示「無問題」。被告稱沒強迫親妹,而他與親妹性交後數年,向長兄表白他曾與親妹性交時,發現長兄亦曾與親妹性交,「大家都驚訝對方有咁樣對個妹」。
被告錄影會面中又稱,親妹2020年因情緒爆煲,曾企圖自殺,「我同阿哥都好對唔住佢咁」。親妹入院治療期間,向社工透露她曾與兩名兄長發生性行為,社工遂通知三兄妹的父母。警方接報後上門拘捕被告、其長兄、父母及外婆共5人。
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沙頭角警署期間,在警車上,被告突然毫無緣故地被警員拳打左邊腰間,並罵被告「做咩搞你咁細個嘅細妹?」警長則罵被告「你係咪冇人性?係咪癲架?」,警員及警長庭上均否認。
辯方續指,被告在新界北警察總部錄影會面前,警員曾向被告稱「其實你認唔認?」、「你唔使搵律師,你阿哥已經認咗,你唔認,警察已經拉咗你父母,如果你認就唔會拉佢哋」,被告遂承認犯案。警員對此否認。
控方今另傳召被告就讀小學的教師A出庭作供。教師A供稱,被告就讀六年級期間、即2014年6月24日學校曾邀請相關機構在學校分別對男學生和女學生進行性教育講座。針對男學生的講座內容包括青春期生理變化、青少年已有生育能力、生理反應,以及應如何和異性相處。教師A確認,被告在講座當日有上學的出勤記錄,但講座沒相關記錄;另教育局常識課程亦向學生提供明確指引,「不要對別人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和侵犯」。
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警署期間,曾拳打並罵被告「無人性」,但兩人均否認。
辯方盤問時,教師A指並不認識被告,因其加入小學任教時,被告已離校。辯方指,由於教師A並非被告當年的課程老師,並不清楚被告上課的專注情況,教師A同意;辯方又指,被告當年常識課不合格,曾被調到專注力訓練班,教師A稱對有關情況並不知情。案件星期二(9月8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3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