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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尋找香港的勞動模範、大國工匠 ——論新時代工運之六

博客文章

吳秋北:尋找香港的勞動模範、大國工匠 ——論新時代工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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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尋找香港的勞動模範、大國工匠 ——論新時代工運之六

2024年04月19日 23:17 最後更新:23:21

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是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的生動體現,是鼓舞全黨全國各族人民風雨無阻、勇敢前進的強大動力。

——習近平總書記

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將到來,今年工聯會一如既往高度關注勞工權益,為打工仔提出了五大勞工政策倡議,分別是:

1. 配合八大中心發展制訂人力資源規劃 加強職業教育與培訓;

2. 監督輸入外勞和人才計劃 確保本地就業優先;

3. 加強新就業形態保障 完善三方協商機制;

4. 遏止嚴重工業意外 改善職業安全健康;及

5. 完善退休保障 優化強積金制度。

除了權益,工聯會也高度關注勞動精神的弘揚。

香港工人具有一百多年、源遠流長的愛國傳統。香港海員大罷工、省港大罷工,參與抗日、擁護新中國成立、支持兩航起義、支援解放海南島、支援祖國建設,特別是80、90年代,將先進的技術和理念帶回內地,以實際行動推動國家改革開放,助力發展;回歸後,堅定不移支持「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維護國家安全……無論甚麼時期,香港工人都是推動社會變革的強大力量,也是最堅實強大的建設力量。

根據政府統計處最新資料(2024年4月18日),香港總就業人數為368.84萬,失業人數為11.17萬(失業率3.0%),就業不足人數為4萬。香港人崇尚勞動,這種精神在人口老化、社會福利日趨完善的今天,仍能保持,更顯寶貴和崇高。數百萬的勞動者在香港發展建設中,貢獻出無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勞動階級理應得到與之貢獻相匹配的待遇和社會認同。

勞動者撐起香港三次產業結構轉型,為經濟帶來新增長動力

1840年以前,香港還是傳統的自然經濟體,被英國殖民統治後成為自由港,逐步轉為開放型經濟體。隨著航運、貨倉、碼頭等行業的發展以及船塢、製糖等新式企業的出現,香港產生了近代的第一批產業工人。經過百多年的歷史變遷,香港發展成為了遠東的國際大商埠,直到今天,貿易和物流仍是香港四大傳統產業之一,國際航運中心更是香港「八大中心」定位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香港工業發展突飛猛進,初期製造業包括造修船業、生產針織品、食品等,踏入70年代,電子產品、鐘錶及塑膠製品等發展起來,到80年代,全盛時期製造業約佔整體GDP30%,產業工人佔就業人口四成半,被認為是第二次經濟轉型。隨後因應內外環境及條件的變化,上世紀末,香港又進入第三次經濟轉型,由工業化轉為多元化服務,其中以金融業、旅遊業、服務業和運輸業為主要支撐。分析香港經濟發展的週期性會發現,每次產業轉型都將經濟推向更高層次。而香港能夠順應變化,成功轉型,勞動和資本同為生產要素,產業工人功不可沒。然而工友卻沒能公平的分享到經濟發展成果。香港貧富差距與日俱增,按照樂施會的分析,今年首季度最貧窮及最富裕的一成住戶月入中位數差距已達到57.7倍。按照統計處的資料,1985年至2007年,香港人均GDP增加了133%,而香港就業人士每月入息中位數則只增加了69%。

肯定勞動價值,弘揚勞模精神,激發實現由治及興偉力

勞動是社會生活的基本體現,人類發展歷史就是一部勞動發展的歷史。香港開埠以來的歷史也是伴隨著工運一路發展。在實行殖民統治的時期,統治者以壓榨被殖民者為目的,培植買辦,獲取最大經濟效益,懶理勞苦大眾死活。在這種歷史背景影響下,勞動者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被忽視,將勞動簡化為「搵食」,將僱傭關係等同於勞動力買賣。《共產黨宣言》描述早期的資本主義,深刻指出,「資產階級在它已經取得了統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詩般的關係都破壞了。它無情地斬斷了把人們束縛於天然尊長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羈絆,它使人和人之間除了赤裸裸的利害關係,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繫了」。流行歌曲《半斤八兩》就揭示了長期被殖民統治下,打工仔爭取的是,付出「半斤」力,得回「八兩」的卑微和無奈心態。事實上,一個人決定工作,投身一個行業,可以是出於興趣、熱愛、抱負,也是對家庭、社會的責任感。以勞動就業謀生,不畏辛勞,肯付出,有理想、有追求,是基本需要也有精神境界。工資作為勞動的報酬,從一開始便沒有公平可言,更遑論體現勞動價值的全部。現代文明進步、有利發展的勞資關係首先是合作,以共贏為目標,而非剝削和壓榨。野蠻資本主義、殖民統治下的扭曲價值觀是時候扭轉了,片面狹隘的認知必須徹底改變,社會需要重新建立對勞動價值的認知,給予勞動應有的尊重,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由治及興新時代更應弘揚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真真正正提升勞動階層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勞動者才能以主人翁的立場,為一國兩制建設,激發更大的勞動熱情和動能。

全國五一勞動獎在內地已經歷史悠久,是全國勞動人民的盛事,顯示出國家對勞動價值和勞動者的重視,國家發展要依靠勞動階級,勞動生產、技術攻堅、科技創新歸根結底都要依靠廣大勞動者。今年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大國工匠是我們中華民族大廈的基石、棟樑。我們要把職業教育發展好,要樹立工匠精神,把他們的待遇條件保障好。」去年五一國際勞動節,總書記向全國廣大勞動群眾致以節日的祝賀和誠摯的慰問時表示,「依靠勞動創造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新征程上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激發廣大勞動群眾的勞動熱情和創新創造活力,切實保障廣大勞動群眾合法權益,用心幫助廣大勞動群眾排憂解難,推動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者的良好氛圍。」內地的做法怎麼不能作為香港的借鑒呢!

