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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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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2026年02月27日 15:56 最後更新:16:26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一位電腦科中學男教師,涉於2024年3度邀約15歲男生到其住所,蒙眼撫摸對方身體,並與其互相手淫。男生母親發現兒子精神異常,經查問後報警求助。男教師被捕後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於1月27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品格證人及讀出多名證人陳述書,均對被告持正面評價。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 L.Y.T. 否認3項控罪,指他於2024年9月到10月間,在新界大埔某單位,3度向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生X作出猥褻行為。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被告否認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L.Y.L、現職涉案學校助理校長,1993年起任中學老師,1995年入職涉案學校,曾於被告任教其中3年擔任其直屬上司,擁有逾30年教學經驗。證人形容被告是盡責的好老師,不僅願犧牲私人時間課後留堂輔導學生,對行為偏差學生耐心指導、不輕易放棄,更親力親為協助學生參與聯校比賽,抗壓能力強,在同事間有口皆碑。

證人又提及,與被告及其他同事有近10次行山聚餐的私交經歷,指被告生活健康,話題多圍繞工作願景與人生規劃,給人誠懇老實、品格端正的印象,認為被告是品德良好,正直可靠的人。

控方盤問時,證人指在處理學生問題、與家長溝通、個人晉升方面,被告都會請教她,惟她承認不清楚被告的感情狀況。

對被告是否曾讓學生到其住所過夜,證人表示自己不清楚,指自己非學校高層,無法代表校方立場,但若知悉此情況,會了解背後和原委,認為老師也需為學生提供必要情緒支援。

控方進一步問及「如果純粹係陪我呢?」,證人表示視乎是否有特別需要,需結合事件背景、互動性質及輔導原因綜合考量,不能直接否定。

證人又確認自己曾任男生X的地理科老師,指X做事可靠,不怕「蝕底」,地理科成績名列前茅,是模範生,並認為被告與X相對其他同學熟絡,惟同意他們私下有何交往,自己一概不知。

辯方另讀出8名證人的陳述書,包括涉案學校前副校長C.K.W指,被告於2019年入職,曾獲「教學卓越獎」,被告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校外比賽獲優異成績。

另有學生家長表示,被告有愛心、耐心調解學生矛盾,品格端正,是值得信賴的教育工作者。有中五學生則指,被告曾擔任其班主任,會主動利用課餘時間協助自己補習,日常與家長溝通多以鼓勵為主。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辯方傳召多名品格證人,押後3.3結案陳詞。

暫委法官黃士翔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開案陳詞指,X在案發時15歲,平時居於兒童之家,周末回家居住,但家舍未能確認他有否回家。而被告為X就讀中學的教師,任教電腦科。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3度對X作猥褻行為,包括在9月某星期五,被告邀請X到其大埔住所,X坐在梳化時,被告為他戴眼罩,其後伸手撫摸X下體,又拍打他臀部,再脫去X內外褲,為X手淫;翌月上旬某周日,被告再約X到他家中,撫摸X大腿以至下體,兩人先後互相手淫直至射精。同月下旬被告再邀約X上門,再次互相手淫直至射精。當日X回家時,母親見他狀甚疲倦,查問下X透露遭被告侵犯並哭泣。被告於翌月被捕。

X於錄影會面時形容,與被告間「有糾紛」,又指「唔係好知我哋嘅關係,應該係唔正常」,指2人關係越界,非一般師生或朋友。X指被告認為他付出太少,X希望藉與被告進行性行為令關係不會破裂。X又指案發時感不舒服、慌張及不知所措,又稱被告學業上幫了很多,非常感激對方,故案發時即使不喜歡亦不懂拒絕。

案件編號:DCCC 55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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