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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科大生稱威逼下招認 控方質疑:難道認為「衰十一」可罰款了事?

法庭事

5男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科大生稱威逼下招認 控方質疑:難道認為「衰十一」可罰款了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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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科大生稱威逼下招認 控方質疑:難道認為「衰十一」可罰款了事?

2026年09月25日 17:29 最後更新:17:29

時任教師、消防員和大學生等5男子,被指與在交友程式認識的14 歲女童X非法性交,案件星期五(9月25日)在高院續審。第三被告科大生吳啟正供稱,被捕時遭威脅才招認,第四被告消防員曹杰庭則自辯稱,見到X後沒有性交欲望,兩人均否認有和X進行性行為。

第三被告科大生吳啟正今庭上供稱,警方拘捕他時告知,X投訴二人曾發生兩次性行為、他射精兩次,以及他提出以補習換取性。他當時不知道X的實際年齡,亦無留意她是否14歲。他憶述,警方讓他選擇:若認罪,繳交罰款後即可離開;若不認罪,則會令他停學及坐監。吳當時在警誡下稱:「我知道佢係細過16歲,不過佢願意。」

第三被告吳啟正(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吳啟正(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質疑,「你覺得『衰十一』(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好似扔垃圾,俾罰款就可以走得㗎?」吳啟正稱,當時想儘快走,所以盡量配合警方。他否認曾與 X 性交。

第四被告消防員曹杰庭出庭自辯。他供稱案發時約29歲、已婚兩年,事發前約兩星期透過匿名交友軟件認識女事主X,其後轉用Telegram聯絡,並提出「開盲盒」約見。當日他先去錯酒店導致遲到,在荃灣一酒店大堂與X相認後,即覺得對方外貌身形與預期完全不符,不想發生性行為,但因不想在公眾地方爭執而一同上房。

曹杰庭稱,入房後他表明想離開,惟X稱已向家人謊稱補習,要求陪至「補習時間」完結;他因遲到感不好意思而答應。期間雙方只聊天,X透露自己14歲,他感到震驚並質疑真假,其後X展示手機隱藏相簿中的影片,令他覺得內容極端、嘔心。曹杰庭指,雙方並無發生任何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其後X先離開酒店,他則稍後才走,並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女事主X案發時14歲,就讀中三。她曾把手機給予一名陌生人以安裝軟件,惟該陌生人未有歸還。X把此事告知母親後,二人於2023年6月4日前往報警。警員見X手臂有瘀㾗,懷疑有虐兒事件,向X查問。X稱在報警前1、2天,曾和一名男子性交,並指該男子曾打她。

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X透過手機程式Heymandi和他人聊天,之後他們會轉至Telegram繼續閒談。X在Heymandi的帳戶名稱有「14歲」、「走甜」等字眼,控方指「走甜」意指不發生性行為。然而仍有不少人透過Heymandi聯絡X,X亦有和他人外出。

案件星期五(9月25日)在高院續審。

案件星期五(9月25日)在高院續審。

她在2023年4月28日至6月2日之間,共8次和他人性交。其中三人不涉是次審訊,包括X於4月28日在一棟大廈的後樓梯,第一次和他人性交。此外,她於5月10月在一棟工業大廈和另一男子性交,該男子給予X一枝粉紅色的自慰棒,警方其後在X住所找到該自慰棒。

至於本案5名被告,他們分別和X性交,眾被告被控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X替他們口交,其中譚兆竣、陳家明、吳啟正和曹杰庭在X口內射精。曹杰庭另涉未經同意下和X肛交。

5 名被告依次為譚兆竣(25 歲,教師)、陳家明(30 歲,地政主任)、吳啟正(21 歲,工程實習)、曹杰庭(28 歲,消防員)、黃栢康(25 歲,YouTuber),均為被控年齡,共被控與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案件由法官郭啟安、6 男 1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案件編號:HCCC94/2025

案發時40歲男子被指2021年經交友程式識15歲女童,約參觀博物館期間在私家車與女童性交,被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星期二(9月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由於女事主X及母親不出庭作供,法官陳廣池早前要求雙方就年齡舉證呈書面陳詞。控方依賴出生證明書及女警供詞,陳官押後至9月9日裁決相關議題。

被告梅焯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梅焯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梅焯樺(案發時40歲)被控於2021年9月某日,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私家車上,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X生於2006年,她於2023年1月17日報警,指曾於2021年9月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警員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當時與X兩情相悅。

被告在警誡下錄影會面稱,於2021年8月透過交友程式Skout認識X,兩人透過WhatsApp和Telegram等平台聊天,後來成為情侶,互稱「BB」。兩人於2021年9月相約參觀博物館,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咀某停車場後,在使用安全套下首次與X性交。翌年7月,被告在X成年後再次與她性交。

控方早前透露,女童X及其母均不願出庭作供,而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法官陳廣池關注,X案發時的年紀為本案關鍵元素,若X不願出庭作證,雙方能如何證明X年紀;再者,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亦可屬傳聞證據,故要求控辯雙方就「事主案發時年齡」這項控罪核心元素提交書面陳詞。

控方今陳詞指,將依賴法定書面文件為核心證據,證明事主年齡。控方提交事主的出生證明書副本及人事登記紀錄,文件清晰記載事主出生日期為2006年6月9日,而案發時間為2021年9月,足以證明事主當時未滿16歲。

案件星期二(9月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二(9月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控方又指,審訊時將傳召負責接報及調查的女警作供,透過警員會見事主、錄取口供的全程觀察及紀錄,確保法庭上的法定文件,與本案事主屬同一人,鎖定身份關聯。

辯方則陳詞指,刑事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包括事主案發時未滿16歲。

陳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星期三(9月9日)下午裁決相關議題。

案件編號:DCCC 7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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