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在過去5年,接獲申請撤銷「有條件出院令」的個案中,只有兩成獲批。有審裁處成員說,聆訊期間與患者會面時間太短,難以作出決定,大多只能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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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說,作決定時要平衡患者和公眾的利益,又認為醫管局就發出「有條件出院令」可以制定指引,但要保留空間作臨床判斷。

有法律學者指出,現行精神健康法例對「刑事暴力傾向」定義太廣泛含糊,建議改善,加強保障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