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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2026年02月27日 15:56 最後更新:16:26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現年31歲弱聽男子,2019年在家中非禮同父異母的10歲妹妹及拍攝其私處,事隔約5年後被揭發,弱聽男星期三(9月30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共14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患先天耳疾,但仍努力讀書和工作,無放棄自己,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暫委法官黃雅茵押後至12月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精神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弱聽男非禮10歲妹及拍攝私處認14罪

弱聽男非禮10歲妹及拍攝私處認14罪

被告M.S.C(現年31歲),承認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指,他在2019年11月14日及某日,在將軍澳兩度10歲或以下的女童X作出猥褻行為;另承認12項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2017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4日,用數碼電話製作17項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在2024年1月16日,管有208項兒童色情物品。

案情指,警方在2024年1月16日到被告大埔住所搜查,並檢查被告的手機、手提電腦和桌上電腦,發現有兒童色情相片和影像。警誡下,被告承認出於性衝動,拍攝同父異母的妹妹X。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透露,他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患有弱聽,須使用助聽器。被告稱他因為好奇而犯案,2019年某日在將軍澳舊居內,X俯臥在床上使用手機,被告觸摸X的大腿和臀部約2至3分鐘,X沒有反抗,他再把X的褲子拉低至大腿處,及後用手機拍攝X的私處,並在X背後自瀆及射在紙上,之後替X穿回褲子。

暫委法官黃雅茵押後至12月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精神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暫委法官黃雅茵押後至12月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精神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被告承認在2019年不同日子用手機拍攝X私處,而他亦透過電腦把相片從舊手機傳至現時手機內,其中有相片拍攝到白色液體。被告稱他曾兩度在X在場情況下自瀆,其中一次射到X的私處上,而他亦因好奇而非禮X的私處。

警方在被告的4部電子器材內發現共88張兒童色情相片和及120段影像,其中17張相片是有關X,被告稱其他兒童色情物品是他從網絡下載得來;警方亦在涉案將軍澳單位內搜獲一張床單,與涉案相片背景的床單脗合。

案件編號:DCCC7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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