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青年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本應星期二(12月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惟辯方稱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冀再索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獲暫委法官黃國輝批准,押後2026年1月2日判刑。
辯方甫開庭表示,相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早前的驗尿報告亦呈陽性。惟辯方解釋被告當時誤交損友,屬單一事件,他沒依賴大麻的習慣。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辯方續指,被告因10年前的事被懲罰,法庭不應用10年後的準則作判刑。被告犯案時才13歲,屬極致青春(extreme youth)的年齡,10年間亦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此為減刑因素。辯方另呈上5封求情信,均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被告為人孝順,尊師重道,望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
黃官聽畢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強調可能會被判監,但同意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同時批准被告暫時保釋候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小學男教師於2022年至2024年期間以義教為由,多次趁補習時觸摸9歲男童的私密部位,更拍攝另一名6歲男童的下體,電子產品內亦藏有多段兒童口交及自慰片段,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8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31歲被告C.W.H.,被控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案情指,當時9歲男童X的母親於2022年1月在Facebook上發現被告的貼文,指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課程,X的母親遂申請課程,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間為X提供85次課堂。在2024年11月,6歲男童Y的母親亦從貼文申請課程,Y上過兩次課堂。
在同月下旬,X告知社工,曾遭被告強逼看兒童裸照,被告更曾脫去X的內褲拍攝下體。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多次接觸X的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年輕的男孩子,X是天真可愛的學生,所以情不自禁犯下罪行」,並曾在床上要求X「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
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持有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包括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Y,所以情不自禁用手機拍攝照片,Y非常黏人,所以很喜歡他,看到照片猶如見到Y」,而案發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警方檢取被告手機、電腦及平板等電子產品,從中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以義教物色目標、曾認真教學並協助X獲獎、無暴力或脅迫、認罪節省時間並免受害人出庭、願意接受治療,以及再接觸兒童機會為零。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診斷,過往無刑事紀錄,獄中積極修讀課程。
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但被告逾10年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含異常及暴力題材,用作紓壓;對X的行為反映性滿足需求與幻想;對Y有預謀,購買新手機拍攝儲存照片。
高官指,法庭接納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意見,被告屬戀童癖,重犯機會高,建議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並在獲釋後持續跟進。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社交選擇與同意理解,但性侵犯行為直接與戀童傾向相關。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分別3度在元朗青山公路249-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猥褻侵犯男童X;另於同一時段在上述地址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在上述地址,2度製作關於男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及製作男童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另在2024年11月28日管有載有關於Y的兒童色情物品的9張照片及載有關於身分不明兒童的兒童色情物品的12個錄影片段。
案件編號:DCCC10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