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學助理於2023年與15歲女生發生「婚外情」,以「玩貓」等理由到女方家中進行無套性行為。經審訊裁定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法性交罪成被判囚40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申請方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書理據不足,未詳細說明採納的依據。上訴庭認為,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申請。
被告李靖邦(案發時31歲,教學助理),被裁定3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罪成。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2月1日、2日、7日,在將軍澳某單位,與女童X作出非禮作為;並於同月10日、13日、21日,在同地與15歲的X非法性交,判處監禁40個月。
教學助理性侵15歲女生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申請方今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批評原審法官的裁決書理據不足,僅簡單結論接納控方證人證供,卻未詳細說明採納依據,包括未有解釋控方證人證供存在的矛盾及說謊嫌疑、未回應辯方指警方在錄影會面中是否存在威逼利誘的爭議、未清楚說明接納證人哪些部分的證供、如何處理證供之間的衝突、未處理被告在警誡下招認自願性的質疑等。
申請方強調,法官雖有權接納證人部分證供,但須在裁決書中清楚交代理由,否則違反裁決書的基本要求,導致被告無法了解法官的真正考量。
申請方另指,警方在錄影會面時已掌握相關證據及三組調查材料,卻未逐項向被告說明控罪範圍;被告在調查初期已主動提及案件細節,警方不可能仍認為證據不足;若被告早知調查範圍如此廣泛,不會配合作出招認。
上訴庭認為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申請。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法官已綜合考慮所有證據,包括錄影會面片段本身。該片段可清楚顯示警方並無威逼利誘,被告的供認屬自願,錄影會面內容本身就是客觀證據。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本案裁決理由並非缺失,而是可從整體案件語境、證據中清晰推論得出;而且並非所有案件均要求法官作出獨立、完整的書面詳細解釋。當案件涉及事實認定、證人可信度、法官酌情權等,略加解釋已足夠。此外,原審法官已說明信納警方在錄影會面過程並無不當行為,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表現亦證明無被威逼利誘。辯方提出的問題屬事實認定範疇,或屬法官酌情權行使,並非法定程序違法。
彭官認為,申請方的上訴理由均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254/2024
47歲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性侵情況日益加劇,更經常在寮屋強姦繼女,直至2021年父女爭執後,繼女向男友透露事件而揭發,繼父另再企圖向繼女索償50萬元。繼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星期四(5月28日)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對她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被告P.S.,被控2項非禮罪、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項強姦罪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他於開審當日承認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否認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被裁1項強姦罪脫,餘下控罪均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法庭指出,要對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被告作出具懲戒性與威懾力的刑罰,防止弱勢群體再次受到侵害,並遏止其他人犯下同類罪行,減輕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傷害。
李官判刑時表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以繼父的身份與X共同生活,長期處於支配地位,並嚴重違反誠信。被告在X年僅13歲時首次實施猥褻侵犯,此後性侵行為持續升級,最終在X 14歲時將其強姦,兩人年齡差距達21年。在長期性侵期間,X完全處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狀態。而被告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X,使其保持沉默、不敢向他人揭露事實。
法庭指出,兒童天生有權從家庭與照顧者身上獲得保護與愛,而此類由父母或具父母身份者實施的性侵,嚴重衝擊兒童的基本權利,社會必須承擔起保護兒童、懲處濫用信任者的責任。
李官續指,本案對X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根據創傷報告,X因長期遭受性侵,承受了持續性的嚴重心理創傷,出現慢性恐懼、焦慮、抑鬱、情緒困擾等症狀,並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更甚的是,X在鼓起勇氣向家人揭露真相後,其母親在庭上否認被告性侵的事情、拒絕相信X,並撤回情緒支持與經濟支援,讓X承受二次傷害,導致其心理傷害進一步加劇,陷入更深的痛苦與情感失落之中。惟李官亦指X已經重過新生,被告重犯機會低。
另外,被告另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告透過手機訊息向家人散播不實言論,污蔑X被其男友操控、指控強姦內容虛假,甚至間接威脅、恐嚇X,並企圖向X索討50萬元,意圖阻撓訴訟程序。辯方認為行為未真正造成影響,效果輕微,但法庭不予接納。
法庭綜合考量本案案情,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案情指,女事主X於2000年在香港出生,父母離異後由母親撫養,母親2007年在內地與被告P.S.再婚,並誕下兩名兒子,母親2011年取得單程證來港團聚,與被告及子女同住於新界一間寮屋。
被告2014年與家人回廣東度假期間,涉嫌觸摸當時年僅13歲的X乳房。翌年3月,被告在住所內以手指插入X陰道,翌月更爬到X身上摩擦下體,並多次要求她替自己手淫。至同年夏天,被告更進一步脫去雙方衣物,企圖性交,惟因X未經人事而未能得逞。
此後被告變本加厲,經常強姦X,由於事主仍然在學,家庭經濟依賴被告,而且X份屬繼女,不欲引起家庭矛盾,故X選擇啞忍多年。直至2021年8月,X因父女爭執而搬離住所。X其後向男友吐露多年受辱經歷,男友隨即尋求社工協助並報警。警方於2024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HCCC24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