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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官斥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性慾 囚2年3個月

法庭事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官斥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性慾 囚2年3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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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官斥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性慾 囚2年3個月

2026年01月08日 17:41 最後更新:18:06

39歲已婚小學輔導主任在一年間,六度在住所及酒店與13歲舊生性交,期間曾拍攝對方的色情影像。輔導主任早前承認5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餘下1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案件星期四(1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被告王樂天,被控於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三個不同日子,在香港北角孔雀道60號明園大廈第二期A座某室與年約13至14歲的女童X三度非法性交;以及期間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X的一條視頻。被告另被控在同一段時間內,分別在前述單位、明園大廈第二期B座某室及北角麥連街18號富薈炮台山酒店,與X非法性交。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辯方今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另進一步求情指,有關被告拍攝的兒童色情片段,現已不存在,片段屬於何種級別須由法庭估計。此外,被告因本案吊銷社工牌照,不能再從事社工工作,接觸青少年的機會減少,重犯機會亦因而降低。

惟陳官表示影片屬第4級,並指如果法庭不知道事實的話會從被告角度出發。但被告不單拍攝受害人的胸部或私處,更用自己的iPhone 拍下兩人性交的影片。事主曾對被告說她不同意拍片,但被告沒有在意。事主被蒙住雙眼,綁住雙手,她並不知道會被拍攝,「呢啲唔係叫霸王硬上弓咩」。

陳官續指,辯方稱被告吊銷牌照因而接觸青少年降低,與心理報告相違背。以案件性質而言,不是因為事主成年與否,而是他的性慾犯案。被告是否任職社工,都有可能會重犯,而且心理學家亦指出不能低估其重犯機會(should not be underestimated)。

陳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親友共撰寫17封求情信,均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但心理學家報告卻有另一角度。報告認為被告重視他在社會上的形象,而不是他對X的傷害。

被告對X亦有貶義的評價,「我唔清楚佢腦諗咩……佢冇當sex係一回事」,反映被告扭曲認知思維,把責任推卸給對方。報告亦指,被告道德觀念不高,防護模式及曲解認知,令專家認為不能低估其重犯的可能性。

而女童X的創傷報告顯示,她患有臨床上的嚴重抑鬱,焦慮,分離感及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引致有自責和低落情緒。X亦指自己有情緒控制及睡眠不集中等困難,更有自殘輕生傾向。報告指出X須接受專業輔導,但治療過程以及可否成功脫離陰霾會是漫漫長路。

陳官同意專家所指,被告的悔疚重點在於自己及家人,求情信鮮有提及對女童的傷害。被告違反X對其的信賴,本案亦有多項刑責嚴重的因素。被告曾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對X投放很多感情,想幫X擺脫混亂的生活,不想X誤入歧途。

但陳官認為被告是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考慮案情及其認罪,經扣減刑期後,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案情指,女童X生於2008年,被告於其小學任職輔導員。2013年女童就讀小一時,二人透過課外活動「創意思維」相識,X每年都參與該活動直至小六。前年9月19日,父親Y接獲中學社工來電告知X因故不快割腕,父親遂聯絡被告。父親向X交代已聯絡被告幫忙,X臉色突變,先後透露與男友分手後因不開心割腕,2021年至2022年間曾與被告性交,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又曾提供藥物、拍攝裸照。

X在錄影會面下透露,2021年6月至7月某日,被告邀請當時13歲的X到其住所玩耍和看狗。二人原於梳化看短片,被告邀其至床上坐。被告開始撫摸X大腿,X不知如何拒絕,因為兩人相識已久,而且很信任被告。被告隨後脫下二人衣服,性交約30分鐘,期間沒有戴安全套,在X體外射精。X感到不知所措,認為被告行為不對,被告自此叫X刪除兩人所有聊天紀錄。

其後X每星期到被告住所1、2次,二人在住所及酒店性交,被告想肛交,X怕痛拒絕。被告又曾將X蒙眼綁手,拍下二人性交影片。X事後表明不同意,惟被告不在意。被告曾戴安全套一次,惟感到不舒服便不再使用,並向X提供避孕藥,直至2022年9月二人關係結束為止。

X沒有喜歡被告,只有對老師的一點敬意,但關係比朋友更進一步。X自覺遭被告欺騙,知道被告有妻子,其行為明顯錯誤,然而被告卻稱事情本無對錯之分。後來有名男子喜歡X,不停嘗試聯絡。X感到緊張,最終自殘。X意識到男子行為與被告相似,勾起不愉快回憶,自覺危險遂向父母坦誠相告。被告最終於前年9月27日被捕,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案件編號:DCCC138/2025

兩男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2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周燕珠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2人分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次被告為現年17歲朱姓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周官引述心理醫生報告指,受害女童X對首被告深感恐懼,認為存在情感虐待和控制行為,發生性關係是因害怕報復而被迫,同時擔憂隱私洩露,出現焦慮、抑鬱等創傷後應激障礙症狀。

X認為次被告的行為無恥可憎,但情感影響較首被告輕,將這段關係視為嘗試逃避首被告騷擾,並因自身天真和誤信而感到創傷。心理醫生指,首被告重犯風險中度至高度,需接受針對性干預,但指他沒戀童傾向,亦未使用暴力脅迫。

但法庭強調,與13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上訴庭曾指,法庭必須保護無辜、易受傷害、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兒童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嚴重創傷,故刑期需具阻嚇性,以防止他人干犯罪行,同時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在與X發生性行為時知悉X的年齡,且未有使用保護措施,令X有染性病的風險。綜合考量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至於次被告,犯案時心智未成熟,屬初犯,影片亦未露出X的容貌,且在兩星期內已刪除影片。法庭考慮所有因素,認為在更生中心有規律訓練及監管下,對被告改過自新有幫助,亦能建立正確價值觀,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時指,首被告吳銘揚有2項刑事定罪記錄,曾於2024年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2個月。辯方指,他犯案後,深感後悔,親友願支持其出獄後更生與就業;次被告早年喪父,母親疏於管教。被告向母親表示已痛改前非。被告案發前曾兼職幫補家計,亦參義工活動。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使用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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