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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維園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提上訴稱受邀參與不符組織者定義

政事

818維園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提上訴稱受邀參與不符組織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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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維園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提上訴稱受邀參與不符組織者定義

2022年11月28日 12:10 最後更新:15:20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吳靄儀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其中3人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獲處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28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由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席前處理,審訊預計需時3日。

何俊仁。 資料圖片

何俊仁。 資料圖片

吳靄儀。 資料圖片

吳靄儀。 資料圖片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黎智英五人判監禁8至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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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 資料圖片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吳靄儀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其中3人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獲處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28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由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席前處理,審訊預計需時3日。

吳靄儀。 資料圖片

吳靄儀。 資料圖片

何秀蘭。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黎智英五人判監禁8至18月

梁國雄(左);李卓人(右)。 資料圖片

余若薇引述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裁決書所指,法官胡雅文不接納他們辯稱自己並非集會組織者,又指有些被告沒有叫喊口號或發表演講,以鼓勵示威者,並不代表他們只是遵從主辦機構民陣的指示,而非集會組織者。余若薇強調案件指控不涉及串謀或協議,而且各上訴人均是民主派人士,但不同意法官胡雅文指眾被告均和民主派有聯繫(tie)。余若薇更自嘲指,眾所週知她與坐在她身旁、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有聯繫」,但並不代表兩姊弟想法一致或同意對方所說所做的事情。余若薇亦指如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成千上萬投票予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李柱銘。

李柱銘。

7名上訴人均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代表上訴人黎智英的余若薇資深大律師指,各上訴人只是受民陣邀請,參與當日「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流,從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並不符合組織者(organizer)的定義。余若薇舉例來說,如某畢業典禮邀請政府官員到場演講及頒發證書,並不代表該政府官員是該畢業典禮的組織者。而由韓國梨泰院及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可見,安全疏散當日近30萬名示威者的重要性。 

何秀蘭。

何秀蘭。

余若薇引述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裁決書所指,法官胡雅文不接納他們辯稱自己並非集會組織者,又指有些被告沒有叫喊口號或發表演講,以鼓勵示威者,並不代表他們只是遵從主辦機構民陣的指示,而非集會組織者。余若薇強調案件指控不涉及串謀或協議,而且各上訴人均是民主派人士,但不同意法官胡雅文指眾被告均和民主派有聯繫(tie)。余若薇更自嘲指,眾所週知她與坐在她身旁、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有聯繫」,但並不代表兩姊弟想法一致或同意對方所說所做的事情。余若薇亦指如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成千上萬投票予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

梁國雄(左);李卓人(右)。 資料圖片

梁國雄(左);李卓人(右)。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李柱銘。

李柱銘。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提到,各被告在審訊時並沒有出庭自辯,眾被告在案發當時的想法無從知曉,而且字典就疏散(dispersal)一詞的解釋,是指「把聚集一起的人士向不同方向分散開去」。代表上訴人李卓人及何秀蘭的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指,李何二人並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代表吳靄儀的何沛謙資深大律師說「組織」是指安排一些事情發生,但這並非眾被告的意圖,但吳即是在集會開始後20分鐘才到場參與。梁國雄、何俊仁、李柱銘的代表大狀亦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組織」涉案集會。

上訴人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和李卓人各判囚12個月,即時監禁;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梁國雄判囚18個月,即時監禁;何俊仁判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緩刑24個月;何秀蘭判囚8個月,即時監禁,已刑滿出獄。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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