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刊憲並即時生效,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條款,清楚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播放的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
![通訊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https://image.bastillepost.com/704x/wp-content/uploads/hongkong/2023/07/bplib_20230717-195405_20230717_PO_通訊事務管理局_source-st__704px-1.jpg.webp)
通訊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守則列明,持牌廣播機構不得播放任何可能或相當可能煽動、宣揚、美化、鼓勵、認同或同情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包含任何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的節目。
通訊局發言人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亦是應有之義。通訊局今次修訂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香港國安法》的要求,確保在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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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了回應業界的關注,有關澄清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
經修訂的守則中,有關贊助節目、間接宣傳,以及對兒童節目重播次數等方面的規定則會放寬。發言人表示,理解持牌機構在面對網絡媒體競爭下,營商環境日趨困難,今次修訂是因應社會及市場發展,適時放寬業務守則中對廣播業的規管,為廣播業締造更靈活和更有利的營運環境,有助持牌機構增強財政實力,達致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