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2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周燕珠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2人分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次被告為現年17歲朱姓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周官引述心理醫生報告指,受害女童X對首被告深感恐懼,認為存在情感虐待和控制行為,發生性關係是因害怕報復而被迫,同時擔憂隱私洩露,出現焦慮、抑鬱等創傷後應激障礙症狀。
X認為次被告的行為無恥可憎,但情感影響較首被告輕,將這段關係視為嘗試逃避首被告騷擾,並因自身天真和誤信而感到創傷。心理醫生指,首被告重犯風險中度至高度,需接受針對性干預,但指他沒戀童傾向,亦未使用暴力脅迫。
但法庭強調,與13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上訴庭曾指,法庭必須保護無辜、易受傷害、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兒童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嚴重創傷,故刑期需具阻嚇性,以防止他人干犯罪行,同時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在與X發生性行為時知悉X的年齡,且未有使用保護措施,令X有染性病的風險。綜合考量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至於次被告,犯案時心智未成熟,屬初犯,影片亦未露出X的容貌,且在兩星期內已刪除影片。法庭考慮所有因素,認為在更生中心有規律訓練及監管下,對被告改過自新有幫助,亦能建立正確價值觀,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時指,首被告吳銘揚有2項刑事定罪記錄,曾於2024年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2個月。辯方指,他犯案後,深感後悔,親友願支持其出獄後更生與就業;次被告早年喪父,母親疏於管教。被告向母親表示已痛改前非。被告案發前曾兼職幫補家計,亦參義工活動。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使用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