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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黑暴」分子行動咁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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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黑暴」分子行動咁專業

2024年05月02日 16:12 最後更新:16:27

鄭憶路 / 時事評論員

2019年「黑暴」期間,暴徒在香港策動了連場暴亂,在市面上打砸搶燒,對港鐵等設施肆意破壞,針對警員以及不同意見市民進行暴力襲擊,製造了大量「血案」,當時不少評論已指暴徒的行徑已經失控,如果不及時遏止,隨時會演變成恐怖活動,當時被一些反對派報章稱為「危言聳聽」。

但隨著「屠龍小隊」成員涉串謀殺警案開審,隨著愈來愈多真相披露,市民不禁驚嘆,這班黑暴分子竟然喪心病狂的涉嫌策劃在香港鬧市發動恐怖襲擊,其行動之「專業」,武器之「精良」,圖謀之泯滅人性,令人髮指之餘,亦表明恐怖襲擊離香港市民其實只是一步之遙,香港遭受恐襲絕非是危言聳聽,而是差一點就成事。如果不是警方在恐襲前夕成功搗破其武器庫,將暴徒繩之以法,2019年12月8日灣仔鬧市早已變成血肉「修羅場」,香港早已跌入萬劫不復境地。

「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近日在庭上的證供,讓市民清楚看到這個「黑暴」組織惡行。該組織於2019年8月25日成立,由荃灣示威群組演變而來。暴徒此前在荃灣二坡坊策動暴亂,最令外界側目的是當日有一班全副武裝暴徒,不但到處破壞,更與現場警方的「速龍小隊」多番相持,甚至故意攻擊「速龍小隊」成員,其凶暴引起了各界關注。

「速龍小隊」全稱特別戰術小隊,屬於準軍事化的特遣防暴警察,責任為大型事件中防暴,主要在警察機動部隊行動被嚴重阻礙時才出動,以迅速的手法移除障礙,執行鎖定及拘捕行動,屬於警方精銳的防暴小隊。在荃灣暴亂中,一眾暴徒竟然敢公然與「速龍小隊」抗衡。隨即令幕後大台另眼相看,及後更組織有關成員成立所謂「屠龍小隊」,意即「連警方速龍小隊都可以屠殺」。

「屠龍小隊」與一般暴徒不同,他們有全副裝備,成員都是訓練有素,孔武有力,甚至是經過專業的格鬥及武器培訓。最令人驚訝的是,該組織更具有發動恐怖襲擊的計劃、能力和裝備。據案中證人披露,該組織成立後就開始籌備發動大型恐襲,被告黃振強和另一主腦更一直在策劃及準備,在Telegram群組更以「滅龍」為名,成員之間以暗語溝通,例如以「眼鏡」代表手槍和長槍,「20kg」即代表20公斤炸藥,都是準備殺害警員的武器。

根據庭上公開資料,「屠龍小隊」最後決定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在港島舉辦遊行期間,發動驚天恐襲。其計劃是先在遊行途中的軒尼詩道英皇中心周邊設置一大一小兩個炸彈,暴徒在遊行期間會先引爆小炸彈製造現場混亂,目的是引來大批警員現場,接著再引爆另一個巨型炸彈,該彈藥的威力達到400米半徑,相當於13個維園,差不多可「全覆蓋」整個長洲,炸彈內更藏有鐵釘,足以對附近的樓宇、民居和油站造成無差別嚴重攻擊。同時,暴徒更會在附近高樓部署槍手,針對現場警員進行「屠殺」。整個計劃的目的就是要製造一場巨大傷亡的「血案」,並對警員進行大規模「屠殺」。

這樣一場行動已經不是一般衝擊和破壞,而是名副其實恐怖襲擊,志在殺警,並且製造大量無辜市民傷亡,符合國際社會對恐怖襲擊的定義,其內容更類似2013年發生的「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最令人驚愕的是,在香港要發動一場恐怖襲擊並不容易,參與者需要有專業的部署,有各種重型武器及設備,更要在香港運入足以製造大型炸彈的材料,暴徒更要有相關技術,條件缺一不可。

