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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性侵15歲女生罪成囚40個月 不服提上訴 官即日駁回申請

法庭事

教學助理性侵15歲女生罪成囚40個月 不服提上訴 官即日駁回申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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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性侵15歲女生罪成囚40個月 不服提上訴 官即日駁回申請

2026年03月04日 14:10 最後更新:14:27

中學教學助理於2023年與15歲女生發生「婚外情」,以「玩貓」等理由到女方家中進行無套性行為。經審訊裁定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法性交罪成被判囚40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申請方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書理據不足,未詳細說明採納的依據。上訴庭認為,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申請。

被告李靖邦(案發時31歲,教學助理),被裁定3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罪成。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2月1日、2日、7日,在將軍澳某單位,與女童X作出非禮作為;並於同月10日、13日、21日,在同地與15歲的X非法性交,判處監禁40個月。

教學助理性侵15歲女生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教學助理性侵15歲女生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申請方今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批評原審法官的裁決書理據不足,僅簡單結論接納控方證人證供,卻未詳細說明採納依據,包括未有解釋控方證人證供存在的矛盾及說謊嫌疑、未回應辯方指警方在錄影會面中是否存在威逼利誘的爭議、未清楚說明接納證人哪些部分的證供、如何處理證供之間的衝突、未處理被告在警誡下招認自願性的質疑等。

申請方強調,法官雖有權接納證人部分證供,但須在裁決書中清楚交代理由,否則違反裁決書的基本要求,導致被告無法了解法官的真正考量。

申請方另指,警方在錄影會面時已掌握相關證據及三組調查材料,卻未逐項向被告說明控罪範圍;被告在調查初期已主動提及案件細節,警方不可能仍認為證據不足;若被告早知調查範圍如此廣泛,不會配合作出招認。

上訴庭認為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申請。

上訴庭認為理由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申請。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法官已綜合考慮所有證據,包括錄影會面片段本身。該片段可清楚顯示警方並無威逼利誘,被告的供認屬自願,錄影會面內容本身就是客觀證據。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本案裁決理由並非缺失,而是可從整體案件語境、證據中清晰推論得出;而且並非所有案件均要求法官作出獨立、完整的書面詳細解釋。當案件涉及事實認定、證人可信度、法官酌情權等,略加解釋已足夠。此外,原審法官已說明信納警方在錄影會面過程並無不當行為,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表現亦證明無被威逼利誘。辯方提出的問題屬事實認定範疇,或屬法官酌情權行使,並非法定程序違法。

彭官認為,申請方的上訴理由均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254/2024

一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3月3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質疑事主證供真偽,指其存在多處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被告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期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控方今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就陳詞作補充,質疑男生X的證供不合理。X聲稱對被告無愛慕、情侶等想法,卻多次容忍及前往被告住所,將此解釋為「維持亦師亦友的關係」。辯方認為從內在可能性角度而言,這解釋難以令人信服。若X承認存在情侶或特殊情感關係,其行為反而更合邏輯。

辯方又指出,X的證供存在多處矛盾,庭上證供、錄影會面說法、書面口供、及對辯方的同意案情均存在大量出入。在審訊中,X並非一次性交代全部指控,而是在過程中不斷追加新內容,與其自稱「深思熟慮後要向法庭講清所有真相」相矛盾。

辯方續指,X稱11月14日晚與被告通電話後,決定翌日早上向社工否認指控及掩蓋真相。但社工證供顯示,X當日早上仍詳細描述案發經過,下午才突然轉變態度,前後矛盾。辯方認為,這顯示X全程說謊、不斷編造及追加指控的可能性,法庭應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慎重考慮證人證供矛盾是否源於未講真話。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此外,X聲稱每次與被告接觸都是被威逼、不情願的,但第三次事件後卻主動問被告11月15日可否去其家中、曾主動要求擁抱、通話時先問「你愛唔愛我」,行為與其陳述矛盾,顯示X可能對被告抱有特殊情感。

辯方表示,X在錄影會面時神情輕鬆自如、毫無緊張感,甚至會「䟴腳」,狀態與被侵犯後錄口供的狀態不符,希望法庭重新查看錄影畫面加以考慮。惟黃官認為「䟴腳」亦可以是緊張狀態。

黃官另質疑,學生去老師家中過夜且未通知家長,本就不合理。辯方回應,目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X未通知家長,亦無證據證明X確實未通知,法庭不應在無證據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即使過夜行為不當,亦與性侵指控是否成立屬獨立問題,不能混淆。被告與X為「熟悉的師生」,關係密切;X案發期間情緒波動大,其自身狀態或影響行為及表述,不能單憑「學生到老師家過夜」即推定不當關係,其前往被告住所具有一定合理性。

黃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4月23日作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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