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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風險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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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風險可控

2023年02月28日 21:23 最後更新:03月01日 09:14

特區政府決定全面放寬口罩令,市民無論是室內或室外都不需要戴口罩,香港正式全面復常。

尤記得2020年中,疫情初爆,當時請教一個衞生專家,他說明年中(2021年中)就可以除口罩。誰估到一拖就是3年。

特區政府研究放寬口罩令有兩個選擇,一個是一刀切全面開放,另一個是分階段執行,例如先放戶外後放戶內,或者一般的公共地方放寬,但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鐵等要載口罩,又或者在醫院或老人院等較高危地區仍強制戴口罩等等。政府最後選了最直接的方案,由3月1日起全面取消口罩令。

這是一個風險和機會平衡的估算,全面放寬口罩令的好處是本地市民的生活可以完全復常,來港旅客和商務人員免去了防疫政策的困擾。即使香港已免去了所有的防疾隔離措施,最近只剩下口罩令,但由於世界很多地方都都已不用戴口罩,旅客來香港要戴口罩,仍會感到不便。

至於全面放開的風險,是疫情較易散播。但政府的評估是新冠確診和相關的死亡的數字都已下降,全面放開會帶來的疫情散播的風險不高。放開的好處明顯大於風險。

政府最後要解決是在部分公共場所如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是否仍要戴口罩。表面上看,地鐵人多擠逼,戴口罩有防止病毒傳播的好處。但現實是,如果大部分地方都不用戴口罩,只是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上需要戴,市民和遊客就要時戴時不戴口罩,相當不便。兼且在執行上也有很大的困難,特別是對遊客而言,他們初來埗到,根本分不清什麼時候要戴口罩,什麼時候不用。遊客違規沒戴口罩,也很難執法,若嚴厲執法,就等於「倒自己米」。所以,要在地鐵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維持口罩令,看似理想,但實際行不通。政府在多方權衡之下,就決定一刀切取消口罩令,主要因為風險可控。

未來,無論是機構或者個人,如果擔心疫症傳播風險,只能自我保護。例如老人院或者醫院,如果疫情或者流感傳播風險較高時,可以要求進入者必需配戴口罩,這是機構的自主決定。

至於個人,我認識的一些朋友,至今並無確診,仍在高度自我防護。相信即使政府撤銷了口罩令,他們去公共場所例如乘搭地鐵時,也會戴好口罩,這是自我保護的措施,是出於個人的選擇。

目前全球經濟環境嚴峻,歐洲經濟極差,對內地和香港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影響。而美國的經濟熱度仍高,對加息的預期繼續上升,在在對香的經濟有壓力。香港雖然已與內地全面通關,但往來人流仍未完全恢復。目前每日平均來往兩地的人流各有約15萬人次,只及正常時期的一半。所以,盡快全面復常,對本地旅遊消費行業,與世界商務往來,都有很大的幫助。全面解除口罩令,就是邁向全面復常的最後一步。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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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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