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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指聘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 有違《國安法》宗旨

政事

袁國強指聘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 有違《國安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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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指聘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 有違《國安法》宗旨

2022年11月25日 15:12 最後更新:18:32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25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聽畢律政司、Tim Owen及大律師公會三方在庭上作出的陳詞後,需時再作考慮,將在下周一(11月28日)頒布書面判詞。律政司指萬一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希望聆訊會訂在12月1日前盡快處理,因為黎智英案將在12月1日開審,否則建議黎智英案押後近一星期開審,而終審法院表態指不希望改變刑事案件的開審日期,亦指如終審法院拒批上訴許可,有關判詞則主要為學術討論。

大律師公會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代表。

大律師公會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代表。

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25日在終審法院稱下級法院的資深法官運用法庭酌情權,批准Tim Owen來港,認為律政司應該指出下級法院有什麼決定犯錯,又或錯誤使用什麼法律原則,而非提出一些新舊論據。彭耀鴻重申下級法院四名法官均沒有法律上出錯,律政司亦不能指出他們有犯錯,故認為只憑此點終院便應拒絕律政司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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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代表。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25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聽畢律政司、Tim Owen及大律師公會三方在庭上作出的陳詞後,需時再作考慮,將在下周一(11月28日)頒布書面判詞。律政司指萬一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希望聆訊會訂在12月1日前盡快處理,因為黎智英案將在12月1日開審,否則建議黎智英案押後近一星期開審,而終審法院表態指不希望改變刑事案件的開審日期,亦指如終審法院拒批上訴許可,有關判詞則主要為學術討論。

Tim Owen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關文渭(右)代表。

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25日在終審法院稱下級法院的資深法官運用法庭酌情權,批准Tim Owen來港,認為律政司應該指出下級法院有什麼決定犯錯,又或錯誤使用什麼法律原則,而非提出一些新舊論據。彭耀鴻重申下級法院四名法官均沒有法律上出錯,律政司亦不能指出他們有犯錯,故認為只憑此點終院便應拒絕律政司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彭耀鴻指上訴庭已表明公衆對公平審訊的認知,對秉行公正至關重要,本案不應被國安法凌駕於一切概定的法律原則,而根據Flywin原則,律政司不應提出它在下級法院沒有提出過的論點。彭耀鴻認為案件並無任何合理爭辯之處,強調香港秉行一國兩制,律政司不應只顧中國法制而忽視香港法制,重點強調《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均為中國及香港兩個制度確認的法律,同樣擁有其獨特性,海外大律師正正可對一國兩制下的法律案件向香港法庭提供協助,可把各種有關知識告知法庭,協助法庭考慮案件。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中)現身旁聽。

代表大律師公會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則指,它支持律政司所指,認為毋須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結果則交由法庭作出定奪。

被告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Tim Owen(左圖中),律政司上訴至終院。 資料圖片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稱,其新論點提及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又不能確保海外大律師會切實履行保密義務「保護國家秘密」,Tim Owen一方雖指黎智英案開審在即、時間緊迫,又指律政司沒有就新論點提供新證據支持,但袁認為法律團隊一直在準備案件,在處理新論點時應主動向律政司申請新證據。

左圖: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右圖:Tim Owen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關文渭(右)代表。

袁國強亦確實《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是由中港兩地的專業人士撰寫,故再次強調他認為國安法的獨特性應凌駕於公衆對公平審訊的認知等其他公衆利益考慮因素之上。

Tim Owen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關文渭(右)代表。

Tim Owen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關文渭(右)代表。

彭耀鴻指上訴庭已表明公衆對公平審訊的認知,對秉行公正至關重要,本案不應被國安法凌駕於一切概定的法律原則,而根據Flywin原則,律政司不應提出它在下級法院沒有提出過的論點。彭耀鴻認為案件並無任何合理爭辯之處,強調香港秉行一國兩制,律政司不應只顧中國法制而忽視香港法制,重點強調《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均為中國及香港兩個制度確認的法律,同樣擁有其獨特性,海外大律師正正可對一國兩制下的法律案件向香港法庭提供協助,可把各種有關知識告知法庭,協助法庭考慮案件。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代表大律師公會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則指,它支持律政司所指,認為毋須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結果則交由法庭作出定奪。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中)現身旁聽。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中)現身旁聽。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稱,其新論點提及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國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又不能確保海外大律師會切實履行保密義務「保護國家秘密」,Tim Owen一方雖指黎智英案開審在即、時間緊迫,又指律政司沒有就新論點提供新證據支持,但袁認為法律團隊一直在準備案件,在處理新論點時應主動向律政司申請新證據。

被告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Tim Owen(左圖中),律政司上訴至終院。 資料圖片

被告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Tim Owen(左圖中),律政司上訴至終院。 資料圖片

袁國強亦確實《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是由中港兩地的專業人士撰寫,故再次強調他認為國安法的獨特性應凌駕於公衆對公平審訊的認知等其他公衆利益考慮因素之上。

左圖: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右圖:Tim Owen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關文渭(右)代表。

左圖: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右圖:Tim Owen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關文渭(右)代表。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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