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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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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2025年11月05日 16:36 最後更新:23:09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星期三(11月5日)進入第八日審訊。女事主X供稱,事發當日,兩人在被告家中聊天,被告開始親吻X,越親越「肉緊」,隨後脫掉X衣服,兩人發生性行爲。辯方則指提供兩人在港鐵車廂中的自拍照,指當時兩人正乘港鐵,並沒到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續盤問事主X。事主X供稱,2011年3月14日放學後,下午5時半到被告的天水圍家中,兩人聊天半小時後,被告開始親吻X。X稱,平時被告都有親吻她,只不過當時被告越親越「肉緊」,被告開始脫掉X衣服,二人發生性行爲。到晚上7時半,二人離開被告家,被告送X到樓下,X自己到西鐵站搭車。

辯方展示4張X和被告的在地鐵車廂中的自拍照,相片是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和6時57分拍攝。辯方指,當日兩人相約在荃灣西站,之後去尖沙咀吃米線。X有見被告,但沒到過被告家中,兩人也沒發生性行爲。X不同意。控方覆問時,X稱這些照片可能是3月14日之前或之後拍攝,兩人一起乘搭地鐵的情況很多,但一定不是3月14日。

辯方指,被告在2011年11月和X提出分手,惟X不肯分手,X在11月初和12月中分別兩次去被告家中找他,這樣的「糾纏」持續至2012年的1月、2月。因X不停要求見面,到3月被告最終和X在公園見面。X不同意,指見面地點是被告家中。

辯方指,2012年3月尾,X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要求和被告見面。被告說,「覺得好煩,唔好再咁樣」。X向被告提出,如果兩人一起穿情侶裝「最後一次出街」,就會放過被告。兩人遂在同年4月5日「最後一次出街」。

辯方展示兩人出街自拍照指,X拿相機自拍,被告在相片中因不情願,顯得不開心。之後X再沒找被告,直到4月中某日,X突聯絡被告,說被告和一個女孩拍了一張照片,認爲被告出軌。X對辯方所述均表不同意。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41歲會計文員涉於秀茂坪順利紀律部隊宿舍內非禮女童及與她肛交,另於牛頭角某工廠樓梯間內非禮同一女童,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案件星期一(2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押後3月16日再訊。

會計文員涉紀律部隊宿舍內與女童肛交,被控非禮等3罪

會計文員涉紀律部隊宿舍內與女童肛交,被控非禮等3罪

控方今指警方調查尚未完成,申請押後以待警方完成調查,辯方不反對押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將案件押後至3月16日再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鄭曙光

被告鄭曙光

被告鄭曙光,被控於2025年11月21日在秀茂坪利安道順利紀律部隊宿舍7座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及於同月26日在該單位與X肛交;及於同年11月22日在牛頭角勵業街同利工業大廈8樓樓梯間猥褻侵犯X。

案件編號:KTCC229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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