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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 罪成判囚13年 官斥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法庭事

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 罪成判囚13年 官斥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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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 罪成判囚13年 官斥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2026年05月28日 17:13 最後更新:17:13

 47歲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性侵情況日益加劇,更經常在寮屋強姦繼女,直至2021年父女爭執後,繼女向男友透露事件而揭發,繼父另再企圖向繼女索償50萬元。繼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星期四(5月28日)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對她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被告P.S.,被控2項非禮罪、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項強姦罪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他於開審當日承認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否認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被裁1項強姦罪脫,餘下控罪均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法庭指出,要對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被告作出具懲戒性與威懾力的刑罰,防止弱勢群體再次受到侵害,並遏止其他人犯下同類罪行,減輕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傷害。

李官判刑時表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以繼父的身份與X共同生活,長期處於支配地位,並嚴重違反誠信。被告在X年僅13歲時首次實施猥褻侵犯,此後性侵行為持續升級,最終在X 14歲時將其強姦,兩人年齡差距達21年。在長期性侵期間,X完全處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狀態。而被告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X,使其保持沉默、不敢向他人揭露事實。

法庭指出,兒童天生有權從家庭與照顧者身上獲得保護與愛,而此類由父母或具父母身份者實施的性侵,嚴重衝擊兒童的基本權利,社會必須承擔起保護兒童、懲處濫用信任者的責任。

李官續指,本案對X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根據創傷報告,X因長期遭受性侵,承受了持續性的嚴重心理創傷,出現慢性恐懼、焦慮、抑鬱、情緒困擾等症狀,並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更甚的是,X在鼓起勇氣向家人揭露真相後,其母親在庭上否認被告性侵的事情、拒絕相信X,並撤回情緒支持與經濟支援,讓X承受二次傷害,導致其心理傷害進一步加劇,陷入更深的痛苦與情感失落之中。惟李官亦指X已經重過新生,被告重犯機會低。

另外,被告另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告透過手機訊息向家人散播不實言論,污蔑X被其男友操控、指控強姦內容虛假,甚至間接威脅、恐嚇X,並企圖向X索討50萬元,意圖阻撓訴訟程序。辯方認為行為未真正造成影響,效果輕微,但法庭不予接納。

法庭綜合考量本案案情,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案情指,女事主X於2000年在香港出生,父母離異後由母親撫養,母親2007年在內地與被告P.S.再婚,並誕下兩名兒子,母親2011年取得單程證來港團聚,與被告及子女同住於新界一間寮屋。

被告2014年與家人回廣東度假期間,涉嫌觸摸當時年僅13歲的X乳房。翌年3月,被告在住所內以手指插入X陰道,翌月更爬到X身上摩擦下體,並多次要求她替自己手淫。至同年夏天,被告更進一步脫去雙方衣物,企圖性交,惟因X未經人事而未能得逞。

此後被告變本加厲,經常強姦X,由於事主仍然在學,家庭經濟依賴被告,而且X份屬繼女,不欲引起家庭矛盾,故X選擇啞忍多年。直至2021年8月,X因父女爭執而搬離住所。X其後向男友吐露多年受辱經歷,男友隨即尋求社工協助並報警。警方於2024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21歲補習老師涉為7歲男童上門補習時,以「訓練」為由要求男童為他口交及吞精,期間更以口罩將男童蒙眼,早前承認9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控罪指,他在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在九龍城某單位內非禮年齡16歲以下的男童X。

譚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具壓倒性的加刑因素。被告和男童X年齡差距大,被告以補習老師身份,在男童X房間內犯案,嚴重違反家長對其信任,而該房間本應是兒童最安全的私人空間。

此外,被告的行為持續超過四個月,並由手淫逐步升級至要求男童X進行口交及吞精,性質嚴重且逐步惡化。該行為對年僅7歲的男童X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同時亦對男童X的父母造成重大傷害,父母懊悔輕信被告、疏於看護孩子,並需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

譚官指,被告雖有童年遭性侵的經歷及自閉症譜系障礙,但有3項同類案底,心理報告更顯示其患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綜合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自2023年8月起上門為7歲男童X補習,而X的父母均在外工作,只有家傭在家。被告於8月9日與X在房間上課時,被告要求X坐在他對面,被告隨後拿出自備的口罩,並戴在X的雙眼上,繼而要求X為他手淫,X依從。及至2024年3月,被告同樣用口罩遮蓋X的雙眼,要求X跪低為他口交,被告射精後叫X張開口,指示X吞下。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X對被要求吞下精液的事感到噁心,並覺液體有味,遂將事件告知母親,惟其母不確認事件是否屬實,故未有即時報警。被告其後繼續向X施淫,X再將事件告知父親,X的雙親其後在房間設置閉路電視,以監察被告行為,終揭發被告要求X口交及吞精,影片顯示被告犯案時間約18分鐘。

2024年4月中旬,被告被警方拘捕後承認犯案,同意其行為沒有得到X的同意,並指當X不服從他時,便會聲稱這是一種訓練。警員更在他身上搜出2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96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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