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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童性交拍片 官斥利用事主好奇心滿足自己性需要 判囚3年7個月

法庭事

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童性交拍片 官斥利用事主好奇心滿足自己性需要 判囚3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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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童性交拍片 官斥利用事主好奇心滿足自己性需要 判囚3年7個月

2025年12月04日 16:34 最後更新:18:04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今戴眼鏡、穿藍色西裝外套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案情指,女童X於2011年出生,案發時僅12歲、就讀中一,而被告陸建廷則為事務律師。二人於在社交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對方。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X到其寓所,要求與X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及後脫下,X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續與X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事發2個月後,X的父親在檢查X的電話時,發現X與陸的Telegram對話,再發現相關裸照,遂報警處理。警方檢驗二人對話紀錄時發現,陸曾問X有否試過看色情電影及自瀆,又討論二人的性行為,陸又稱他愛及想念X,要求X傳送裸照等,X向陸發送赤裸上身的照片。陸曾提議X於喝醉時為他口交,當X問陸會否使用安全套時,陸聲稱他對安全套敏感。陸最終於2024年5月8日被捕。

勞官判刑時指,法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來滿足自己性需求。被告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事主年僅12歲8個月,沒社會經驗,被告知道X沒有性經驗並對性好奇。

勞官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指X在關係中主動,兩人相愛。事實上,兩人對話顯示,事發前,被告便計劃與X進行性行爲,帶X到自己寓所,且提前原定約會時間,在關係中比X更主動。X與被告的Telegram對話中,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談及共同興趣或其他日常生活話題,沒顯示被告有意圖和X建立長期關係。

勞官續指,被告對X聲稱自己對安全套過敏,更在第二次性交時,中途脫下。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安全套過敏。勞官指,如果被告真正關心X,應做好防護措施。在被告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後,勞官終判被告5罪共囚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40歲被告陸建廷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36歲男子稱因一名13歲少女吸引而主動結識,兩人到粉嶺某單位看電影後性交,期間男子以手機拍攝過程,少女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揭發本案。男子原被控強姦罪後獲改控,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3罪。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事主實際年齡,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案發時36歲被告劉澄宇,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案件中無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告被捕後主動招認拍片,之前亦沒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在內地出生,香港受教育至中四,任職文員,已婚但離異,育有一名11歲兒子,由被告母親照顧,母親長期患抑鬱症,被告本人患直性脊椎炎及哮喘。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女童年齡相差23歲,被告在性交時沒使用安全措施,可幸X沒懷孕及患上性病,但被告卻拍下性交過程,更在同日不只一次與X性交。

李官續指,被告與X性交時拍下3張相片及3段影片,儘管沒拍攝到X的容貌及私處,亦沒將影片外流,聲稱僅屬私人收藏,惟仍不減其行為的卑劣性。X沒同意拍攝影片,被告卻為一己私慾犯案,無視罪行對X的影響。李官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2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與X搭訕,聲稱可帶X遊車河,X同意並上車,之後被告帶X到粉嶺皇后山邨住所。兩人起初在客廳梳化上看電影,其後轉移至睡房,兩人躺在床上,被告隨後脫掉自己及X的衣服,二人性交約5到10分鐘,被告無戴避孕套及在X體內射精;X見到被告拿著手機,察覺他曾拍攝性交過程。

翌日被告送X乘的士離開。X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後報警處理。被告於10月15日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警誡下稱「我同佢你情我願,我無強姦佢」,警方另從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

案件編號:DCCC47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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