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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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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2025年11月05日 16:36 最後更新:23:09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星期三(11月5日)進入第八日審訊。女事主X供稱,事發當日,兩人在被告家中聊天,被告開始親吻X,越親越「肉緊」,隨後脫掉X衣服,兩人發生性行爲。辯方則指提供兩人在港鐵車廂中的自拍照,指當時兩人正乘港鐵,並沒到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續盤問事主X。事主X供稱,2011年3月14日放學後,下午5時半到被告的天水圍家中,兩人聊天半小時後,被告開始親吻X。X稱,平時被告都有親吻她,只不過當時被告越親越「肉緊」,被告開始脫掉X衣服,二人發生性行爲。到晚上7時半,二人離開被告家,被告送X到樓下,X自己到西鐵站搭車。

辯方展示4張X和被告的在地鐵車廂中的自拍照,相片是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和6時57分拍攝。辯方指,當日兩人相約在荃灣西站,之後去尖沙咀吃米線。X有見被告,但沒到過被告家中,兩人也沒發生性行爲。X不同意。控方覆問時,X稱這些照片可能是3月14日之前或之後拍攝,兩人一起乘搭地鐵的情況很多,但一定不是3月14日。

辯方指,被告在2011年11月和X提出分手,惟X不肯分手,X在11月初和12月中分別兩次去被告家中找他,這樣的「糾纏」持續至2012年的1月、2月。因X不停要求見面,到3月被告最終和X在公園見面。X不同意,指見面地點是被告家中。

辯方指,2012年3月尾,X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要求和被告見面。被告說,「覺得好煩,唔好再咁樣」。X向被告提出,如果兩人一起穿情侶裝「最後一次出街」,就會放過被告。兩人遂在同年4月5日「最後一次出街」。

辯方展示兩人出街自拍照指,X拿相機自拍,被告在相片中因不情願,顯得不開心。之後X再沒找被告,直到4月中某日,X突聯絡被告,說被告和一個女孩拍了一張照片,認爲被告出軌。X對辯方所述均表不同意。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今戴眼鏡、穿藍色西裝外套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案情指,女童X於2011年出生,案發時僅12歲、就讀中一,而被告陸建廷則為事務律師。二人於在社交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對方。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X到其寓所,要求與X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及後脫下,X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續與X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事發2個月後,X的父親在檢查X的電話時,發現X與陸的Telegram對話,再發現相關裸照,遂報警處理。警方檢驗二人對話紀錄時發現,陸曾問X有否試過看色情電影及自瀆,又討論二人的性行為,陸又稱他愛及想念X,要求X傳送裸照等,X向陸發送赤裸上身的照片。陸曾提議X於喝醉時為他口交,當X問陸會否使用安全套時,陸聲稱他對安全套敏感。陸最終於2024年5月8日被捕。

勞官判刑時指,法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來滿足自己性需求。被告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事主年僅12歲8個月,沒社會經驗,被告知道X沒有性經驗並對性好奇。

勞官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指X在關係中主動,兩人相愛。事實上,兩人對話顯示,事發前,被告便計劃與X進行性行爲,帶X到自己寓所,且提前原定約會時間,在關係中比X更主動。X與被告的Telegram對話中,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談及共同興趣或其他日常生活話題,沒顯示被告有意圖和X建立長期關係。

勞官續指,被告對X聲稱自己對安全套過敏,更在第二次性交時,中途脫下。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安全套過敏。勞官指,如果被告真正關心X,應做好防護措施。在被告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後,勞官終判被告5罪共囚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40歲被告陸建廷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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