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已婚小學輔導主任在一年間,六度在住所及酒店與13歲舊生性交,期間曾拍攝對方的色情影像。輔導主任早前承認5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餘下1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案件星期四(1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被告王樂天,被控於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三個不同日子,在香港北角孔雀道60號明園大廈第二期A座某室與年約13至14歲的女童X三度非法性交;以及期間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X的一條視頻。被告另被控在同一段時間內,分別在前述單位、明園大廈第二期B座某室及北角麥連街18號富薈炮台山酒店,與X非法性交。
小學輔導主任多次與13歲舊生性交認6罪。
辯方今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另進一步求情指,有關被告拍攝的兒童色情片段,現已不存在,片段屬於何種級別須由法庭估計。此外,被告因本案吊銷社工牌照,不能再從事社工工作,接觸青少年的機會減少,重犯機會亦因而降低。
惟陳官表示影片屬第4級,並指如果法庭不知道事實的話會從被告角度出發。但被告不單拍攝受害人的胸部或私處,更用自己的iPhone 拍下兩人性交的影片。事主曾對被告說她不同意拍片,但被告沒有在意。事主被蒙住雙眼,綁住雙手,她並不知道會被拍攝,「呢啲唔係叫霸王硬上弓咩」。
陳官續指,辯方稱被告吊銷牌照因而接觸青少年降低,與心理報告相違背。以案件性質而言,不是因為事主成年與否,而是他的性慾犯案。被告是否任職社工,都有可能會重犯,而且心理學家亦指出不能低估其重犯機會(should not be underestimated)。
陳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親友共撰寫17封求情信,均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但心理學家報告卻有另一角度。報告認為被告重視他在社會上的形象,而不是他對X的傷害。
被告對X亦有貶義的評價,「我唔清楚佢腦諗咩……佢冇當sex係一回事」,反映被告扭曲認知思維,把責任推卸給對方。報告亦指,被告道德觀念不高,防護模式及曲解認知,令專家認為不能低估其重犯的可能性。
而女童X的創傷報告顯示,她患有臨床上的嚴重抑鬱,焦慮,分離感及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引致有自責和低落情緒。X亦指自己有情緒控制及睡眠不集中等困難,更有自殘輕生傾向。報告指出X須接受專業輔導,但治療過程以及可否成功脫離陰霾會是漫漫長路。
陳官同意專家所指,被告的悔疚重點在於自己及家人,求情信鮮有提及對女童的傷害。被告違反X對其的信賴,本案亦有多項刑責嚴重的因素。被告曾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對X投放很多感情,想幫X擺脫混亂的生活,不想X誤入歧途。
但陳官認為被告是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考慮案情及其認罪,經扣減刑期後,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斥被告違反誠信,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自己的性慾,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3個月。
案情指,女童X生於2008年,被告於其小學任職輔導員。2013年女童就讀小一時,二人透過課外活動「創意思維」相識,X每年都參與該活動直至小六。前年9月19日,父親Y接獲中學社工來電告知X因故不快割腕,父親遂聯絡被告。父親向X交代已聯絡被告幫忙,X臉色突變,先後透露與男友分手後因不開心割腕,2021年至2022年間曾與被告性交,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又曾提供藥物、拍攝裸照。
X在錄影會面下透露,2021年6月至7月某日,被告邀請當時13歲的X到其住所玩耍和看狗。二人原於梳化看短片,被告邀其至床上坐。被告開始撫摸X大腿,X不知如何拒絕,因為兩人相識已久,而且很信任被告。被告隨後脫下二人衣服,性交約30分鐘,期間沒有戴安全套,在X體外射精。X感到不知所措,認為被告行為不對,被告自此叫X刪除兩人所有聊天紀錄。
其後X每星期到被告住所1、2次,二人在住所及酒店性交,被告想肛交,X怕痛拒絕。被告又曾將X蒙眼綁手,拍下二人性交影片。X事後表明不同意,惟被告不在意。被告曾戴安全套一次,惟感到不舒服便不再使用,並向X提供避孕藥,直至2022年9月二人關係結束為止。
X沒有喜歡被告,只有對老師的一點敬意,但關係比朋友更進一步。X自覺遭被告欺騙,知道被告有妻子,其行為明顯錯誤,然而被告卻稱事情本無對錯之分。後來有名男子喜歡X,不停嘗試聯絡。X感到緊張,最終自殘。X意識到男子行為與被告相似,勾起不愉快回憶,自覺危險遂向父母坦誠相告。被告最終於前年9月27日被捕,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案件編號:DCCC1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