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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另跟2男女控制女童與他人非法性交 押後6.22再訊

法庭事

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另跟2男女控制女童與他人非法性交 押後6.22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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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另跟2男女控制女童與他人非法性交 押後6.22再訊

2026年04月10日 14:28 最後更新:14:28

一名29歲男子被指於2025年10月,與一名15歲女童X在馬鞍山一屋邨後樓梯非法性交,及後再於旺角一酒店對X作出猥褻行為,並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該男子另連同1男1女,被指控制X非法性交,案件星期五(4月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22日待進一步調查。案中2名男被告沒保釋申請,還柙候訊;女被告則續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外出。

女被告陳泳岐。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被告陳泳岐。巴士的報記者攝

3名被告依次為朱孝慈(29歲,無業)、陳杰(30歲,地盤工人)及陳泳岐(21歲,學生)。

首被告朱孝慈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4項控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0月8日,在馬鞍山頌安邨某座的後樓梯梯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短片;被告並於同日發布一段兒童色情物品短片;另被告被指於同年10月9日至10日間,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內,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案件星期五(4月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22日,待進一步調查。

案件星期五(4月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22日,待進一步調查。

3名被告另各被控1項「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與人非法性交」,即3人於2025年10月8日至17日間,在香港控制或指示X,意圖使該女童X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

案件編號:KCCC 2841/2025

一名中年漢涉襲擊和猥褻前女友,案件於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何慧嫻指,控方證據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同時對投訴人X的證供誠信及報案動機存有重大疑慮,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58歲被告賴偉傑(報稱導師),於2024年4月11日早上8時08分,在二人的同居單位客廳,襲擊和威脅女子X(即被告的前女友)。根據投訴人X的證供,當日她正與兩名女兒準備上學,被告從房間走出後與她發生爭執,其後被告從後用雙手抓住她的手臂,並觸摸其胸部約5秒;她即時反抗並蹲下,被告更出言威脅「信唔信我就綁實你」,隨後將她抱起行走一兩步後放在地上。X聲稱當時心感恐懼,全程不情願。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案件存在多項疑點。閉路電視片段僅拍攝到被告與X發生爭執、抱起並放下X的過程,無法清晰拍攝到被告觸摸X胸部的行為;片段中可見X有尖叫、呼喊「走開」的行為,但全程未有作出任何肢體掙扎或反抗動作,被告亦在短時間內輕力將X放下地上。

裁判官認為,投訴人X的證供存在多處邏輯矛盾,報案動機令人質疑。庭上呈堂的WhatsApp通訊記錄顯示,事件發生數日後,X與被告仍密切交流,與X聲稱「飽受驚嚇、對被告極度恐懼」的說法完全不符。

案情指,58歲被告賴偉傑(報稱導師),於2024年4月11日早上8時08分,在二人的同居單位客廳,襲擊和威脅女子X(即被告的前女友)。

案情指,58歲被告賴偉傑(報稱導師),於2024年4月11日早上8時08分,在二人的同居單位客廳,襲擊和威脅女子X(即被告的前女友)。

裁判官續指,二人曾為長期同居伴侶,並育有三名子女,彼此關係極為複雜。當日雙方均情緒激動引發爭執,難以認定被告的身體接觸屬刻意非禮及襲擊,亦無法排除被告誤以為對方同意相關接觸的可能性,最終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46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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