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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66天|《國安法》生效後 陳梓華曾發Signal訊息 感謝黎為初選所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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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66天|《國安法》生效後 陳梓華曾發Signal訊息 感謝黎為初選所做一切

2024年04月25日 12:45 最後更新:09月30日 23:5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25日進行第六十六日聆訊。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第八日出庭,首日接受辯方盤問,陳確認同意向控方提供協助後,曾與警方進行81次會面,於2021年3至4月決定成為控方證人;而在《國安法》生效後,他沒再與黎見面,但曾發Signal訊息予黎,感謝對方為初選做的所有事;而陳亦見李宇軒、黎等仍「為香港努力緊」,故有考慮即使法例生效,仍繼續推動制裁等行動,但承認沒有跟黎有口頭協議,進行涉違《國安法》的行為。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續穿灰色裝的陳梓華到庭,他確認在2019年12月於英國見過「攬炒巴」劉祖廸,控方展示一張相片,陳梓華認出相中人是劉祖廸,控方完成主問。辯方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提到,陳早前稱在《國安法》生效後,有否與黎聯絡過,陳當時稱「暫時唔記得」,辯方問陳為何這樣回答,是否打算在晚上翻閱過去的書面供詞?陳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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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梓華今首日接受辯方律師團隊盤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梓華今首日接受辯方律師團隊盤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梓華供稱,國安法生效後,身邊人如如李宇軒、黎智英等,仍為香港努力,故考慮自己「最尾都會做」。

陳梓華供稱,國安法生效後,身邊人如如李宇軒、黎智英等,仍為香港努力,故考慮自己「最尾都會做」。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於2021年3月31日同意作為控方證人

辯方指,隨後陳向警方進行4次錄影,錄取口供及提供書面供詞?陳指,曾進行錄取口供及提供書面供詞,但不記得錄影的次數。辯方指陳在2021年3月31日同意向控方提供協助及作為證人;法官李運騰指,陳必然同意協助才會成為證人,問他是否記得大概日期,陳稱約於2021年3月或4月。

辯方續指,包括錄取錄影片段及書面供詞的次數,陳共與警方會面達81次,這次數聽起來恰當嗎(does it sounds about right)?陳確認。辯方指,包括錄取片段及書面供詞的時間在內,陳共與警方會面達103小時,這時間聽起來恰當嗎?陳指不能確認時間長短。

陳梓華今首日接受辯方律師團隊盤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梓華今首日接受辯方律師團隊盤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國安法》生效後 陳沒與黎見面

辯方問及,在4次錄影片段及4份書面供詞中,陳都沒提及在《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黎有電話聯絡?陳確認。辯方指,陳在錄影及書面供詞沒提與黎的相關通話,又在庭上作供時表示沒印象,是因黎與陳在《國安法》生效後,從沒電話聯絡?陳表示不同意,澄清早前庭上的問題是陳有否聯絡過黎,而非通電話。陳最後指,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與黎通電話。

辯方指在《國安法》生效後,陳與黎亦沒有見面,最後一次會面是2020年6月16日在壹傳媒大樓,陳亦沒與黎以視象形式會面,陳同意。

陳發Signal訊息感謝黎為初選做的一切

辯方展示黎與陳的Signal對話紀錄,顯示陳在2020年7月12日發訊息給黎智英,稱「thanks for everything on the primary election. It's remarkable on our HK history(感謝為初選做的所有事,這在我們香港歷史上是了不起)」;翌日下午,黎回覆「It’s a miracle(這是一個奇蹟)」,陳稱「No doubt(毫無疑問)」,陳問黎「Is your case going well today?(今日你的案件進展順利嗎?)」黎指「It’s a small one. I’ll be quick, just pay bail can go.(這是一宗小案件,我會快點,交保釋後就可以走了)」。

辯方問及,除上述訊息外,陳記憶所及,在《國安法》生效後,兩人已沒其他訊息聯絡?陳確認,但不記得與黎之間會否有其他Signal對話,亦記不起有否透過Telegram等其他方式與黎聯絡。

