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2月28日結束到港七天訪問,他在港參加了20場會面,除了與政府主要官員及各治理架構人員會面外,亦廣泛會見社會各界,包括商界、法律界、新聞界、地區人士等。夏主任此行主要就兩個議題而來,一個是經濟民生,另一個是地區治理,當然潛藏的課題是支持香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
特首李家超對夏主任來港之行做了很好的總結,他主要指出幾個方面。一,夏主任肯定特區政府在經濟發展方面的工作,鼓勵政府做好落實。二,夏主任反覆強調,要對香港發展有信心,特別是與本地及外國商會座談時,他以事實和數據證明香港強勁的核心競爭力,走向明天的實力和能力,指出香港發展的前景「唔係邊個想唱衰就唱衰得到」。三,李家超引述夏主任表明中央支持香港發展,他訪港第二日,中央就公布新增西安和青島的自由行,兩個城市的人口都過千萬,是高價值的消費群,他引述夏主任說「更多的惠港政策將陸續有來」。
正值夏寶龍訪港之際,外圍亦唱起「香港已死」的聲音。背後潛藏著多方面的問題:
第一,一場輿論戰。過去幾十年,唱衰香港會死、甚至香港已死的言論經常出現,從香港前途談判、89六四、97回歸、1998年金融風暴到2019年黑暴事件,唱衰香港的聲音不絕於耳。香港的確是歷經困難,但過去不斷在困難中成長。經濟問題除了經濟本身之外,亦有信心問題。而中國的政治對手,就是藉打擊香港,摧毀對香港的經濟信心,向國家施壓。所以香港的經濟問題既不是單純經濟問題,亦不是單純本地問題。
夏寶龍親身來香港撐港,對外國商會力陳香港有相對內地城巿的十大優勢,包括法律制度、股票市場、英語能力等等。可以說,夏主任是親身走上前線打輿論戰,直接與核心目標人群、即外國商界對話。
第二,撐港的節奏。香港經濟體量相對小,中央對香港的支持能力大,但是中央暫時只是有限度出招,似乎是在掌握一個與美國博弈的節奏。首先是中美元首去年11月在三藩市開會,中美關係雖無大進展,但有小和緩,控制了美方蠻搞的衝動。其次香港兩大事件,即黎智英案審訊和23條立法都集中在上半年發生。在政治事件發生的時候,即使推出挺港招數,可能都會被政治議題蓋過,所以要等黎智英案審結及23條立法完成後,等對方招數用老,等政治問題基本翻篇的時候,中央才全力出招,會收到更大效果。
第三,惠港的效果。香港長遠發展要重新規劃,在金融、創科、甚至再工業化方面,都要全力打拼,但這些發展不是一時三刻可以收到效果。而在疫後經濟信心並未回復,本地消費北向流失,亦是客觀事實。所以除了謀劃長期經濟發展的大方向外,亦需要有短期的止血措施,財政預算案全面撤辣是其中一種,中央特別在旅遊方面支持香港是另一種。港人北上消費的風氣難以阻止,但是內地來港遊客的數量和質量可以提升,如何放寬更多國內高質遊客來港,讓他們到香港多旅遊消費多住宿,在中央眼中,就像扭水龍頭一樣,節奏是完全可以控制。估計到今年下半年,中央會有更多的惠港措施不斷推出。正如特首引述夏主任所講,「更多惠港政策將陸續有來」。
夏主任特別去了看獅子山,據說內地有很多對獅子山的講法,他要親身到來,看看獅子山是否真的神似。這個行動背後 就是想再度發揚香港人的「獅子山精神」,希望香港可以團結一致,減少內耗,提振信心,集中精力,再創輝煌。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