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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事件,誰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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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事件,誰贏了?

2024年02月09日 10:39 最後更新:10:49

美國國際邁亚密足球隊巡迴表演賽香港站,因「美斯事件」令盛事变變成醜事,其過程「全程直播」無須再詳述,對香港而言,是親者痛,仇者快。

親者,是廣大球迷,是中國香港特區,那麼,仇者是誰?,主辦方Tatler Asia公司, 是邁阿密隊,碧咸,還是「千夫所指」的世界足球先生美斯?還是另有其人?

無中生有,捕風捉影批評有人陰謀論,確實不可取,但如果鐵板釘釘,眾目睽睽下事態詭異,邏輯矛盾,造成群情洶湧,影響惡劣的災難,能說背後沒有陰謀嗎?

主辦方Tatler Asia 事後的公開表態:賽前知悉美斯和蘇亞雷斯列後備,到半場完才獲邁亞美隊方消息,兩人因傷缺陣。立即通知政府同時,下半場不停要求讓兩人上場,以及賽後美斯公開向觀眾講話,都被拒絕。於是提出撤回政府資助申請。

然而Tatler Asia 在球隊在機場落地,入住酒店,召開記招,以至最後頒奬儀式等的安排,出現問題其實比在球場上發生的來得更離奇怪異。各方要求主辦方公開解釋,合情合理。但動作不似公司原先刻意「玩嘢」,試問Tatler Asia 歷來以搞環球名人名牌大騷聞名,雖說今次巡廻表演賽豬籠入水,但總也不至於為一次「割禾青」,而毀了全盤生意。那麼,邏輯上就是公司也是在「無法控制的影響」下,啞子食黃蓮。若是,已經「已盡應盡責任」。未必應被列為「仇者」。

疑點移到國際邁亞密,還要分會方,碧咸和美斯。球賽一旦開始,尤其是下半埸,坐在主席台上的碧咸,一如主辦方一樣,無法直接控制球員調度,能做的只能是赛後致詞多謝球迷和道歉,並尷尬地承受全場噓聲。剩下所谓會方,就是不在埸的大股東,還有在場的教練和隊醫。

說實際的,真正的事情不是發生在球場上,而是在草地白界以外。

只要有一隻「看不見的手」,透過有美國CIA背景的大股東,不必踏足球場,指使慣常自傲又非中國朋友的美斯,全程不接觸公眾,不出席記招,借口小小傷不落場比賽(現身練習,是「一切正常」的煙幕,製造臨時不出賽假局)不與(被美國制裁的)香港特首握手,不亮相與主人家合照,不向觀眾講話…..要擺弄這樣一場鬧劇,並無難度。但如果只是美斯一個人,任憑他再目空一切,而居然可以獨力部署全過程,就有點匪夷所思吧。

美斯隨隊到日本,隨即活躍出賽,生猛如常,自然表示是因為傷勢「痊愈」了,固然令人火冒三千丈,然而,更獨個出席記招,發表蒼白無力的聲明,只能是欲蓋彌彰 - 正常人都不禁會反問:同一番話為何不在香港大球場現場發表,非要到了日本才講?

而與此同時,作為球隊公開代表的碧咸,對事件的擺弄是否知情不得而知,但他事後卻沒有隨隊前往日本,倒是有點意思,留下了無限的臆猜空間。

香港特區搞盛事經濟,早已部署數十項在半年內陸續登場。我們越最想見到的場面,就越令有些人坐立不安,總之要「對著幹」,務必要你變成「醜事」為止。

其實,稍有記憶都知道,過去幾年來,香港體育代表隊在多項國際大賽的典禮上,出現過多次被「錯播」港獨歌為國歌的事件。我們真可以天真到認為,這全部純是「錯播」嗎? 不須經過當地政府,不須與當地體育團體有關,只要「搞掂」場地操作人員,陰謀就有機會得逞!

諸如此類的「軟對抗」攻擊防不勝防,無孔不入,利用體育活動進行政治搗亂,勢必成為香港特區的新常態。

事件教訓我們,當今世上,有人時時處處事事都不放過進行「政治戰爭」的機會。 我們確實不得不講國家安全,國安已經並非只是飛機大炮,間諜特工,而是無論生物化學,金融投資,網絡電諷,食品衛生,娛樂文化,如今甚至連體育活動都可以變成「戰場」了。

凡事都有兩面,「醜事」也可以成為「好事」。 政府急切希望扭轉目前經濟局面,多管齊下,迅速見效,以回應中央及社會期望,加上有呼聲要政府講速度講效率。側聞今次國際邁亞密隊訪港,政府及相關審批資助機構都以為係「做大deal」,大喜過望,大開中門,大破常規,結果被人有機可乘,得不償失。但願政府不要因事件而「見過鬼怕黑」,不要被人看死「恨到發燒」「飢不擇食」,要在效率與嚴謹之間求取平行,繼續將盛事辦好。

今次無論政府,社會市民同球迷,都上了深刻一課,樹欲靜而風不止,有人分分鐘要置我們於死地。 我們無可能活在真空中。汲取教訓,擦亮眼睛,在較量中戰勝敵人。

令「 親者痛,仇者快」,有人得逞了。將「醜事」變「好事」,我們也一定做到!

香港立法會議員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執行會長

尚海龍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僅體現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更彰顯於嚴謹的上訴機制和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今天(2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及的科技園公司欺詐案提出的上訴,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上訴庭的判決不會改變黎智英「勾結案」的定罪基礎,黎智英仍要面對20年監禁的刑罰,為其滔天罪行付出沉重代價的結局。

黎智英公器私用,利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的欺騙行為是客觀事實。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指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用途條款,讓與黎相關的「力高」公司使用處所長達二十餘年。2022年,原審法官陳廣池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欺詐罪名成立,嚴厲批評被告濫用政府優惠地價「自肥」,更指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公司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

上訴方的主要理據在於,涉案的「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僅是「共用」而非「佔用」處所,故毋須領取牌照,且租契並無要求整個地塊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因此被告並無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不論是「佔用」或「共用」,均需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且承租人基於「特殊租契」享有優惠地價,負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認為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上訴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欺詐控罪的犯罪行為。為完整起見,上訴法庭注意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

這一上訴過程,恰恰體現了普通法的精髓。香港的司法體系設置了多層級的上訴機制,旨在確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得到最公允的裁決。即使原審法官已有判決,若訴訟一方認為法律適用或事實裁斷有誤,仍可向上訴法庭尋求救濟。這種制度設計,正是對人權和公平審訊權的堅實保障。

本案是一宗性質明確的刑事欺詐案件,與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件,如其被控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法律性質、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背景上均截然不同。後者關乎國家安全,是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嚴重衝擊。任何人將不同案件混為一談,是對法律專業性的漠視。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控方提出檢控的唯一依據是事實、證據和法律,絕不存在所謂的「濫訴」。法官與控方看法不同是刑事訴訟的常見現象,法官依據法律、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審理,須確信證據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才判有罪,法官可能不認同控方的定罪邏輯或論點。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更在於獨立與公正。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審理,再次向社會展示:在香港,無論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或背景如何,當其面對刑事指控時,都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審訊。這正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社會堅不可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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