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4.23裁決

法庭事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4.23裁決
法庭事

法庭事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4.23裁決

2026年03月03日 17:30 最後更新:17:30

一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3月3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質疑事主證供真偽,指其存在多處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被告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期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男教師否認3度猥褻15歲男生,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控方今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就陳詞作補充,質疑男生X的證供不合理。X聲稱對被告無愛慕、情侶等想法,卻多次容忍及前往被告住所,將此解釋為「維持亦師亦友的關係」。辯方認為從內在可能性角度而言,這解釋難以令人信服。若X承認存在情侶或特殊情感關係,其行為反而更合邏輯。

辯方又指出,X的證供存在多處矛盾,庭上證供、錄影會面說法、書面口供、及對辯方的同意案情均存在大量出入。在審訊中,X並非一次性交代全部指控,而是在過程中不斷追加新內容,與其自稱「深思熟慮後要向法庭講清所有真相」相矛盾。

辯方續指,X稱11月14日晚與被告通電話後,決定翌日早上向社工否認指控及掩蓋真相。但社工證供顯示,X當日早上仍詳細描述案發經過,下午才突然轉變態度,前後矛盾。辯方認為,這顯示X全程說謊、不斷編造及追加指控的可能性,法庭應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慎重考慮證人證供矛盾是否源於未講真話。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4月23日裁決。

此外,X聲稱每次與被告接觸都是被威逼、不情願的,但第三次事件後卻主動問被告11月15日可否去其家中、曾主動要求擁抱、通話時先問「你愛唔愛我」,行為與其陳述矛盾,顯示X可能對被告抱有特殊情感。

辯方表示,X在錄影會面時神情輕鬆自如、毫無緊張感,甚至會「䟴腳」,狀態與被侵犯後錄口供的狀態不符,希望法庭重新查看錄影畫面加以考慮。惟黃官認為「䟴腳」亦可以是緊張狀態。

黃官另質疑,學生去老師家中過夜且未通知家長,本就不合理。辯方回應,目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X未通知家長,亦無證據證明X確實未通知,法庭不應在無證據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即使過夜行為不當,亦與性侵指控是否成立屬獨立問題,不能混淆。被告與X為「熟悉的師生」,關係密切;X案發期間情緒波動大,其自身狀態或影響行為及表述,不能單憑「學生到老師家過夜」即推定不當關係,其前往被告住所具有一定合理性。

黃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4月23日作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

 47歲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性侵情況日益加劇,更經常在寮屋強姦繼女,直至2021年父女爭執後,繼女向男友透露事件而揭發,繼父另再企圖向繼女索償50萬元。繼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星期四(5月28日)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對她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被告P.S.,被控2項非禮罪、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項強姦罪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他於開審當日承認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否認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被裁1項強姦罪脫,餘下控罪均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法庭指出,要對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被告作出具懲戒性與威懾力的刑罰,防止弱勢群體再次受到侵害,並遏止其他人犯下同類罪行,減輕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傷害。

李官判刑時表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以繼父的身份與X共同生活,長期處於支配地位,並嚴重違反誠信。被告在X年僅13歲時首次實施猥褻侵犯,此後性侵行為持續升級,最終在X 14歲時將其強姦,兩人年齡差距達21年。在長期性侵期間,X完全處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狀態。而被告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X,使其保持沉默、不敢向他人揭露事實。

法庭指出,兒童天生有權從家庭與照顧者身上獲得保護與愛,而此類由父母或具父母身份者實施的性侵,嚴重衝擊兒童的基本權利,社會必須承擔起保護兒童、懲處濫用信任者的責任。

李官續指,本案對X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根據創傷報告,X因長期遭受性侵,承受了持續性的嚴重心理創傷,出現慢性恐懼、焦慮、抑鬱、情緒困擾等症狀,並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更甚的是,X在鼓起勇氣向家人揭露真相後,其母親在庭上否認被告性侵的事情、拒絕相信X,並撤回情緒支持與經濟支援,讓X承受二次傷害,導致其心理傷害進一步加劇,陷入更深的痛苦與情感失落之中。惟李官亦指X已經重過新生,被告重犯機會低。

另外,被告另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告透過手機訊息向家人散播不實言論,污蔑X被其男友操控、指控強姦內容虛假,甚至間接威脅、恐嚇X,並企圖向X索討50萬元,意圖阻撓訴訟程序。辯方認為行為未真正造成影響,效果輕微,但法庭不予接納。

法庭綜合考量本案案情,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案情指,女事主X於2000年在香港出生,父母離異後由母親撫養,母親2007年在內地與被告P.S.再婚,並誕下兩名兒子,母親2011年取得單程證來港團聚,與被告及子女同住於新界一間寮屋。

被告2014年與家人回廣東度假期間,涉嫌觸摸當時年僅13歲的X乳房。翌年3月,被告在住所內以手指插入X陰道,翌月更爬到X身上摩擦下體,並多次要求她替自己手淫。至同年夏天,被告更進一步脫去雙方衣物,企圖性交,惟因X未經人事而未能得逞。

此後被告變本加厲,經常強姦X,由於事主仍然在學,家庭經濟依賴被告,而且X份屬繼女,不欲引起家庭矛盾,故X選擇啞忍多年。直至2021年8月,X因父女爭執而搬離住所。X其後向男友吐露多年受辱經歷,男友隨即尋求社工協助並報警。警方於2024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