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涉於2024年深夜手持剪刀到深水埗金寶遊戲機中心,箍頸並連續刺向女員工,更稱「拮死你」、「我插X死你」,女方全身流血受傷,傷口需縫針並留疤。七旬翁否認企圖謀殺罪,但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惟不獲控方接納。案件經審訊後,6男1女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企圖謀殺罪成,法官杜麗冰星期一(8月24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相對較輕的企圖謀殺案件,考慮被告年事已高、傷勢非致命、再犯風險中等偏低及健康狀況後,判處被告監禁7年。
法官杜麗冰星期一(8月24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相對較輕的企圖謀殺案件,考慮被告年事已高、傷勢非致命、再犯風險中等偏低及健康狀況後,判處被告監禁7年。
控方案情指,被告2019年曾任職金寶遊戲機中心兼職店員約3個月,事主在被告離職後才獲聘為兼職店員,兩人素未謀面。案發當晚約11時,事主準備關舖下班時,被告戴口罩現身,聲稱遺漏手機在店內,事主遂開燈讓被告入店尋找手機,惟數秒後被告離開店舖,又突然折返並持剪刀襲擊事主,更爆粗威嚇「我插X死你」。
事主驚慌推拒並嘗試逃走,惟失平衡跌倒在地,被告乘勢壓制並持剪刀不斷刺向事主身體。事主呼救時卻遭被告喝斥「收聲!唔好嘈!」。遊戲機中心老闆透過閉路電視發現店舖血跡斑斑,立即報警求助。警員到場發現事主多處受傷,面部、手腳及身體皆流血,而被告則倒臥在旁,現場檢獲涉案剪刀。警方詢問時,被告僅回應「爭拗、爭拗」,其後被捕。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最新醫療報告顯示,其肺部發現腫塊,尚待進一步檢查。
杜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被告案發時78歲,學歷中三,案發時無業,獨居油麻地一單位。被告有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紀錄,沒暴力案底。心理報告指,被告賭博成癮,自我評價脆弱、對批評過度敏感,性格容易衝動,但並非本性具高度攻擊性;感化報告評估其再犯風險屬中等偏低。
現年79歲男被告沈松賢,否認於2024年4月5日,在香港深水埗長沙灣道21號地下「金寶遊戲機中心」,企圖謀殺陳金意。
杜官判刑時引述被告出庭自辯案情,被告稱自己在麻雀館賭博輸錢後,沿路買了一把剪刀,突然憶起機舖尚有1,000元遊戲點數打算兌現。被告聲稱女職員要求兌現點數需收取300元手續費,他只願付100元,雙方爭執引發衝突。但陪審團完全不接納被告因事主挑釁、爭執而襲擊的說法,認定為無故施襲。
杜官指,本案屬於情節相對較輕的企圖謀殺案件,事主所有傷勢均不構成生命危險。被告再犯風險屬中等偏低水平。而最新醫療報告顯示,被告肺部發現腫塊,綜合所有因素,杜官認為刑期起點為8年屬合理,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將刑期減一年,最終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5/2025
59歲婦人涉於2025年5月至7月損壞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另淋潑糞便到下層住戶的冷氣機槽。她否認將糞便拋擲到私人財產及刑事損壞罪,案件經審訊裁定兩罪成,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孫兆芳。資料圖片
59歲被告孫兆芳,報稱家庭主婦,否認1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私人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惠玲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2025年6月6日至7月13日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到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女事主冼惠玲早前供稱,2025年5月起,上方單位16樓A室多次向自己單位15樓A室天井冷氣機頂擲垃圾,大廈發出通告無效後,更惡化至多次擲糞便及惡臭物品,1日甚至有2次,她遂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事前亦向大廈法團作出申請獲批,而在上述鏡頭被損壞後,她改為在廁所窗外安裝鏡頭,而鏡頭朝向樓上單位。閉路電視先後10次拍攝到被告倒糞便,她稱,「佢攞紙碟裝住佢自己個啲嘢,一盤咁倒落嚟」,她其後報警處理。
辯方大律師引述兩份報告表示,報告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當中不建議社會服務令,是因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未能達到執行相關服務的身體要求;至於感化令,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悔悟程度不足。
辯方求情指,被告屬初犯,過往品格良好。今次事件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算高,被告已經承受極大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對被告判處緩刑。
控方申請合共14,354.8港元賠償,當中包括閉路電視設備損毀,以及清潔受污染外牆與冷氣機的開支。控方解釋案發2025年5‑6月,事主多次自行清洗無法清除污跡,要到2026年7月搭棚作高壓清洗,故此部分單據事隔一年才產生。辯方質疑當中部分清洗費用的關聯性,又指被告每月僅領取6645港元綜援,或無能力支付賠償。
何官判刑時指,本案源於鄰居就鏡頭私隱問題起爭執,即使被告認為自身私隱受侵犯,亦應透過大廈、投訴等合法渠道解決,不應自行以非法手段報復。被告將閉路電視鏡頭由15樓走廊窗口丟棄,罔顧高空墜物對途人及財物的風險;而淋潑糞便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系統地在超過5星期、至少10個不同時段,晚間從窗戶向下投放污物,行為蓄意。被告於整個司法程序一直否認犯案,毫無悔意,亦不願作出補償,報告亦反映其不適合感化令,單純罰款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屬卑劣的鄰居滋擾行為。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何官指,被告行為並非一時衝動,高空丟物罔顧公眾安全,長期淋潑糞便嚴重滋擾受害人,令事主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惟顧及初犯及長期精神病患背景,給予機會,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24個月。法庭下令被告6個月內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其餘有爭議清洗費留待民事追討程序解決。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