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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事件,誰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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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事件,誰贏了?

2024年02月09日 10:39 最後更新:10:49

美國國際邁亚密足球隊巡迴表演賽香港站,因「美斯事件」令盛事变變成醜事,其過程「全程直播」無須再詳述,對香港而言,是親者痛,仇者快。

親者,是廣大球迷,是中國香港特區,那麼,仇者是誰?,主辦方Tatler Asia公司, 是邁阿密隊,碧咸,還是「千夫所指」的世界足球先生美斯?還是另有其人?

無中生有,捕風捉影批評有人陰謀論,確實不可取,但如果鐵板釘釘,眾目睽睽下事態詭異,邏輯矛盾,造成群情洶湧,影響惡劣的災難,能說背後沒有陰謀嗎?

主辦方Tatler Asia 事後的公開表態:賽前知悉美斯和蘇亞雷斯列後備,到半場完才獲邁亞美隊方消息,兩人因傷缺陣。立即通知政府同時,下半場不停要求讓兩人上場,以及賽後美斯公開向觀眾講話,都被拒絕。於是提出撤回政府資助申請。

然而Tatler Asia 在球隊在機場落地,入住酒店,召開記招,以至最後頒奬儀式等的安排,出現問題其實比在球場上發生的來得更離奇怪異。各方要求主辦方公開解釋,合情合理。但動作不似公司原先刻意「玩嘢」,試問Tatler Asia 歷來以搞環球名人名牌大騷聞名,雖說今次巡廻表演賽豬籠入水,但總也不至於為一次「割禾青」,而毀了全盤生意。那麼,邏輯上就是公司也是在「無法控制的影響」下,啞子食黃蓮。若是,已經「已盡應盡責任」。未必應被列為「仇者」。

疑點移到國際邁亞密,還要分會方,碧咸和美斯。球賽一旦開始,尤其是下半埸,坐在主席台上的碧咸,一如主辦方一樣,無法直接控制球員調度,能做的只能是赛後致詞多謝球迷和道歉,並尷尬地承受全場噓聲。剩下所谓會方,就是不在埸的大股東,還有在場的教練和隊醫。

說實際的,真正的事情不是發生在球場上,而是在草地白界以外。

只要有一隻「看不見的手」,透過有美國CIA背景的大股東,不必踏足球場,指使慣常自傲又非中國朋友的美斯,全程不接觸公眾,不出席記招,借口小小傷不落場比賽(現身練習,是「一切正常」的煙幕,製造臨時不出賽假局)不與(被美國制裁的)香港特首握手,不亮相與主人家合照,不向觀眾講話…..要擺弄這樣一場鬧劇,並無難度。但如果只是美斯一個人,任憑他再目空一切,而居然可以獨力部署全過程,就有點匪夷所思吧。

美斯隨隊到日本,隨即活躍出賽,生猛如常,自然表示是因為傷勢「痊愈」了,固然令人火冒三千丈,然而,更獨個出席記招,發表蒼白無力的聲明,只能是欲蓋彌彰 - 正常人都不禁會反問:同一番話為何不在香港大球場現場發表,非要到了日本才講?

而與此同時,作為球隊公開代表的碧咸,對事件的擺弄是否知情不得而知,但他事後卻沒有隨隊前往日本,倒是有點意思,留下了無限的臆猜空間。

香港特區搞盛事經濟,早已部署數十項在半年內陸續登場。我們越最想見到的場面,就越令有些人坐立不安,總之要「對著幹」,務必要你變成「醜事」為止。

其實,稍有記憶都知道,過去幾年來,香港體育代表隊在多項國際大賽的典禮上,出現過多次被「錯播」港獨歌為國歌的事件。我們真可以天真到認為,這全部純是「錯播」嗎? 不須經過當地政府,不須與當地體育團體有關,只要「搞掂」場地操作人員,陰謀就有機會得逞!

