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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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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2026年02月27日 15:56 最後更新:16:26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案發時28歲的小學電腦技術員,2024年在校園電視台及校內走廊多次非禮年約10歲的3名小五男童,更在復活節假期時邀請其中一名男童回校肛交,警方在其手機中檢獲涉兒童色情的876張照片及8條影片,他早前承認7項非禮罪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共12罪。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處被告11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確診被告患戀童癖,成因是長期自卑、社交圈狹窄,常年感孤獨。被告承認全部罪行,有悔意,主動表示願意接受心理治療。被告羈留期間修讀飲食行業相關課程,計劃刑滿後從事餐飲業,日後不會再進入教育界,大幅減少接觸兒童的機會。

郭官引述受害男童的心理報告,指事主Y出現明顯心理創傷、高迴避行為及憤怒;事主X提高對成年男性的警惕;事主Z則受影響相對較輕。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極嚴重,被告身為學校聘用的小學電腦技術員,屬於受害學童家長及校方託付的受信崗位,但被告非但未履行保護學童的責任,反而利用職務掌控校園電視台的便利,針對心智未成熟的10至11歲學童進行侵犯,性侵行為由簡單觸摸逐步升級至肛交,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兒童,終判被告11年監禁。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被告羅元龍,報稱電腦技術員,承認7項「猥褻侵犯」罪、3 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1 項「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X於2024年4月15日告知母親曾遭被告侵犯,母親把事件告知學校社工。被告在社工查問時稱,只是和X玩耍。惟學校安排和其他學生會面,發現Y和Z亦稱曾遭被告侵犯。

案情顯示,被告於相關時段受有關小學聘任為電腦技術員;涉案3名男童X、Y及Z均為該校小五生,案發時介乎10至11歲。

2024年4月15日,校內活動結束後,被告要求X留在校園電視台,向X展示一些影片。其後被告觸摸X的下體,X向被告問及Y是否亦經歷此事,被告稱Y有試過,又稱X很快會習慣。同日X向母親投訴遭被告性侵,校方調查後發現Y及Z亦曾被性侵。

涉及Y的6次事件則發生於同年3至4月,在其中一次,被告提議要「連結」兩人的下體、與Y肛交,另5次為被告觸摸Y下體並拍照,每次也是二人在校園電視台獨處時發生。

至於男童Z,在同年3月某天,被告在身旁有學生的情況下,在走廊搔Z的腰並隔褲觸碰Z的下體。

被告同年4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稱因為「好玩」而觸摸X下體。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稱,他同時負責管理校園電視台及向學生提供小記者培訓,曾告訴Y可幫助解決包皮過長問題,而Y曾致電要求他購買遊戲點數,二人相約見面,被告在Y同意下肛交。

警員其後在被告住所的電腦、外置硬碟內,發現876張相片和8段影片,均屬於兒童色情物品。相片和影片中的兒童介乎6歲至15歲,部份涉及肛交,或把硬物插入私處,亦有些相片涉及多名兒童。

案件編號:HCCC37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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