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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事件,誰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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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事件,誰贏了?

2024年02月09日 10:39 最後更新:10:49

美國國際邁亚密足球隊巡迴表演賽香港站,因「美斯事件」令盛事变變成醜事,其過程「全程直播」無須再詳述,對香港而言,是親者痛,仇者快。

親者,是廣大球迷,是中國香港特區,那麼,仇者是誰?,主辦方Tatler Asia公司, 是邁阿密隊,碧咸,還是「千夫所指」的世界足球先生美斯?還是另有其人?

無中生有,捕風捉影批評有人陰謀論,確實不可取,但如果鐵板釘釘,眾目睽睽下事態詭異,邏輯矛盾,造成群情洶湧,影響惡劣的災難,能說背後沒有陰謀嗎?

主辦方Tatler Asia 事後的公開表態:賽前知悉美斯和蘇亞雷斯列後備,到半場完才獲邁亞美隊方消息,兩人因傷缺陣。立即通知政府同時,下半場不停要求讓兩人上場,以及賽後美斯公開向觀眾講話,都被拒絕。於是提出撤回政府資助申請。

然而Tatler Asia 在球隊在機場落地,入住酒店,召開記招,以至最後頒奬儀式等的安排,出現問題其實比在球場上發生的來得更離奇怪異。各方要求主辦方公開解釋,合情合理。但動作不似公司原先刻意「玩嘢」,試問Tatler Asia 歷來以搞環球名人名牌大騷聞名,雖說今次巡廻表演賽豬籠入水,但總也不至於為一次「割禾青」,而毀了全盤生意。那麼,邏輯上就是公司也是在「無法控制的影響」下,啞子食黃蓮。若是,已經「已盡應盡責任」。未必應被列為「仇者」。

疑點移到國際邁亞密,還要分會方,碧咸和美斯。球賽一旦開始,尤其是下半埸,坐在主席台上的碧咸,一如主辦方一樣,無法直接控制球員調度,能做的只能是赛後致詞多謝球迷和道歉,並尷尬地承受全場噓聲。剩下所谓會方,就是不在埸的大股東,還有在場的教練和隊醫。

說實際的,真正的事情不是發生在球場上,而是在草地白界以外。

只要有一隻「看不見的手」,透過有美國CIA背景的大股東,不必踏足球場,指使慣常自傲又非中國朋友的美斯,全程不接觸公眾,不出席記招,借口小小傷不落場比賽(現身練習,是「一切正常」的煙幕,製造臨時不出賽假局)不與(被美國制裁的)香港特首握手,不亮相與主人家合照,不向觀眾講話…..要擺弄這樣一場鬧劇,並無難度。但如果只是美斯一個人,任憑他再目空一切,而居然可以獨力部署全過程,就有點匪夷所思吧。

美斯隨隊到日本,隨即活躍出賽,生猛如常,自然表示是因為傷勢「痊愈」了,固然令人火冒三千丈,然而,更獨個出席記招,發表蒼白無力的聲明,只能是欲蓋彌彰 - 正常人都不禁會反問:同一番話為何不在香港大球場現場發表,非要到了日本才講?

而與此同時,作為球隊公開代表的碧咸,對事件的擺弄是否知情不得而知,但他事後卻沒有隨隊前往日本,倒是有點意思,留下了無限的臆猜空間。

香港特區搞盛事經濟,早已部署數十項在半年內陸續登場。我們越最想見到的場面,就越令有些人坐立不安,總之要「對著幹」,務必要你變成「醜事」為止。

其實,稍有記憶都知道,過去幾年來,香港體育代表隊在多項國際大賽的典禮上,出現過多次被「錯播」港獨歌為國歌的事件。我們真可以天真到認為,這全部純是「錯播」嗎? 不須經過當地政府,不須與當地體育團體有關,只要「搞掂」場地操作人員,陰謀就有機會得逞!

諸如此類的「軟對抗」攻擊防不勝防,無孔不入,利用體育活動進行政治搗亂,勢必成為香港特區的新常態。

事件教訓我們,當今世上,有人時時處處事事都不放過進行「政治戰爭」的機會。 我們確實不得不講國家安全,國安已經並非只是飛機大炮,間諜特工,而是無論生物化學,金融投資,網絡電諷,食品衛生,娛樂文化,如今甚至連體育活動都可以變成「戰場」了。

凡事都有兩面,「醜事」也可以成為「好事」。 政府急切希望扭轉目前經濟局面,多管齊下,迅速見效,以回應中央及社會期望,加上有呼聲要政府講速度講效率。側聞今次國際邁亞密隊訪港,政府及相關審批資助機構都以為係「做大deal」,大喜過望,大開中門,大破常規,結果被人有機可乘,得不償失。但願政府不要因事件而「見過鬼怕黑」,不要被人看死「恨到發燒」「飢不擇食」,要在效率與嚴謹之間求取平行,繼續將盛事辦好。

今次無論政府,社會市民同球迷,都上了深刻一課,樹欲靜而風不止,有人分分鐘要置我們於死地。 我們無可能活在真空中。汲取教訓,擦亮眼睛,在較量中戰勝敵人。

令「 親者痛,仇者快」,有人得逞了。將「醜事」變「好事」,我們也一定做到!

香港立法會議員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執行會長

尚海龍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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