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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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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相片反駁兩人正乘港鐵

2025年11月05日 16:36 最後更新:23:09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星期三(11月5日)進入第八日審訊。女事主X供稱,事發當日,兩人在被告家中聊天,被告開始親吻X,越親越「肉緊」,隨後脫掉X衣服,兩人發生性行爲。辯方則指提供兩人在港鐵車廂中的自拍照,指當時兩人正乘港鐵,並沒到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續盤問事主X。事主X供稱,2011年3月14日放學後,下午5時半到被告的天水圍家中,兩人聊天半小時後,被告開始親吻X。X稱,平時被告都有親吻她,只不過當時被告越親越「肉緊」,被告開始脫掉X衣服,二人發生性行爲。到晚上7時半,二人離開被告家,被告送X到樓下,X自己到西鐵站搭車。

辯方展示4張X和被告的在地鐵車廂中的自拍照,相片是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和6時57分拍攝。辯方指,當日兩人相約在荃灣西站,之後去尖沙咀吃米線。X有見被告,但沒到過被告家中,兩人也沒發生性行爲。X不同意。控方覆問時,X稱這些照片可能是3月14日之前或之後拍攝,兩人一起乘搭地鐵的情況很多,但一定不是3月14日。

辯方指,被告在2011年11月和X提出分手,惟X不肯分手,X在11月初和12月中分別兩次去被告家中找他,這樣的「糾纏」持續至2012年的1月、2月。因X不停要求見面,到3月被告最終和X在公園見面。X不同意,指見面地點是被告家中。

辯方指,2012年3月尾,X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要求和被告見面。被告說,「覺得好煩,唔好再咁樣」。X向被告提出,如果兩人一起穿情侶裝「最後一次出街」,就會放過被告。兩人遂在同年4月5日「最後一次出街」。

辯方展示兩人出街自拍照指,X拿相機自拍,被告在相片中因不情願,顯得不開心。之後X再沒找被告,直到4月中某日,X突聯絡被告,說被告和一個女孩拍了一張照片,認爲被告出軌。X對辯方所述均表不同意。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18歲青年於2024年跨年夜與朋友聚會,趁他人離開房間時非禮同行女友人。青年早前否認1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二(6月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被告並非無藥可救,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莊曉斌(案發時18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18歲青年於2024年跨年夜與朋友聚會,趁他人離開房間時非禮同行女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

18歲青年於2024年跨年夜與朋友聚會,趁他人離開房間時非禮同行女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

辯方今指已向被告解釋勞教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葉官判刑時指,被告是次犯案並非無藥可救,法庭要正視其行為,警醒他人切勿犯案,亦相信被告已得到教訓。

葉官續指,以被告的年齡,法庭大可考慮判處即時監禁,惟法庭相信被告能以行為證明自己改過,希望經過本案被告會深刻反省,吸取教訓,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晚上至2024年1月1日凌晨,與女事主X及朋友一同於住所聚會,慶祝跨年,眾人其後在單位內繼續聊天及飲酒。於2024年1月1日約凌晨4時,眾人一同進入友人的睡房。X當時上身穿白色T恤及胸圍,下身只穿內褲,並以被子遮蓋下半身。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被告並非無藥可救,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被告並非無藥可救,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先以手彈X右腳腳趾,X即時把腳縮回被內,並表示「唔好搞我」。其後,被告再把手伸入被內,隔着內褲觸碰X的陰部。X即時捉着被告的手並把之揈開,再以言語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他人離開後,X在半睡半醒之間感到有人隔着內褲觸碰其臀部,繼而有人揭開其內褲, 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有抽動動作,令她感疼痛,X轉身時看見被告在其上方。

然後,被告扯高X的T恤及胸圍,親吻X乳房及嘴,X把頭轉開後,被告改為親吻其右頸。被告把X內褲拉至近膝位置,解開自己褲子,取出勃起陽具,並把X雙腳抬高,期間其陽具接觸到X大腿內側近陰部位置。

X一直以言語及動作表示反對,包括說「唔好」及「唔要」,並曾以雙手推開及用手腳掙扎,但均未能成功阻止被告。直至友人返回單位,被告聽到開閘聲後,才停止行為並穿回褲子。

案件編號:DCCC 8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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