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33歲薩摩亞籍欖球運動員,涉嫌於2025年9月在中環一間酒吧內非禮一名女子臀部,被捕後再損壞中區警署羈留處的門閂。他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但否認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五(6月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X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和朋友到酒吧消遣,但被告突從後把手放在其腰間,並往下掃其臀部,她初時以為是未婚夫,轉身後發現是被告,遂立即推開。事主又稱當時曾驚恐發作,把飲品擲向被告並尖叫。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被控於2025年9月28日在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猥褻侵犯X。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門閂,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罪。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中國香港欖球總會資料圖片
女事主X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及朋友到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消遣,至翌日(9月28日)凌晨約1時半,被告突然從後靠近,將手放在她的腰間。她初以為是未婚夫,但轉身發現是被告後,立即將他推開。其後被告的手更從腰部向下掃過髖部,觸碰到她的臀部,令她感憤怒和羞辱。
X當時質問被告為何觸碰她,但被告只是微笑。X在辯方盤問下表示,當時因驚恐發作,把飲品擲向被告並大聲尖叫,期間液體濺到另一名女子,引發衝突。
事主X在庭上表示,案發前她由前一晚8時開始在酒吧逗留,至案發時共飲了3至4杯酒,雖然不算完全清醒,但並未喝醉。她強調自己與被告素不相識,被告的行為令她感不適。
辯方盤問時指,事主X轉身推開被告時,雙方拉開距離,才導致被告的手意外掃到她的臀部,X不同意此說法。辯方又引述X在警署的書面供詞,指她曾提及被告笑著脫去上衣等情節,質疑X誇大事實,X否認。
薩摩亞籍欖球員涉酒吧非禮女子臀部,事主供稱事發時驚恐發作向被告擲飲品
X供詞亦提到她當時意外撞到另一名女子。X在庭上解釋,擲飲品時液體濺到對方,導致衝突發生。辯方指,庭上說法與書面供詞有出入,X稱已如實向警方交代,並表示不明白被告為何要這樣觸碰她。其後X情緒激動抽泣。
關於刑事損壞罪的案情指,被告在酒吧一派對上與事主X對質,在場有人報警,警方及後到場拘捕被告。被告被帶至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期間情緒激動,曾用頭和身體撞擊,及後踢門致門閂彎曲。警方再以刑毀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以英語表示:「I didn’t really mean to do that, I won’t do that next time. (我不是故意這樣做,我下次不會再做)」
案件編號:ESCC 9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