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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 涉偷拍裙底工程男脫罪

社會事

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 涉偷拍裙底工程男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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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 涉偷拍裙底工程男脫罪

2023年06月13日 21:42 最後更新:21:53

39歲男工程師2021年初在港鐵鑽石山站月台的電梯上,涉嫌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他早前否認1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控方唯一的目擊證人沒有於書面證供說明3個關鍵情節,只僅在庭上問及時才提出,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另向他強調其涉案行為相當大嫌疑,警惕他需要謹慎留意,與身穿短裙的女性貼近時避免該些動作,否則必定自招嫌疑。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陳智匡(39歲,工程師)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香港九龍港鐵鑽石山站由月台往大堂之E5自動扶手電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拍攝女子X的裙底相片。

林官裁決時指,即使接納女事主證供清晰可靠,但她均沒有親眼目擊,相關性有限,以及閉路電視片段和涉案電話亦沒有屬於干犯控罪的情況,沒有任何客觀證供下,故需要依賴控方第二位證人梁詠嫻,她是本案唯一目擊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林官再提出,梁曾在庭上表達3個重點,分別為當時見到被告以食指及中指按下機身按鈕4至5下,螢幕亦閃了幾下、其螢幕顯示出拍攝裙腳位置、及在等待期間身處在斜後方望見涉案手機的「相片薄」內,存在與事主短裙顏色脗合的相片,可是法庭認為以機背鏡頭拍攝,同時正面鏡頭閃了幾下,有機會拍攝被告方向的自己,那麼到底被告使用前方抑或是後方的鏡頭,且若梁看見被告透過拍攝模式拍攝裙腳,必定是親眼目睹,並非書面口供演繹的「相信拍攝裙底照」,亦清楚了解其兩方面證供的分別相當大,不能單憑梁不知道需要在書面口供內詳細指出的因素。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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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續指,梁在庭上表示等待警方期間,看見被告瀏覽10多張與事主短裙脗合的相片,這明顯是有價值的證供,為何在書面證供沒有提及,認為疑點存在,加上梁早前知悉書面口供可以補充或修改的情況,以及不止作出一份口供下,仍然沒有提及該些關鍵情節,令整件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打了折扣,因此未能滿意穩妥接納其證供。雖然接納另一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可推論出被告曾在案發後進行操作令電話重設,但單單重設並非是唯一可能性,反則亦有可能電話內有不想警方見到的相片,故認為控方沒有足夠基礎證明被告有影到裙底,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惟林官最後向被告指出,坦白來說其行為相當大嫌疑,若梁所述的情況在口供紙中出現,大機會接納其證供,遂警惕被告需要謹慎留意,與其他女性近距離接觸時避免該些動作,否則其行為必定自招嫌疑。

工程男涉偷拍裙底,官指目擊證人書面證供欠關鍵情節,判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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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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