黃振強在作供時曾指汽油彈是他們最大的支出,「每100支計埋運費,要10幾萬港幣」云云,但問題是他們打算在香港發動恐襲,絕不是幾個汽油彈就足夠,而是要有大量武器及炸彈,這些都是費用不菲,更不是想買就能買,背後必定有幕後勢力在安排及支援。黃振強亦承認,「屠龍小隊」成員曾到台灣等地接受軍訓,費用全免、包食宿、有一名退伍軍人為他們訓練,這亦解釋到「屠龍小隊」何以有能力策劃一場鬧市恐襲。

現在回想過來,這場恐襲其實不無成功機會,原因是暴徒行動相當專業,計劃周詳,而且各種武器及炸彈亦已準備妥當,如果在遊行途中發生巨大爆炸案,所造成傷亡將不堪設想,屆時香港的局勢必將一發不可收拾,這正是暴徒及幕後勢力希望達到目的。

最終警方在恐襲前,憑著精準情報在多處檢獲槍械及炸彈,7名暴徒更被控《反恐條例》中「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成功將這場恐襲消弭於無形。恐襲雖未發生,但對香港已經發出了嚴峻警號:香港確實存在恐怖襲擊風險,過去香港社會總是認為恐襲、間諜只是電影才有,惟在「黑暴」期間,這些離香港市民其實只是一步之遙。更重要的是,黑暴分子行動如此專業,說明其背後有幕後大台以至外部勢力在支援策動,鼓動「黑暴」分子在香港策動驚天恐襲,「屠龍小隊」的暴行,足以表明外部勢力對香港的威脅和禍害,更說明香港社會對於國家安全必須警鐘長鳴,紮緊籬笆。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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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

作者: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僅體現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更彰顯於嚴謹的上訴機制和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今天(2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及的科技園公司欺詐案提出的上訴,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上訴庭的判決不會改變黎智英「勾結案」的定罪基礎,黎智英仍要面對20年監禁的刑罰,為其滔天罪行付出沉重代價的結局。

黎智英公器私用,利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的欺騙行為是客觀事實。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指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用途條款,讓與黎相關的「力高」公司使用處所長達二十餘年。2022年,原審法官陳廣池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欺詐罪名成立,嚴厲批評被告濫用政府優惠地價「自肥」,更指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公司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

上訴方的主要理據在於,涉案的「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僅是「共用」而非「佔用」處所,故毋須領取牌照,且租契並無要求整個地塊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因此被告並無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不論是「佔用」或「共用」,均需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且承租人基於「特殊租契」享有優惠地價,負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認為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上訴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欺詐控罪的犯罪行為。為完整起見,上訴法庭注意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

這一上訴過程,恰恰體現了普通法的精髓。香港的司法體系設置了多層級的上訴機制,旨在確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得到最公允的裁決。即使原審法官已有判決,若訴訟一方認為法律適用或事實裁斷有誤,仍可向上訴法庭尋求救濟。這種制度設計,正是對人權和公平審訊權的堅實保障。

本案是一宗性質明確的刑事欺詐案件,與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件,如其被控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法律性質、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背景上均截然不同。後者關乎國家安全,是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嚴重衝擊。任何人將不同案件混為一談,是對法律專業性的漠視。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控方提出檢控的唯一依據是事實、證據和法律,絕不存在所謂的「濫訴」。法官與控方看法不同是刑事訴訟的常見現象,法官依據法律、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審理,須確信證據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才判有罪,法官可能不認同控方的定罪邏輯或論點。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更在於獨立與公正。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審理,再次向社會展示:在香港,無論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或背景如何,當其面對刑事指控時,都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審訊。這正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社會堅不可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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