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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5年1個月

政事

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5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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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5年1個月

2024年01月30日 15:32 最後更新:15:32

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項控罪,3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1個月。

12港人於2020年涉嫌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捕,其中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的喬映瑜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轉交香港面對法律程序。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項控罪,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1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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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廣池判刑指,被告的行為將 2019年社會暴亂推到兩種可悲的境況,希望使用爆炸品,有意把抗爭進一步升級,並於域內外進行有規劃跨境潛逃行動。法官在庭上大篇幅引述被告求情信,內容包括表達悔意、因生活模式未如家人期望而出現抑鬱,社會氣氛令無助的被告變得激進,又提到「熱愛和平的香港」及「以後不希望見到政治暴力事件」等,法官相信當中內容真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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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被告因社會風氣、群體認同感而強化激進思想,將旺角的住所成為存放暴動裝備的地方,又指被告讓男友放置喉管炸彈於兩人的租用單位,單位內有生理鹽水等裝備,認為被告是有目的製造動亂,更購買火柴充注入網球,嘗試作炸藥,雖然威力有限,但打算於暴動中使用,因此刑責不輕。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認為潛逃是輕蔑司法制度,過程中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而被告不但潛逃,更安排、籌劃和執行行動,航行期間更負責把風。法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為「史無前例」,把不是共犯的人士都納入大逃亡計劃,如被告等人避開香港法律制裁,將會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因此須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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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映瑜

鄧棨然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兩案涉及獨立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46個月。

灣仔法院。BP圖片

灣仔法院。BP圖片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就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於內地服刑,刑滿出獄後回港繼續面對司法程序。他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兩案涉及獨立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46個月。

法官練錦鴻認為,各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爆炸品會對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本案有計劃地部署、精確分工,參與者多於5人,鄧棨然為領導角色。雖然涉16枚汽油彈材料,相信被告等人沒製造更多汽油彈,只是警方收到情報及時阻止,被告等人於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法庭就此罪判囚34個月。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又指出,被告被捕後計劃逃離香港司法管轄,整個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例如買船、安排潛逃路線等,被告之前並無航行經驗及牌照,只有8小時理論及實習便貿然出海,不但為自己生命犯險,亦為其他航行船隻帶來危險,又斥責被告協助同船人士逃避刑事責任。另外,法官又指,被告在內地被判刑是「自作自受」,並沒理由因此減刑。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在熾熱社會氣氛下作出錯誤決定,但當時30歲的被告有歷練及社會經驗,不能推說年少無知,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年。

案情指,2019年9月30日晚,鄧棨然進入灣仔金樂大廈地下大堂後被警員截停,警方進入涉案單位,發現存放了一些半製成的汽油彈和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等,手機顯示群組成員於9月初謀劃在「安全屋」內製造汽油彈,計劃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另外,被告連同廖子文、鄭子豪、喬映瑜等共12人,計劃於2020年8月23日經海路潛逃到台灣,鄧棨然把快艇開往布袋灣接載其他人,之後進入內地水域被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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