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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3度猥褻15歲男生否認控罪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 押後3.3結案陳詞

法庭事

男教師涉3度猥褻15歲男生否認控罪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 押後3.3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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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3度猥褻15歲男生否認控罪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 押後3.3結案陳詞

2026年01月28日 17:18 最後更新:17:18

一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求助。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1月27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品格證人及讀出多名證人陳述書,均對被告持正面評價。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 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L.Y.L、現職涉案學校助理校長,1993年起任中學老師,1995年入職涉案學校,曾於被告任教其中3年擔任其直屬上司,擁有逾30年教學經驗。證人形容被告是盡責的好老師,不僅願犧牲私人時間課後留堂輔導學生,對行為偏差學生耐心指導、不輕易放棄,更親力親為協助學生參與聯校比賽,抗壓能力強,在同事間有口皆碑。

證人又提及,與被告及其他同事有近10次行山聚餐的私交經歷,指被告生活健康,話題多圍繞工作願景與人生規劃,給人誠懇老實、品格端正的印象,認為被告是品德良好,正直可靠的人。

控方盤問時,證人指在處理學生問題、與家長溝通、個人晉升方面,被告都會請教她,惟她承認不清楚被告的感情狀況。

對被告是否曾讓學生到其住所過夜,證人表示自己不清楚,指自己非學校高層,無法代表校方立場,但若知悉此情況,會了解背後和原委,認為老師也需為學生提供必要情緒支援。

控方進一步問及「如果純粹係陪我呢?」,證人表示視乎是否有特別需要,需結合事件背景、互動性質及輔導原因綜合考量,不能直接否定。

證人又確認自己曾任男生X的地理科老師,指X做事可靠,不怕「蝕底」,地理科成績名列前茅,是模範生,並認為被告與X相對其他同學熟絡,惟同意他們私下有何交往,自己一概不知。

辯方另讀出8名證人的陳述書,包括涉案學校前副校長C.K.W指,被告於2019年入職,曾獲「教學卓越獎」,被告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校外比賽獲優異成績。

另有學生家長表示,被告有愛心、耐心調解學生矛盾,品格端正,是值得信賴的教育工作者。有中五學生則指,被告曾擔任其班主任,會主動利用課餘時間協助自己補習,日常與家長溝通多以鼓勵為主。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開案陳詞指,X在案發時15歲,平時居於兒童之家,周末回家居住,但家舍未能確認他有否回家。而被告為X就讀中學的教師,任教電腦科。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3度對X作猥褻行為,包括在9月某星期五,被告邀請X到其大埔住所,X坐在梳化時,被告為他戴眼罩,其後伸手撫摸X下體,又拍打他臀部,再脫去X內外褲,為X手淫;翌月上旬某周日,被告再約X到他家中,撫摸X大腿以至下體,兩人先後互相手淫直至射精。同月下旬被告再邀約X上門,再次互相手淫直至射精。當日X回家時,母親見他狀甚疲倦,查問下X透露遭被告侵犯並哭泣。被告於翌月被捕。

X於錄影會面時形容,與被告間「有糾紛」,又指「唔係好知我哋嘅關係,應該係唔正常」,指2人關係越界,非一般師生或朋友。X指被告認為他付出太少,X希望藉與被告進行性行為令關係不會破裂。X又指案發時感不舒服、慌張及不知所措,又稱被告學業上幫了很多,非常感激對方,故案發時即使不喜歡亦不懂拒絕。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

兩男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2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周燕珠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2人分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次被告為現年17歲朱姓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周官引述心理醫生報告指,受害女童X對首被告深感恐懼,認為存在情感虐待和控制行為,發生性關係是因害怕報復而被迫,同時擔憂隱私洩露,出現焦慮、抑鬱等創傷後應激障礙症狀。

X認為次被告的行為無恥可憎,但情感影響較首被告輕,將這段關係視為嘗試逃避首被告騷擾,並因自身天真和誤信而感到創傷。心理醫生指,首被告重犯風險中度至高度,需接受針對性干預,但指他沒戀童傾向,亦未使用暴力脅迫。

但法庭強調,與13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上訴庭曾指,法庭必須保護無辜、易受傷害、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兒童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嚴重創傷,故刑期需具阻嚇性,以防止他人干犯罪行,同時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在與X發生性行為時知悉X的年齡,且未有使用保護措施,令X有染性病的風險。綜合考量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至於次被告,犯案時心智未成熟,屬初犯,影片亦未露出X的容貌,且在兩星期內已刪除影片。法庭考慮所有因素,認為在更生中心有規律訓練及監管下,對被告改過自新有幫助,亦能建立正確價值觀,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時指,首被告吳銘揚有2項刑事定罪記錄,曾於2024年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2個月。辯方指,他犯案後,深感後悔,親友願支持其出獄後更生與就業;次被告早年喪父,母親疏於管教。被告向母親表示已痛改前非。被告案發前曾兼職幫補家計,亦參義工活動。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使用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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