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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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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2024年03月27日 17:33 最後更新:03月28日 08:1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三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供稱,他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的文章,在網頁上發佈。李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陳梓華論討離開香港;而「重光團隊」寫手曾草擬《國安法》回應聲明,以負面描述《國安法》向國際施壓,冀更強硬對抗中國;其後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李曾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

控方續問及李宇軒在 IPAC 的角色,李供稱,他負責編輯IPAC 網頁,由裴倫德或另兩名 IPAC 中央秘書處的成員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提供文章讓他上載至網頁,其中Sam Armstrong應為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協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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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三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供稱,他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的文章,在網頁上發佈。李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陳梓華論討離開香港;而「重光團隊」寫手曾草擬《國安法》回應聲明,以負面描述《國安法》向國際施壓,冀更強硬對抗中國;其後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李曾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

裴倫德 (網上圖片)

控方續問及李宇軒在 IPAC 的角色,李供稱,他負責編輯IPAC 網頁,由裴倫德或另兩名 IPAC 中央秘書處的成員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提供文章讓他上載至網頁,其中Sam Armstrong應為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協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成員。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李助IPAC上載文章 內容提及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國安法生效 李與陳梓華討論是否離港

「重光團隊」撰寫回應《國安法》聲明 李開設「SWHK IPAC」群組

李: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對華強硬

裴倫德 (網上圖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李助IPAC上載文章 內容提及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控方展示由Andrew Lawrence於2020年7月6日向李發送的電郵,提及「 I would be very grateful if you would make the following addition to the website as soon as possible.(如你能盡快在網站上加入以下內容,我會不勝感激」,並附上文章內容;李當時回覆:「article published and deployed. (文章已發布)」。

控方續展示, IPAC網頁同日發布的文章,題為「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內容提及《香港國安法》,李確認文章由Andrew Lawrence提供。控方再展示另一電郵,顯示Andrew Lawrence於同月10日向李發送文章「The Bear in the Room」,提及「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xpresses one narrative but practices another(中國共產黨說一套做一套)」。控方再展示, IPAC 網頁相關文章,李確認屬Andrew Lawrence 發送的文章。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生效 李與陳梓華討論是否離港 

至於李應以甚麼身分參與 IPAC,李指,如他以個人身分加入中央秘書處,便可以此方向進行國際遊說,「一方面可以浮面」,惟該期間坊間傳會訂立《國安法》,後來的確實施了《國安法》。李又與陳梓華討論,李應留在香港抑或離開,當時亦有與美國的理論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討論,對方問李是否願意在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之下工作,「咁個 idea係我去美國work under Sharon Hom,或者如果當時形勢許可,我都可以留喺香港,但work under Sharon Hom」。

李指,隨後與陳梓華商討後,傾向不接納相關提議,改為續協助 SWHK,「如果真係要去外國嘅話,我同 T(陳) prefer(傾向)我去英國幫Luke de Pulford(裴倫德)。可能係作為 IPAC 嘅某啲capacity(崗位),或者係幫第二啲 base( 基地)喺嗰邊 NGO(非政府組織)做嘢」。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重光團隊」撰寫回應《國安法》聲明  李開設「SWHK IPAC」群組

控方展示,同年7月23日陳梓華及李之間對話,李指「SWHK is considering sending me to work under Sharon Hom for 2 years, you take?(SWHK 正考慮派我到譚競嫦下工作兩年,你同意嗎?」「money aside, that’ll definitely be an income slash for me, but strategically where we should be deploying me.(先不談論收入,這對我來說肯定會減少收入,但從策略上,應把我部署在哪裡。」李指,訊息中提及SWHK其實是為了隱藏Shirley Ho真實身份。

控方再問及,李與裴倫德的對話內容,當中李提到針對即將生效的《國安法》,SWHK 有否撰寫聲明?李指,當時交由SWHK的寫手撰寫聲明,並於6月20日把草稿傳予裴倫德,內容表達對《國安法》的疑慮。控方引述李發送的訊息指,SWHK一方有其他人欲參與對話,提議與裴倫德開設群組,最終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

