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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生性交 辯方求情指事主角色主動 押後12.4判刑

法庭事

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生性交 辯方求情指事主角色主動 押後12.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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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生性交 辯方求情指事主角色主動 押後12.4判刑

2025年11月17日 18:56 最後更新:18:56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星期一(11月17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指被告沒戀童傾向,指女事主在事件中角色主動,望法庭輕判。暫委法官勞潔儀將案押後至12月4日判刑。被告還柙候判。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今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並沒戀童傾向,認為自己與女事主相愛,但他作為成年人亦應負責任。心理報告又提到,女事主在事件中為主動角色,被告明白事件可能對事主有潛在傷害,而二人見面前已有情感連結,強調被告已深感後悔,願承認控罪,負上責任,節省法庭時間。兩名專家均認為,被告並非戀童癖,重犯機會低,被告過去亦是與成年女性交往。

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生性交,辯方求情指事主角色主動。

律師陸建廷認與12歲女生性交,辯方求情指事主角色主動。

辯方指,案發時事主積極主動,率先提及性話題,事主主動問被告家中有否安全套。被告指有,但自己對安全套過敏,事主曾稱「我又強姦唔到你」,又發送影片問被告「你有冇咁勁?」,被告反問事主「你有冇睇過AV?」,又問事主有否自慰,事主答當然有,透露自己一般會觀看動漫,後來主動發送裸照予被告。

辯方續指,本案不涉誘騙或金錢,二人在交友程式Heymandi相識,但Heymandi本身只限成年人使用,被告一開始並不知事主未成年,她曾自稱為DSE考生。直至二人見面前,事主向被告發送照片,看過事主照片後,被告認為事主不足16歲,後事主主動提出發展戀愛關係。事主在錄影會面亦提到,他們真誠相愛。被告亦視她為其女友,他們會談及日常生活。辯方指,事主事後沒創傷後壓力症,沒影響其日常生活,即使二人年齡差距大,但真心相愛,被告沒誘拐及使用暴力。

辯方提到被告背景,指他年幼時父母離婚,跟隨父親生活,要與小學朋友分開。被告成績優異,於科大畢業後到中大修讀法律博士,再到紐約大學完成碩士課程,成為律師,是一所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後被告與父母修復關係,獲家人支持。

勞官將案押後至12月4日再作判刑。

勞官將案押後至12月4日再作判刑。

辯方強調被告擁良好品格,曾捐贈100萬元予皇馬基金會,讓兒童學習足球,望法庭輕判。勞官將案押後至12月4日再作判刑。

被告陸建廷,(40歲,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控罪指,他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36歲男子稱因一名13歲少女吸引而主動結識,兩人到粉嶺某單位看電影後性交,期間男子以手機拍攝過程,少女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揭發本案。男子原被控強姦罪後獲改控,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3罪。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事主實際年齡,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星期五(5月8日)判被告監禁2年2個月。

案發時36歲被告劉澄宇,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案件中無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告被捕後主動招認拍片,之前亦沒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在內地出生,香港受教育至中四,任職文員,已婚但離異,育有一名11歲兒子,由被告母親照顧,母親長期患抑鬱症,被告本人患直性脊椎炎及哮喘。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女童年齡相差23歲,被告在性交時沒使用安全措施,可幸X沒懷孕及患上性病,但被告卻拍下性交過程,更在同日不只一次與X性交。

李官續指,被告與X性交時拍下3張相片及3段影片,儘管沒拍攝到X的容貌及私處,亦沒將影片外流,聲稱僅屬私人收藏,惟仍不減其行為的卑劣性。X沒同意拍攝影片,被告卻為一己私慾犯案,無視罪行對X的影響。李官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2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再犯風險低,並無戀童傾向,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女童實際年齡。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與X搭訕,聲稱可帶X遊車河,X同意並上車,之後被告帶X到粉嶺皇后山邨住所。兩人起初在客廳梳化上看電影,其後轉移至睡房,兩人躺在床上,被告隨後脫掉自己及X的衣服,二人性交約5到10分鐘,被告無戴避孕套及在X體內射精;X見到被告拿著手機,察覺他曾拍攝性交過程。

翌日被告送X乘的士離開。X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後報警處理。被告於10月15日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警誡下稱「我同佢你情我願,我無強姦佢」,警方另從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

案件編號:DCCC47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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