以勞模精神、工匠精神,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

香港也有很多勇於擔當的勞動者,儘管在資本主義的勞動關係下,他們的付出更令人動容,是照亮社會的人性之光,只是我們沒有嘉許的機制和相關宣傳,所以更多的優秀先進人物只能默默無聞。去年香港經歷百年不遇的強降雨天氣,有港鐵車站出現嚴重水浸,幾名前線鐵路技術工人,無懼艱險,涉水及頸,及時搶修,把影響降到最低,盡顯專業敬業風範。再如疫情期間,醫護人員冒著感染的風險照顧病人,前線清潔工友依然冒著健康風險,保持環境的清潔衛生,大大降低病毒傳播的風險。這些堅守崗位、捨己為人的精神,是香港各行各業勞動者的標兵典範,是我們尋找的勞模精神。

中共「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快建設國家戰略人才力量,包括培養造就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香港在培養科技、高技能尖端人才方面獨具優勢。正如總書記所強調的,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要以愛國主義、民族精神、改革創新為核心。香港要為國家培養人才,才能成就自我,落實以香港所長,貢獻國家所需。希望特區政府能領悟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的深意,在香港出產「大國工匠」。

為了更好弘揚愛國精神、勞動精神,在由治及興新形勢下,工聯會將制定詳細計劃,聯同特區政府,結合勞資官力量,選拔香港的勞動模範,舉辦「先進工作者評選計劃」,所有當選者將得到政府嘉獎、社會肯定,聞名全國。今年更首次推出「五一勞動週」系列活動,以更多元的形式和內容全面表達勞工訴求和期望,破天荒邀請特首及各官員慰問、探訪不同行業工友,透過互動,引起社會對勞動尊嚴、勞動價值的重視,起到改變社會風氣、振奮人心的效果。

香港由治及興新階段,讓我們以「共建共榮 共享共贏」理念構建新型勞動關係,彰顯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崇高、勞動最偉大、勞動最美麗,樹立香港新型勞動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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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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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

3月2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刊憲生效,特區終於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毋庸置疑,《條例》是一部有利於國泰民安,維護香港特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良法。隨著《條例》實施,相信香港必然走向「由治及興」。然而,境外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以各種理由抹黑本次立法,甚至妄言本條例的出台,將導致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受損。這是對該條例曲解,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受到多重保障。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專章規定並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新聞、遊行、示威、結社等基本權利與自由。與此同時,香港的所有法律,都不能與香港基本法規定相衝突。香港基本法是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是其上位法,《條例》所規定內容及效力同樣既沒有,也不能凌駕在基本法對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之上。在司法層面,香港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律政司獨立行使檢控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人,都將受法定程序的公正審判,其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並不會被減損。《條例》的落實不會侵犯到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是保障國家主權和國家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時也保障香港居民基本權利正常行使,保護居民避免受到外國的侵略與干涉,確保香港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安全,免受敵對勢力侵擾與破壞。

其次,《條例》在依法規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時,不僅重視保護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而且特別重視法治精神及現代司法程序確立的各項原則。例如,根據《條例》規定原則: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照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均假定為無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予以保障;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為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以審判或者懲罰。這些明文規定有助於保證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訴訟權利,進而也有效保障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三,依現代各國法例,公民或居民平等地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同時也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如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得到不保障,個人享有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眾所周知,表達自由的權利並不是在任何時候或者任何條件下都受到絕對保障。言論內容類型多樣,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言論不屬於表達自由的保障範圍。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還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都將國家安全作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對於某些類型的言論予以限制是世界通例。例如,英國法中的「與煽動有關的罪行」,煽動行為與叛國罪緊密相連,可以認為是實施叛國罪的準備行為。可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禁止煽惑暴力行為或者推翻合法政府的言論,是各國通行的做法。結社自由也並非一項受到絕對保障的權利。如果結社的目的違反了公共利益,例如犯罪組織,就不能保障其結社的自由。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第9條,社團的宗旨和活動違反刑法、憲法秩序或違反民族諒解原則的,予以禁止。此外,德國刑法(第84條)中還規定有「繼續保持被解釋為違反憲法的黨派罪」。其他自由權利的行使也是如此。因此,一個充分享有個人自由的公民必須承擔維繫社會共同體存續的責任。任何個人或者團體都不得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形式動搖國家既定的憲法秩序,任何居民在行使任何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第四,《條例》對於基本人權和自由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是一致的。正如《條例》導言第2條的原則(b)項里明確規定那樣,本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的原因限制一定程度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是符合國際公約的,也是為香港居民實現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權利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預防和懲治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內容,兩者是一致的,二者的終極價值目標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當然,有理由相信未來在執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過程中也必然在法治原則下進行,不會也不可能違反相應的國際公約。

總之,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和國家主權統一,不僅不會減損香港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反而香港居民權利與自由的實現與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與保障。香港回歸二十六年來的成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在國家穩定、主權統一的大前提下,香港相繼克服一系列事件,實現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民生改善。香港仍然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這是香港自身社會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國家大力支持的結果。CEPA、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京港、滬港合作、國企赴港上市等政策措施,極大促進香港經濟的發展,香港居民的發展權也相應得到實現和發展。國家穩定、主權統一是保障、實現和發展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必不可少的前提,而條例正是保障這個大前提的重要舉措。

 作者:郭天武,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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