李: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對華強硬 

控方展示李發送的訊息,當中李表示「There are two outcomes we could be shooting for 1)  that we apply concerted international pressure enough to pressure Beijing to abandon the plans ; 2) that we let the law passes, then frame it negatively, which then forces HK/int community to be more aggressive against China. (我們可追求兩種結果 1) 我們向國際施加壓力,迫使北京放棄計劃;2) 我們讓法律通過,然後以負面方式陳述,迫使香港/國際社會更強硬對抗中國)」。

李確認,相關內容針對《國安法》。控方問及,為何要負面描述《國安法》?李指「force Hong Kong o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ore aggressive(迫使香港或國際社會更進取),當時我嘅諗法」,「frame」意指「report on NSL in a negative light(對《國安法》進行負面報道」。

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 李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制裁

控方續展示裴倫德的訊息,當中提到他認為需要有「concrete action (實際行動)」,李之後提到,「Magnisky- sanction at individual level, or economic sanction at country level…(《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在個人層面制裁,或在國家層面實施經濟制裁)」,李解釋,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主要「就住一個commit咗 human right violation (違反人權)嘅petition(請求),Magnitsky Act 嗰個whole country(整個國家),對individual(個人)或者entity(實體)apply(適用)嘅 specific(特殊)措施」。 李指,當時他提出一些建議。

法官李運騰問及,這是一個「immature idea(未成熟的諗法)」?李確認。控方又引述訊息,李指「Shiori herself raised Magnisky, not economic independence from China, in the meeting call, I’d say if we were to persuade Japan to do one act, it would be coordinated global-magnisky.」(山尾志櫻里提出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不是經濟上獨立於中國。如果我們要說服日本採取行動,這將是全球協調的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

李:IPAC不提倡港獨 外交上不可行

李指,當時舉辦首個線上 「Co-chair」(聯合主席)的 會議,得知山尾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如果要說服日本實施,便需要全球多國協調及一起推行。 李的訊息又提及,「the next item on the list should be cancelling special status⋯(下一項應該是取消特殊地位)」。李解釋,因香港在不同管轄區的待遇,相較於中國有所不同。

李另發訊息指「unless we are going to table HK independence (no, definitely not IPAC tabling) and have countries recognize it as an ultimate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is impractical diplomacy as far as I understand.(除非我們打算提出香港獨立(不,絕對不是 IPAC 提議)並讓各國承認是最終的修復式正義,以我所知這是不切實際的外交手段。)李解釋,訊息說明不會提議香港獨立,因在外交上並不可行。李另確認同年6月22日,「Shirley Ho」亦加入該TG群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六十八日聆訊下午繼續。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續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自己在庭上有新證供,未有在與警方錄影會面及書面供詞上提及,如他與黎智英第四次會面,當時在黎的座駕上,黎指「我唔係唔支持勇武,只係我需要迎合西方(要求),去獲得國際支持」,陳同意在書面供詞中沒提及此事,但強調黎有講過。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續問及陳梓華與警方會面情況。辯方指,除提及身體狀況、收押所生活、「抱怨」及情緒崩潰的情況外,陳有否談及其他事情?陳指沒有。

至於紀錄顯示,警方於2021年5月14日或之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陳,但同月21日或之後改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陳。辯方問,當時是否因其情緒狀態而轉至小欖?陳指不知道。辯方問陳所指的情緒崩潰情況,當時有否接受醫療介入治療?陳指沒有。辯方指,所以陳的情況還未嚴重至需要醫療介入?陳確認。

陳確認庭上有新證供 與警方錄影會面及書面供詞均沒提及 

辯方又指,警方與陳進行錄影會面時,已表明正調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涉及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及劉祖廸等人。辯方指,當時陳明白他須把與上述人物相關的會面情況、電話及訊息溝通,盡其所能告知警方,亦需要把一些與要求外國制裁、封鎖等相關內容,盡其所能告知警方,陳確認。

