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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覆核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政事

黎智英申覆核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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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覆核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2022年08月30日 11:16 最後更新:20:0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本月初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上月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黎兩部iPhone內資料的決定。陳嘉信法官30日頒布判詞駁回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指明《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對方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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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黎智英的關文渭大律師研究判詞後,申請擱置涉案手令,律政司則指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爭辯之處,而且《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已權衡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認為本案如要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陳嘉信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沒有明顯成功機會而駁回申請,但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時擱置本案裁決,即警方在七日內不能按本案裁決解封黎兩部iPhone內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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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31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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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在判詞中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陳官指《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在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獲得比《警隊條例》更多的權力,而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是指「屬及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陳官認為羅官批出手令時已知道手機內有新聞材料,並權衡了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故警方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申請的手令,有權檢取及查閱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資料圖片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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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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