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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官斥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性慾 囚2年3個月

法庭事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官斥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性慾 囚2年3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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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官斥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性慾 囚2年3個月

2026年01月08日 17:41 最後更新:18:06

39歲已婚小學輔導主任在一年間,六度在住所及酒店與13歲舊生性交,期間曾拍攝對方的色情影像。輔導主任早前承認5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餘下1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案件星期四(1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被告王樂天,被控於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三個不同日子,在香港北角孔雀道60號明園大廈第二期A座某室與年約13至14歲的女童X三度非法性交;以及期間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X的一條視頻。被告另被控在同一段時間內,分別在前述單位、明園大廈第二期B座某室及北角麥連街18號富薈炮台山酒店,與X非法性交。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辯方今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另進一步求情指,有關被告拍攝的兒童色情片段,現已不存在,片段屬於何種級別須由法庭估計。此外,被告因本案吊銷社工牌照,不能再從事社工工作,接觸青少年的機會減少,重犯機會亦因而降低。

惟陳官表示影片屬第4級,並指如果法庭不知道事實的話會從被告角度出發。但被告不單拍攝受害人的胸部或私處,更用自己的iPhone 拍下兩人性交的影片。事主曾對被告說她不同意拍片,但被告沒有在意。事主被蒙住雙眼,綁住雙手,她並不知道會被拍攝,「呢啲唔係叫霸王硬上弓咩」。

陳官續指,辯方稱被告吊銷牌照因而接觸青少年降低,與心理報告相違背。以案件性質而言,不是因為事主成年與否,而是他的性慾犯案。被告是否任職社工,都有可能會重犯,而且心理學家亦指出不能低估其重犯機會(should not be underestimated)。

陳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親友共撰寫17封求情信,均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但心理學家報告卻有另一角度。報告認為被告重視他在社會上的形象,而不是他對X的傷害。

被告對X亦有貶義的評價,「我唔清楚佢腦諗咩……佢冇當sex係一回事」,反映被告扭曲認知思維,把責任推卸給對方。報告亦指,被告道德觀念不高,防護模式及曲解認知,令專家認為不能低估其重犯的可能性。

而女童X的創傷報告顯示,她患有臨床上的嚴重抑鬱,焦慮,分離感及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引致有自責和低落情緒。X亦指自己有情緒控制及睡眠不集中等困難,更有自殘輕生傾向。報告指出X須接受專業輔導,但治療過程以及可否成功脫離陰霾會是漫漫長路。

陳官同意專家所指,被告的悔疚重點在於自己及家人,求情信鮮有提及對女童的傷害。被告違反X對其的信賴,本案亦有多項刑責嚴重的因素。被告曾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對X投放很多感情,想幫X擺脫混亂的生活,不想X誤入歧途。

但陳官認為被告是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考慮案情及其認罪,經扣減刑期後,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案情指,女童X生於2008年,被告於其小學任職輔導員。2013年女童就讀小一時,二人透過課外活動「創意思維」相識,X每年都參與該活動直至小六。前年9月19日,父親Y接獲中學社工來電告知X因故不快割腕,父親遂聯絡被告。父親向X交代已聯絡被告幫忙,X臉色突變,先後透露與男友分手後因不開心割腕,2021年至2022年間曾與被告性交,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又曾提供藥物、拍攝裸照。

X在錄影會面下透露,2021年6月至7月某日,被告邀請當時13歲的X到其住所玩耍和看狗。二人原於梳化看短片,被告邀其至床上坐。被告開始撫摸X大腿,X不知如何拒絕,因為兩人相識已久,而且很信任被告。被告隨後脫下二人衣服,性交約30分鐘,期間沒有戴安全套,在X體外射精。X感到不知所措,認為被告行為不對,被告自此叫X刪除兩人所有聊天紀錄。

其後X每星期到被告住所1、2次,二人在住所及酒店性交,被告想肛交,X怕痛拒絕。被告又曾將X蒙眼綁手,拍下二人性交影片。X事後表明不同意,惟被告不在意。被告曾戴安全套一次,惟感到不舒服便不再使用,並向X提供避孕藥,直至2022年9月二人關係結束為止。

X沒有喜歡被告,只有對老師的一點敬意,但關係比朋友更進一步。X自覺遭被告欺騙,知道被告有妻子,其行為明顯錯誤,然而被告卻稱事情本無對錯之分。後來有名男子喜歡X,不停嘗試聯絡。X感到緊張,最終自殘。X意識到男子行為與被告相似,勾起不愉快回憶,自覺危險遂向父母坦誠相告。被告最終於前年9月27日被捕,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案件編號:DCCC138/2025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今戴眼鏡、穿藍色西裝外套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案情指,女童X於2011年出生,案發時僅12歲、就讀中一,而被告陸建廷則為事務律師。二人於在社交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對方。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X到其寓所,要求與X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及後脫下,X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續與X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事發2個月後,X的父親在檢查X的電話時,發現X與陸的Telegram對話,再發現相關裸照,遂報警處理。警方檢驗二人對話紀錄時發現,陸曾問X有否試過看色情電影及自瀆,又討論二人的性行為,陸又稱他愛及想念X,要求X傳送裸照等,X向陸發送赤裸上身的照片。陸曾提議X於喝醉時為他口交,當X問陸會否使用安全套時,陸聲稱他對安全套敏感。陸最終於2024年5月8日被捕。

勞官判刑時指,法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來滿足自己性需求。被告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事主年僅12歲8個月,沒社會經驗,被告知道X沒有性經驗並對性好奇。

勞官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指X在關係中主動,兩人相愛。事實上,兩人對話顯示,事發前,被告便計劃與X進行性行爲,帶X到自己寓所,且提前原定約會時間,在關係中比X更主動。X與被告的Telegram對話中,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談及共同興趣或其他日常生活話題,沒顯示被告有意圖和X建立長期關係。

勞官續指,被告對X聲稱自己對安全套過敏,更在第二次性交時,中途脫下。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安全套過敏。勞官指,如果被告真正關心X,應做好防護措施。在被告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後,勞官終判被告5罪共囚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40歲被告陸建廷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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