辯方續指,陳供稱曾與黎智英會面 6 次,當他於錄口供時,警方最後問陳會否有補充等,辯方展示其中一次例子,當中警方問陳「咁嗰次嘅見面仲有冇講其他嘢?」辯方指針對第5次陳與黎在台北的會面,警方亦有問他「你有冇其他嘢想講呀?」,辯方指陳在方主問時,欲提及不少新證供,而這些新證供,在早前錄影會面及書面供詞,均沒提及,陳確認。

黎於第四次會面中曾提及自己並非不支持勇武 

辯方舉例,陳梓華提到自己與黎在其座駕的第四次會面時,當時黎稱「我唔係唔支持勇武,只係我需要迎合西方(要求),去獲得國際支持」。辯方展示陳在2021年5月4日錄取書面供詞中,陳當時稱「2020年3至5月,我第四次同黎智英見面……」「黎智英表示年輕一輩的國際游說……年青人要專心選舉工作,集結民氣……集中非建制派的選票、由於過去一年,年青人積極參加社會運動,希望透過初選集結年青的政治素人吸引年青人投票……」。

辯方展示書面供詞,陳沒提過黎當時稱自己並非不支持「勇武」,陳稱「但佢有講過呀嘛」,惟同意自己書面供詞沒提及。

陳梓華曾供稱,劉祖廸個人願聽隨黎的建議,結合不同板塊及國際游說時「認識多啲枱底人」的方向,惟站在「攬炒團隊」角度,需跟李宇軒商量。

陳梓華曾供稱,劉祖廸個人願聽隨黎的建議,結合不同板塊及國際游說時「認識多啲枱底人」的方向,惟站在「攬炒團隊」角度,需跟李宇軒商量。

2020年1 月台北的第5次會面中,陳早前供稱劉祖廸曾表示他個人願意合作,團結議會、海外組織、街頭力量、「國際線」及商人等不同板塊,及國際游說需「認識多啲枱底人」的方向,以推動制裁,但就「攬炒團隊」而言,要跟「rip」商量,陳告知黎「rip」是李宇軒。辯方質疑,同樣地相關內容並無在陳的書面供詞提及,陳確認。另由李宇軒負責的「日本線」與枱底人接觸方面出現困難、要求Mark Simon出面調停在美港人組織的意見分歧,李宇軒十分頑固及不願離港,均沒在書面供詞或錄影會面謄本提及過。

陳承認未在書面證供提及 黎於國安法生效後要求續打「國際線」 

另辯方指2020年6月16日陳與黎於壹傳媒大樓第六次會面,當時曾與黎討論《國安法》,表示憂慮並指「我認為應該要褪,全部人都唔應該再倡議制裁」,陳當年曾否與黎討論IPAC資金;陳供稱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要求陳與其他人在文宣及國際線「都要繼續做」,「要支持初選」,上述均沒在書面供詞記載。陳同意,並指「正確,並無咁寫低」。

在辯方盤問下,陳又確認自己在書面供詞中沒提過自己擔心李宇軒被捕會影響到IPAC,並與Mark Simon討論;陳亦同意書面供詞中沒提過在《國安法》生效後、他曾與Mark Simon討論SWHK「日本線」。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關注辯方盤問方式對證人不公

辯方其後擬詢問陳有否在警方錄影會面中提過上述事情。法官杜麗冰關注,辯方須具體指出相關證供。辯方指希望提調高效率,故不逐一提及相關證供,杜官提醒辯方認為有此必要,認為辯方在沒提供口供或錄影會面紀錄予陳的情況下進行盤問,會對陳造成不公。

辯方提議先由辯方向陳提供17條辯方問題,待陳翻看錄影會面謄本後,在星期五(5月3日)聆訊時再回答。3位法官關注問題的翻譯事宜,認為不宜在法官缺席下處理。經商討後,辯方決定在庭上先向陳提供問題,再由法庭傳譯翻譯,把17條問題列印給法庭。辯方提出14項證供,指陳於庭上曾提及,惟在警方錄影會面及供詞沒有。

案件周五(5月3日)再續。控方將提供近700頁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讓陳在庭內在律師陪同下閱讀,以預備辯方在本周五的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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