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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理大暴動案判囚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沒出錯

政事

2男理大暴動案判囚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沒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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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理大暴動案判囚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沒出錯

2023年03月23日 14:15 最後更新:14:16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魏救趙」行動中,9名男女涉於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各自被判監38個月,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3月23日頒布判詞指,二人如有「清白原因」解釋他們為何滿身裝備到場,理應出庭自辯並接受控方的盤問,而原審法官已指明二人沒有合法理由或需要留在現場的證據,整案分析亦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故駁回兩男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兩名申請人陳子謙(案發時 26 歲)及黃適哲(案發時 20 歲)被控與另外七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在沒有足夠的證據基礎下錯誤裁斷二人清楚知道案發地點附近已經發生暴動,蓄意裝備自己到場集結,想自己成為集結人群的一份子,鼓勵或支持其他集結等。二人在原審時力陳他們可能只是路過現場,上訴方又認為原審法官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無法斷定二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若他們是在暴動結束後才到場,便不算參與本案暴動。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提到,原審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是從佐敦道或伊利沙伯醫院那邊或任何橫街進來加士居道,但肯定九名被告都是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並在速龍小隊開車驅散前已經留在加士居道的東行線或西行線有一些時間。彭官認為林官幾乎對每個可能出現的議題都作了極仔細的分析,林官排除了二人從佐敦道左轉進入或由志和街右轉進入加士居道的可能性,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沒有半點兒說服力。

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

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

彭官強調若然二人可解釋為何他們滿身裝備到場,便必須出庭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本案證據強而有力的推論。彭官另留意到林官在裁決理由中提到被告的深色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彭官則指由於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建議林官不必把有關衣著和逃跑證據拆開逐項分析。

黃適哲。資料圖片

黃適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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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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