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時任教師、消防員和大學生等5男子,被指與在交友程式認識的14 歲女童X非法性交,案件星期五(9月25日)在高院續審。第三被告科大生吳啟正供稱,被捕時遭威脅才招認,第四被告消防員曹杰庭則自辯稱,見到X後沒有性交欲望,兩人均否認有和X進行性行為。
第三被告科大生吳啟正今庭上供稱,警方拘捕他時告知,X投訴二人曾發生兩次性行為、他射精兩次,以及他提出以補習換取性。他當時不知道X的實際年齡,亦無留意她是否14歲。他憶述,警方讓他選擇:若認罪,繳交罰款後即可離開;若不認罪,則會令他停學及坐監。吳當時在警誡下稱:「我知道佢係細過16歲,不過佢願意。」
第三被告吳啟正(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質疑,「你覺得『衰十一』(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好似扔垃圾,俾罰款就可以走得㗎?」吳啟正稱,當時想儘快走,所以盡量配合警方。他否認曾與 X 性交。
第四被告消防員曹杰庭出庭自辯。他供稱案發時約29歲、已婚兩年,事發前約兩星期透過匿名交友軟件認識女事主X,其後轉用Telegram聯絡,並提出「開盲盒」約見。當日他先去錯酒店導致遲到,在荃灣一酒店大堂與X相認後,即覺得對方外貌身形與預期完全不符,不想發生性行為,但因不想在公眾地方爭執而一同上房。
曹杰庭稱,入房後他表明想離開,惟X稱已向家人謊稱補習,要求陪至「補習時間」完結;他因遲到感不好意思而答應。期間雙方只聊天,X透露自己14歲,他感到震驚並質疑真假,其後X展示手機隱藏相簿中的影片,令他覺得內容極端、嘔心。曹杰庭指,雙方並無發生任何性行為或其他親密行為,其後X先離開酒店,他則稍後才走,並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女事主X案發時14歲,就讀中三。她曾把手機給予一名陌生人以安裝軟件,惟該陌生人未有歸還。X把此事告知母親後,二人於2023年6月4日前往報警。警員見X手臂有瘀㾗,懷疑有虐兒事件,向X查問。X稱在報警前1、2天,曾和一名男子性交,並指該男子曾打她。
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X透過手機程式Heymandi和他人聊天,之後他們會轉至Telegram繼續閒談。X在Heymandi的帳戶名稱有「14歲」、「走甜」等字眼,控方指「走甜」意指不發生性行為。然而仍有不少人透過Heymandi聯絡X,X亦有和他人外出。
案件星期五(9月25日)在高院續審。
她在2023年4月28日至6月2日之間,共8次和他人性交。其中三人不涉是次審訊,包括X於4月28日在一棟大廈的後樓梯,第一次和他人性交。此外,她於5月10月在一棟工業大廈和另一男子性交,該男子給予X一枝粉紅色的自慰棒,警方其後在X住所找到該自慰棒。
至於本案5名被告,他們分別和X性交,眾被告被控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X替他們口交,其中譚兆竣、陳家明、吳啟正和曹杰庭在X口內射精。曹杰庭另涉未經同意下和X肛交。
5 名被告依次為譚兆竣(25 歲,教師)、陳家明(30 歲,地政主任)、吳啟正(21 歲,工程實習)、曹杰庭(28 歲,消防員)、黃栢康(25 歲,YouTuber),均為被控年齡,共被控與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案件由法官郭啟安、6 男 1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案件編號:HCCC9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