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求助。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1月27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品格證人及讀出多名證人陳述書,均對被告持正面評價。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 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L.Y.L、現職涉案學校助理校長,1993年起任中學老師,1995年入職涉案學校,曾於被告任教其中3年擔任其直屬上司,擁有逾30年教學經驗。證人形容被告是盡責的好老師,不僅願犧牲私人時間課後留堂輔導學生,對行為偏差學生耐心指導、不輕易放棄,更親力親為協助學生參與聯校比賽,抗壓能力強,在同事間有口皆碑。
證人又提及,與被告及其他同事有近10次行山聚餐的私交經歷,指被告生活健康,話題多圍繞工作願景與人生規劃,給人誠懇老實、品格端正的印象,認為被告是品德良好,正直可靠的人。
控方盤問時,證人指在處理學生問題、與家長溝通、個人晉升方面,被告都會請教她,惟她承認不清楚被告的感情狀況。
對被告是否曾讓學生到其住所過夜,證人表示自己不清楚,指自己非學校高層,無法代表校方立場,但若知悉此情況,會了解背後和原委,認為老師也需為學生提供必要情緒支援。
控方進一步問及「如果純粹係陪我呢?」,證人表示視乎是否有特別需要,需結合事件背景、互動性質及輔導原因綜合考量,不能直接否定。
證人又確認自己曾任男生X的地理科老師,指X做事可靠,不怕「蝕底」,地理科成績名列前茅,是模範生,並認為被告與X相對其他同學熟絡,惟同意他們私下有何交往,自己一概不知。
辯方另讀出8名證人的陳述書,包括涉案學校前副校長C.K.W指,被告於2019年入職,曾獲「教學卓越獎」,被告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校外比賽獲優異成績。
另有學生家長表示,被告有愛心、耐心調解學生矛盾,品格端正,是值得信賴的教育工作者。有中五學生則指,被告曾擔任其班主任,會主動利用課餘時間協助自己補習,日常與家長溝通多以鼓勵為主。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開案陳詞指,X在案發時15歲,平時居於兒童之家,周末回家居住,但家舍未能確認他有否回家。而被告為X就讀中學的教師,任教電腦科。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3度對X作猥褻行為,包括在9月某星期五,被告邀請X到其大埔住所,X坐在梳化時,被告為他戴眼罩,其後伸手撫摸X下體,又拍打他臀部,再脫去X內外褲,為X手淫;翌月上旬某周日,被告再約X到他家中,撫摸X大腿以至下體,兩人先後互相手淫直至射精。同月下旬被告再邀約X上門,再次互相手淫直至射精。當日X回家時,母親見他狀甚疲倦,查問下X透露遭被告侵犯並哭泣。被告於翌月被捕。
X於錄影會面時形容,與被告間「有糾紛」,又指「唔係好知我哋嘅關係,應該係唔正常」,指2人關係越界,非一般師生或朋友。X指被告認為他付出太少,X希望藉與被告進行性行為令關係不會破裂。X又指案發時感不舒服、慌張及不知所措,又稱被告學業上幫了很多,非常感激對方,故案發時即使不喜歡亦不懂拒絕。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