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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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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2025年11月05日 16:36 最後更新:23:09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星期三(11月5日)進入第八日審訊。女事主X供稱,事發當日,兩人在被告家中聊天,被告開始親吻X,越親越「肉緊」,隨後脫掉X衣服,兩人發生性行爲。辯方則指提供兩人在港鐵車廂中的自拍照,指當時兩人正乘港鐵,並沒到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續盤問事主X。事主X供稱,2011年3月14日放學後,下午5時半到被告的天水圍家中,兩人聊天半小時後,被告開始親吻X。X稱,平時被告都有親吻她,只不過當時被告越親越「肉緊」,被告開始脫掉X衣服,二人發生性行爲。到晚上7時半,二人離開被告家,被告送X到樓下,X自己到西鐵站搭車。

辯方展示4張X和被告的在地鐵車廂中的自拍照,相片是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和6時57分拍攝。辯方指,當日兩人相約在荃灣西站,之後去尖沙咀吃米線。X有見被告,但沒到過被告家中,兩人也沒發生性行爲。X不同意。控方覆問時,X稱這些照片可能是3月14日之前或之後拍攝,兩人一起乘搭地鐵的情況很多,但一定不是3月14日。

辯方指,被告在2011年11月和X提出分手,惟X不肯分手,X在11月初和12月中分別兩次去被告家中找他,這樣的「糾纏」持續至2012年的1月、2月。因X不停要求見面,到3月被告最終和X在公園見面。X不同意,指見面地點是被告家中。

辯方指,2012年3月尾,X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要求和被告見面。被告說,「覺得好煩,唔好再咁樣」。X向被告提出,如果兩人一起穿情侶裝「最後一次出街」,就會放過被告。兩人遂在同年4月5日「最後一次出街」。

辯方展示兩人出街自拍照指,X拿相機自拍,被告在相片中因不情願,顯得不開心。之後X再沒找被告,直到4月中某日,X突聯絡被告,說被告和一個女孩拍了一張照片,認爲被告出軌。X對辯方所述均表不同意。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一名21歲男子涉嫌與一名15歲少女非法性交被警方拘捕,將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警方表示事件涉及「性誘識」行為,呼籲年輕人和家長提高警惕。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警方4月10日接獲一名本地女子報案,指其15歲女兒懷疑在旺角被一名男子性侵犯。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接手調查,經調查後警方今日(4月28日)在黃大仙區拘捕一名21歲姓林本地男子,案件將於4月29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察總部。

警察總部。

警方表示,由於案件懷疑涉及「性誘識」行為,呼籲年輕人於網上社交媒體結交朋友時必須提高警惕,家長及朋輩亦需多加留意子女或身邊朋友的網上行為,以防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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