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40歲男子被指2021年經交友程式識15歲女童,約參觀博物館期間在私家車與女童性交,被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星期二(9月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由於女事主X及母親不出庭作供,法官陳廣池早前要求雙方就年齡舉證呈書面陳詞。控方依賴出生證明書及女警供詞,陳官押後至9月9日裁決相關議題。
被告梅焯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梅焯樺(案發時40歲)被控於2021年9月某日,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私家車上,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X生於2006年,她於2023年1月17日報警,指曾於2021年9月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警員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當時與X兩情相悅。
被告在警誡下錄影會面稱,於2021年8月透過交友程式Skout認識X,兩人透過WhatsApp和Telegram等平台聊天,後來成為情侶,互稱「BB」。兩人於2021年9月相約參觀博物館,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咀某停車場後,在使用安全套下首次與X性交。翌年7月,被告在X成年後再次與她性交。
控方早前透露,女童X及其母均不願出庭作供,而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法官陳廣池關注,X案發時的年紀為本案關鍵元素,若X不願出庭作證,雙方能如何證明X年紀;再者,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亦可屬傳聞證據,故要求控辯雙方就「事主案發時年齡」這項控罪核心元素提交書面陳詞。
控方今陳詞指,將依賴法定書面文件為核心證據,證明事主年齡。控方提交事主的出生證明書副本及人事登記紀錄,文件清晰記載事主出生日期為2006年6月9日,而案發時間為2021年9月,足以證明事主當時未滿16歲。
案件星期二(9月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控方又指,審訊時將傳召負責接報及調查的女警作供,透過警員會見事主、錄取口供的全程觀察及紀錄,確保法庭上的法定文件,與本案事主屬同一人,鎖定身份關聯。
辯方則陳詞指,刑事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包括事主案發時未滿16歲。
陳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星期三(9月9日)下午裁決相關議題。
案件編號:DCCC 744/2025
36歲男子稱因一名13歲少女吸引而主動結識,兩人到粉嶺某單位看電影後性交,期間男子以手機拍攝過程,少女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揭發本案。男子原被控強姦罪後獲改控,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3罪。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事主實際年齡,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案發時36歲被告劉澄宇,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案件中無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告被捕後主動招認拍片,之前亦沒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在內地出生,香港受教育至中四,任職文員,已婚但離異,育有一名11歲兒子,由被告母親照顧,母親長期患抑鬱症,被告本人患直性脊椎炎及哮喘。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女童年齡相差23歲,被告在性交時沒使用安全措施,可幸X沒懷孕及患上性病,但被告卻拍下性交過程,更在同日不只一次與X性交。
李官續指,被告與X性交時拍下3張相片及3段影片,儘管沒拍攝到X的容貌及私處,亦沒將影片外流,聲稱僅屬私人收藏,惟仍不減其行為的卑劣性。X沒同意拍攝影片,被告卻為一己私慾犯案,無視罪行對X的影響。李官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2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與X搭訕,聲稱可帶X遊車河,X同意並上車,之後被告帶X到粉嶺皇后山邨住所。兩人起初在客廳梳化上看電影,其後轉移至睡房,兩人躺在床上,被告隨後脫掉自己及X的衣服,二人性交約5到10分鐘,被告無戴避孕套及在X體內射精;X見到被告拿著手機,察覺他曾拍攝性交過程。
翌日被告送X乘的士離開。X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後報警處理。被告於10月15日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警誡下稱「我同佢你情我願,我無強姦佢」,警方另從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
案件編號:DCCC47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