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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上訴 指量刑起點過高 官反駁:有史以來最嚴重 案件押後6個月內判決

法庭事

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上訴 指量刑起點過高 官反駁:有史以來最嚴重 案件押後6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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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上訴 指量刑起點過高 官反駁:有史以來最嚴重 案件押後6個月內判決

2025年12月16日 17:18 最後更新:17:18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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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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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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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立法會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就香港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項)規例》(《程序事宜規例》)發表不實社論,並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持雙重標準,對香港特區依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及相關機制,肆意抹黑攻擊,以達致反華目的。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國安身立命之本,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國安身立命之本,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國安身立命之本,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亦是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絕不是香港的噩夢,而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是應有之義。美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便最少有21部。《華盛頓郵報》卻刻意針對香港特區持續完善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以履行憲制責任,指手畫腳,盡顯其無理的反華立場和雙重標準,明顯有違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操守。

《程序事宜規例》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0條制訂的附屬法例,旨在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國安法例的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國安法例的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與香港許多其他現行法例一樣,立法會已根據「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於6月11日成立小組委員會嚴謹審議《程序事宜規例》,就該規例的政策、法律和草擬方面,向政府官員提出近60項意見和問題,並詳細審議每一項條文。小組委員會信納特區政府所指,該規例在各方面均符合規定,包括完全不具追溯力、沒有訂立新的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不會將任何合法行為變成罪行,以及不適用於已結束的法律程序。此外,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非常嚴格謹慎,與普通法原則一致。事實上,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獲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的最高法院支持。行政機關負責評估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而法院則負責司法及獨立審判。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自《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和相關附屬法例在香港特區相繼實施後,香港社會和經濟環境回復安全穩定,國安法例的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令廣大市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各方面的發展充滿信心。其中一項客觀指標是最近公布的《2026年全球財富報告》顯示,香港已成為全球第一的跨境財管中心,證明國際投資者對香港安全、自由和穩定的制度及營商環境,投下信任和信心票。

今次制定《程序事宜規例》,是香港特區與時俱進、持續優化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機制之舉,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令相關法律的具體操作更清晰、更具確定性,能為投資和經濟發展提供更安全穩定的營商環境。如此錚錚事實,絕非任何別有用心的反華媒體可肆意詆譭。

立法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重申,立法會作為特區管治團隊重要組成部分,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支持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令香港成為更安全、更宜居、宜遊、宜投資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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