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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非禮僅9歲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罪成 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事

10年前非禮僅9歲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罪成 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事

法庭事

10年前非禮僅9歲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罪成 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6年01月02日 16:15 最後更新:16:48

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23歲青年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本應星期二(12月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惟辯方稱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冀再索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獲暫委法官黃國輝批准,押後2026年1月2日判刑。

辯方甫開庭表示,相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早前的驗尿報告亦呈陽性。惟辯方解釋被告當時誤交損友,屬單一事件,他沒依賴大麻的習慣。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辯方續指,被告因10年前的事被懲罰,法庭不應用10年後的準則作判刑。被告犯案時才13歲,屬極致青春(extreme youth)的年齡,10年間亦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此為減刑因素。辯方另呈上5封求情信,均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被告為人孝順,尊師重道,望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

黃官聽畢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強調可能會被判監,但同意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同時批准被告暫時保釋候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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