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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非禮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押後12.16判刑

法庭事

10年前非禮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押後12.16判刑
法庭事

法庭事

10年前非禮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押後12.16判刑

2025年12月01日 15:47 最後更新:16:46

23歲青年涉嫌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的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他的陽具。他早前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3罪受審,案件星期一(12月1日)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黃國輝表示,被告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他兩次告知X不要將事件告知其他人,顯然不是頑皮搗蛋,裁定3項罪名成立。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

黃官裁決時指,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X在案發時只有9歲,必須更加小心處理。辯方曾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證供曾指被告射精至洗手盤,但被告當時只有13歲,身高不足150 厘米,而洗手盤約高80厘米,陽具須高於80 厘米,亦質疑X的證供曾提及口供紙沒有的細節,且次序不同。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惟黃官表示,陽具在勃起後,高於80 厘米亦並非不可能。另法庭曾看過口供紙,描述事件只有十行左右,相反法庭曾問及四百多條問題,但證供和口供並沒有矛盾,只是更詳細,法庭不認為有影響到X證供的可信性。X曾提及含著陽具時有尿味,這必然是經歷過才講得出。法庭認為,X的證供清楚直接,且立場堅定,從未被動搖過,是誠實可靠可信的證人。

黃官續指事發時被告13歲,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他鎖上廁所及辦公室的門,關上百頁窗簾,並兩次告訴X不要告知其他人,顯然並非頑皮搗蛋,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23歲,在雙節棍運動方面表現突出,多次獲獎。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不足14歲,不涉違反誠信的問題。X當時不是青春期少女,亦沒創傷後遺症。事發至今已經8年,並呈上相關案例,希望法庭可酌情輕判。

黃官閱畢案例後指出,本案有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告有把玩陽具、射精,時間上亦與案例不一樣,衡量後認為感化並不適合。但考慮到被告尚未滿25歲,會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定論,遂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黃官考慮到被告尚未滿25歲,會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定論,遂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黃官考慮到被告尚未滿25歲,會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定論,遂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兩男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2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周燕珠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2人分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次被告為現年17歲朱姓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涉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並拍攝不雅影片,兩男分別判囚24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周官引述心理醫生報告指,受害女童X對首被告深感恐懼,認為存在情感虐待和控制行為,發生性關係是因害怕報復而被迫,同時擔憂隱私洩露,出現焦慮、抑鬱等創傷後應激障礙症狀。

X認為次被告的行為無恥可憎,但情感影響較首被告輕,將這段關係視為嘗試逃避首被告騷擾,並因自身天真和誤信而感到創傷。心理醫生指,首被告重犯風險中度至高度,需接受針對性干預,但指他沒戀童傾向,亦未使用暴力脅迫。

但法庭強調,與13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上訴庭曾指,法庭必須保護無辜、易受傷害、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兒童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嚴重創傷,故刑期需具阻嚇性,以防止他人干犯罪行,同時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在與X發生性行為時知悉X的年齡,且未有使用保護措施,令X有染性病的風險。綜合考量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至於次被告,犯案時心智未成熟,屬初犯,影片亦未露出X的容貌,且在兩星期內已刪除影片。法庭考慮所有因素,認為在更生中心有規律訓練及監管下,對被告改過自新有幫助,亦能建立正確價值觀,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法官指,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刑期需具阻嚇性,表達公眾對罪行的厭惡,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周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時指,首被告吳銘揚有2項刑事定罪記錄,曾於2024年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2個月。辯方指,他犯案後,深感後悔,親友願支持其出獄後更生與就業;次被告早年喪父,母親疏於管教。被告向母親表示已痛改前非。被告案發前曾兼職幫補家計,亦參義工活動。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使用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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