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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3度猥褻15歲男生否認控罪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 押後3.3結案陳詞

法庭事

男教師涉3度猥褻15歲男生否認控罪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 押後3.3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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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3度猥褻15歲男生否認控罪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 押後3.3結案陳詞

2026年01月28日 17:18 最後更新:17:18

一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求助。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1月27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品格證人及讀出多名證人陳述書,均對被告持正面評價。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 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L.Y.L、現職涉案學校助理校長,1993年起任中學老師,1995年入職涉案學校,曾於被告任教其中3年擔任其直屬上司,擁有逾30年教學經驗。證人形容被告是盡責的好老師,不僅願犧牲私人時間課後留堂輔導學生,對行為偏差學生耐心指導、不輕易放棄,更親力親為協助學生參與聯校比賽,抗壓能力強,在同事間有口皆碑。

證人又提及,與被告及其他同事有近10次行山聚餐的私交經歷,指被告生活健康,話題多圍繞工作願景與人生規劃,給人誠懇老實、品格端正的印象,認為被告是品德良好,正直可靠的人。

控方盤問時,證人指在處理學生問題、與家長溝通、個人晉升方面,被告都會請教她,惟她承認不清楚被告的感情狀況。

對被告是否曾讓學生到其住所過夜,證人表示自己不清楚,指自己非學校高層,無法代表校方立場,但若知悉此情況,會了解背後和原委,認為老師也需為學生提供必要情緒支援。

控方進一步問及「如果純粹係陪我呢?」,證人表示視乎是否有特別需要,需結合事件背景、互動性質及輔導原因綜合考量,不能直接否定。

證人又確認自己曾任男生X的地理科老師,指X做事可靠,不怕「蝕底」,地理科成績名列前茅,是模範生,並認為被告與X相對其他同學熟絡,惟同意他們私下有何交往,自己一概不知。

辯方另讀出8名證人的陳述書,包括涉案學校前副校長C.K.W指,被告於2019年入職,曾獲「教學卓越獎」,被告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校外比賽獲優異成績。

另有學生家長表示,被告有愛心、耐心調解學生矛盾,品格端正,是值得信賴的教育工作者。有中五學生則指,被告曾擔任其班主任,會主動利用課餘時間協助自己補習,日常與家長溝通多以鼓勵為主。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開案陳詞指,X在案發時15歲,平時居於兒童之家,周末回家居住,但家舍未能確認他有否回家。而被告為X就讀中學的教師,任教電腦科。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3度對X作猥褻行為,包括在9月某星期五,被告邀請X到其大埔住所,X坐在梳化時,被告為他戴眼罩,其後伸手撫摸X下體,又拍打他臀部,再脫去X內外褲,為X手淫;翌月上旬某周日,被告再約X到他家中,撫摸X大腿以至下體,兩人先後互相手淫直至射精。同月下旬被告再邀約X上門,再次互相手淫直至射精。當日X回家時,母親見他狀甚疲倦,查問下X透露遭被告侵犯並哭泣。被告於翌月被捕。

X於錄影會面時形容,與被告間「有糾紛」,又指「唔係好知我哋嘅關係,應該係唔正常」,指2人關係越界,非一般師生或朋友。X指被告認為他付出太少,X希望藉與被告進行性行為令關係不會破裂。X又指案發時感不舒服、慌張及不知所措,又稱被告學業上幫了很多,非常感激對方,故案發時即使不喜歡亦不懂拒絕。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

 47歲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性侵情況日益加劇,更經常在寮屋強姦繼女,直至2021年父女爭執後,繼女向男友透露事件而揭發,繼父另再企圖向繼女索償50萬元。繼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星期四(5月28日)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對她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被告P.S.,被控2項非禮罪、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項強姦罪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他於開審當日承認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否認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被裁1項強姦罪脫,餘下控罪均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法庭指出,要對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被告作出具懲戒性與威懾力的刑罰,防止弱勢群體再次受到侵害,並遏止其他人犯下同類罪行,減輕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傷害。

李官判刑時表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以繼父的身份與X共同生活,長期處於支配地位,並嚴重違反誠信。被告在X年僅13歲時首次實施猥褻侵犯,此後性侵行為持續升級,最終在X 14歲時將其強姦,兩人年齡差距達21年。在長期性侵期間,X完全處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狀態。而被告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X,使其保持沉默、不敢向他人揭露事實。

法庭指出,兒童天生有權從家庭與照顧者身上獲得保護與愛,而此類由父母或具父母身份者實施的性侵,嚴重衝擊兒童的基本權利,社會必須承擔起保護兒童、懲處濫用信任者的責任。

李官續指,本案對X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根據創傷報告,X因長期遭受性侵,承受了持續性的嚴重心理創傷,出現慢性恐懼、焦慮、抑鬱、情緒困擾等症狀,並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更甚的是,X在鼓起勇氣向家人揭露真相後,其母親在庭上否認被告性侵的事情、拒絕相信X,並撤回情緒支持與經濟支援,讓X承受二次傷害,導致其心理傷害進一步加劇,陷入更深的痛苦與情感失落之中。惟李官亦指X已經重過新生,被告重犯機會低。

另外,被告另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告透過手機訊息向家人散播不實言論,污蔑X被其男友操控、指控強姦內容虛假,甚至間接威脅、恐嚇X,並企圖向X索討50萬元,意圖阻撓訴訟程序。辯方認為行為未真正造成影響,效果輕微,但法庭不予接納。

法庭綜合考量本案案情,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案情指,女事主X於2000年在香港出生,父母離異後由母親撫養,母親2007年在內地與被告P.S.再婚,並誕下兩名兒子,母親2011年取得單程證來港團聚,與被告及子女同住於新界一間寮屋。

被告2014年與家人回廣東度假期間,涉嫌觸摸當時年僅13歲的X乳房。翌年3月,被告在住所內以手指插入X陰道,翌月更爬到X身上摩擦下體,並多次要求她替自己手淫。至同年夏天,被告更進一步脫去雙方衣物,企圖性交,惟因X未經人事而未能得逞。

此後被告變本加厲,經常強姦X,由於事主仍然在學,家庭經濟依賴被告,而且X份屬繼女,不欲引起家庭矛盾,故X選擇啞忍多年。直至2021年8月,X因父女爭執而搬離住所。X其後向男友吐露多年受辱經歷,男友隨即尋求社工協助並報警。警方於2024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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