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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政事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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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2023年05月03日 12:49 最後更新:14:16

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透過車牌查冊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3日早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查冊目的是否與運輸事宜有關難以一概而論,本案報道涉及車輛使用故當然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指調查報道無權查冊調查交通意外,僅傷者有權查冊追討。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削減查冊範圍使陳述變為虛假,終審庭押後裁決。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爭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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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楊嘉瑋。

大律師楊嘉瑋。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1.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爲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2. 如果議題一的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署方可因查冊目的涉及犯罪而拒絕查冊,並沒有絕對責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問到倘若申請人查冊時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虛假目的,署方又應否拒絕,界線如何定奪。陳政龍回應指因為申請用途可以包含眾多互相衝突的考慮因素,難以一概而論,需要逐一個別定斷,只要不屬非法便不屬要項。陳政龍同意法官霍兆剛所指署方有權過問查冊目的,惟解釋關鍵在查冊程序中實際問題問法具引導性,可供回答的選項只有三個,故認為問題提問不佳,只要申請人並非出於犯罪目的便應有權查冊。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田奇睿。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隱,問及法庭詮釋條例時應否連同保障私隱來一同考慮。陳政龍指出或許其他情況會觸及個人私隱,然而本案不屬其列,因為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政龍反駁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詮釋解讀條例,不但記者無權查冊調查,甚至會排除了不少正當用途,包括債主為追討債項而了解車主身分等,與條例不能並存。另外陳政龍指查冊表格內用字並非指道路上車輛使用,僅指車輛使用,故不限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

大律師楊嘉瑋。

大律師楊嘉瑋。

霍官問及陳述是否屬虛假時,陳政龍重申由原審中段陳詞便強調陳述不可能為虛假,當時上訴人調查對象更廣闊,當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車輛運送武器,故當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舉例指當有官員坐擁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相稱,傳媒作為第四權,為維護公眾利益,理應可調查車輛擁有權誰屬。陳政龍最後指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車牌查冊做法由來已久,上訴人當時作為記者進行專業調查報道,加上查冊過程公諸於世,剪輯在節目中公開展示,故法庭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指上訴人明知而犯案。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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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歲本地僱主涉僱傭5旬持「行街紙」黑工 兩人各判囚逾26個月及24個月

2024年05月21日 22:12 最後更新:23:12

一名本港僱主及一名持有俗稱「行街紙」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24個月14日及26個月14日。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入境處調查人員去年12月13日在屯門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拘捕這名從事雜工的50歲巴基斯坦籍男子,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並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48歲本港僱主亦被拘捕,他涉嫌沒有合理辯解而向他人轉讓身份證,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及分別判監。

入境處官網圖片

入境處官網圖片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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