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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 兩男認罪 押後至4.29判刑

法庭事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 兩男認罪 押後至4.29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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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 兩男認罪 押後至4.29判刑

2026年04月15日 18:40 最後更新:18:40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一名29歲男子被指於2025年10月,與一名15歲女童X在馬鞍山一屋邨後樓梯非法性交,及後再於旺角一酒店對X作出猥褻行為,並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該男子另連同1男1女,被指控制X非法性交,案件星期五(4月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22日待進一步調查。案中2名男被告沒保釋申請,還柙候訊;女被告則續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外出。

女被告陳泳岐。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被告陳泳岐。巴士的報記者攝

3名被告依次為朱孝慈(29歲,無業)、陳杰(30歲,地盤工人)及陳泳岐(21歲,學生)。

首被告朱孝慈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4項控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0月8日,在馬鞍山頌安邨某座的後樓梯梯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短片;被告並於同日發布一段兒童色情物品短片;另被告被指於同年10月9日至10日間,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內,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案件星期五(4月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22日,待進一步調查。

案件星期五(4月1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批准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22日,待進一步調查。

3名被告另各被控1項「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與人非法性交」,即3人於2025年10月8日至17日間,在香港控制或指示X,意圖使該女童X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

案件編號:KCCC 28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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