諸如此類的「軟對抗」攻擊防不勝防,無孔不入,利用體育活動進行政治搗亂,勢必成為香港特區的新常態。

事件教訓我們,當今世上,有人時時處處事事都不放過進行「政治戰爭」的機會。 我們確實不得不講國家安全,國安已經並非只是飛機大炮,間諜特工,而是無論生物化學,金融投資,網絡電諷,食品衛生,娛樂文化,如今甚至連體育活動都可以變成「戰場」了。

凡事都有兩面,「醜事」也可以成為「好事」。 政府急切希望扭轉目前經濟局面,多管齊下,迅速見效,以回應中央及社會期望,加上有呼聲要政府講速度講效率。側聞今次國際邁亞密隊訪港,政府及相關審批資助機構都以為係「做大deal」,大喜過望,大開中門,大破常規,結果被人有機可乘,得不償失。但願政府不要因事件而「見過鬼怕黑」,不要被人看死「恨到發燒」「飢不擇食」,要在效率與嚴謹之間求取平行,繼續將盛事辦好。

今次無論政府,社會市民同球迷,都上了深刻一課,樹欲靜而風不止,有人分分鐘要置我們於死地。 我們無可能活在真空中。汲取教訓,擦亮眼睛,在較量中戰勝敵人。

令「 親者痛,仇者快」,有人得逞了。將「醜事」變「好事」,我們也一定做到!

香港立法會議員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執行會長

尚海龍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麥俊豪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1月13日,某海外媒體在評論黎智英案時又提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此前發表的一篇文章。筆者看過那篇文章,一直有話想說,在此一吐為快。

近兩年,岑耀信無視法官應保持中立、克制的傳統,頻頻對正在審理中的司法案件發表政治立場極強的評論。此次關於黎智英案的評論更是公然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預設立場、先入為主,歪曲歷史、顛倒黑白,完全違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

無視大量確鑿證據

岑耀信坦言,「黎智英承認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竭力爭取外國制裁」,卻又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要求制裁的證據「薄弱」。然而,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請求外部制裁的事實結論就長達10頁、相關證據論述更長達300余頁,涵蓋《蘋果日報》社論、論壇以及黎智英個人文章、推特貼文和Live Chat節目等各類證據,裁決中也清清楚楚引用了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原話「應當制裁中國,阻止它鎮壓香港」「我覺得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是對的」。對此,岑耀信都視而不見了。

充滿傲慢與偏見

我們不禁要問,岑耀信作為英國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最高級別法院的法官、作為英國御用大律師,號稱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學功底,怎麼在黎智英案上一下子就破了功呢?答案在於,岑耀信的觀點並非基於法理與事實,而是出於一個傲慢且虛假的前提:英國的做法都是對的,與之不同的就是錯的。支持這一前提的就是岑耀信所謂的“英國的法律價值觀”。

那麼,「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究竟意味著什麼?難道是對黎智英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放縱寬恕嗎?岑耀信顯然不會這樣承認,英國的法律也絕非如此。英國2023年出台的《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無需逮捕令,即可逮捕嫌疑人並羈押48小時;授權警察根據需要,無需申請,可直接強制搜查、沒收嫌疑人有關文件材料;對嫌疑人可直接採取定點隔離、出行禁令、限制使用手機電腦、限制交易及金融服務等措施;多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均為終身監禁。

由此可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下,英國制定了森嚴的法律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事實上,這種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保護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是通行的法律原則。但在香港、在黎智英案中,這種正當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就成了不遵循英國人的“價值觀”了。如果真如此,那麼,不遵循才是正確的。

沒資格裝「人權衛道士」

更可笑的是,岑耀信還為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而悵然。那我們就一起看一看,在“英國的法律價值觀”大行其道時,香港到底如何。

世人皆知,港英政府在殖民統治時期先後制定《煽動性刊物條例》《刊物管制綜合條例》《煽動條例》等,設立新聞審查辦公室、報紙檢查處,每日對報紙進行強制預先審查,以報道不利於殖民統治為由對多個報紙提起檢控、逼迫停刊,許多出版商和編輯被定罪。岑耀信對此只字不提,卻“歸責”香港回歸時沒有將其中的一個條款廢除,可真是顛倒黑白、欲加之罪。

需要指出的是,回歸後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普通法傳統與中國法治實踐和理念的融合。在此之下,香港居民的權利保障不斷得到加強。基本法專章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各項的基本權利,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與此同時,香港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民生不斷改善,市民福祉大幅增進。如果這是“不再遵循英國的法律價值觀”的結果,那不再遵循可真是值得拍手稱快、奔走相告了!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回歸後的香港早已不是外部勢力可以為所欲為的香港,儘管仍有岑耀信之流沈浸於殖民舊夢,妄圖「教師爺」般頤指氣使的說教,那就隨他「嗡嗡叫」吧,香港自會大步向前、書寫自己的繁榮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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