陳2021年2月被捕 被起訴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辯方再指,陳於2021年2月15日以《國安法》罪名被捕,控罪日期為2020年7月1日至被捕當日。陳確認。辯方續指,陳在《國安法》生效前的所有行為均沒被檢控?陳提及他於2020年10月亦曾被捕;法官李運騰提醒,當時他被起訴的罪名是「協助罪犯」,但陳指「嗰陣時佢都有話我涉嫌分裂國家」,陳確認他最終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被起訴,是關於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

辯方又問到,陳有否閱讀過《國安法》條文,陳稱在法例生效後數天,他有閱讀過《國安法》內容。辯方指,陳當時看到一些在法例生效前沒有違法的行為,可能在《國安法》生效後變得違法?陳確認。辯方問及,串謀請求外國實施制裁是否其中之一。法官李運騰指,這是否代表辯方同意「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屬違法。辯方其後撤回問題。

陳梓華供稱,國安法生效後,身邊人如如李宇軒、黎智英等,仍為香港努力,故考慮自己「最尾都會做」。

陳梓華供稱,國安法生效後,身邊人如如李宇軒、黎智英等,仍為香港努力,故考慮自己「最尾都會做」。

陳: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黎智英仍為香港努力  

辯方展示,陳及李宇軒於2020年7月23日法例生效後的對話內容,當中陳向李指「I am not sure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NSL on you. Yet, it does not mean we don’t do anything under the new law.(我不確定《國安法》對你的影響。但並非指我們在新法例下不採取任何行動)」。辯方引述訊息問到,當時陳的意思是即使有些行為違法,但並不會完全停止進行這些民主活動?陳否認,解釋當時海外仍有大量SWHK(重光團隊)成員,他們可繼續呼籲制裁。

辯方再問,陳的意思是指在香港的人要留意法例下的「新紅線」,留在合法的一方?陳否認。辯方再問,陳認為在《國安法》下,香港人可以做的事,與海外的人可做的事有分別?陳否認。

陳:有考慮仍推動制裁 

辯方問到,所以陳當時打算將做一些明知違反《國安法》的行為?陳回答指「當時嘅諗法係視乎有咩人喺身邊」,補充指如果仍繼續有人「努力緊」,例如李宇軒、黎智英等,「呢啲我認識嘅人,都為咗香港努力緊,我諗我最尾都會做」;陳當時向李發訊息時,認為「係需要繼續推動制裁嘅,因為當時我係覺得,連黎智英呢啲咁樣級數嘅人物,都可以無畏無懼,甚至乎係以身作則,所以我覺得應該有啲嘢係要去做,但做到邊一步,當時我仲思考緊」。辯方問陳,即使明知行為變得違法,仍想繼續推動制裁?陳回應指「我有咁嘅傾向,但係咪真係做,當時仲諗緊」。

陳在控方主問時曾供稱於2020年6月16日與黎的會面,直至2021年2月15日被捕期間,黎沒表示不應再與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廸等人,游說國際制裁中港。辯方就此問及,由2020年7月1 日至陳被捕期間,陳有否告訴黎,他及李宇軒會繼續進行國際游說、實施制裁,即使知道這些活動在《國安法》下會變得不合法?陳表示沒有。

辯方指,換言之,2020年7月1日後,陳沒與黎討論《國安法》效力?陳同意。辯方問黎沒親自著陳繼續進行一些《國安法》下不合法行為?陳稱「佢本人冇直接同我講過」。辯方再問,陳在《國安法》後,沒告訴黎會進行一些《國安法》下不合法的行為?陳回應「係咪包括埋我通過 Mark Simon?」辯方稱,僅指陳、黎之間,陳稱沒有。

控方關注辯方用「同意(agree)字眼

辯方又問到,陳沒有和黎同意,會進行一些《國安法》下的違法行為?控方聞言關注「同意(agree)」字眼,是否應改用「溝通(communicate)」,並要求證人先離開法庭。辯方重申,這是重要問題,控方則指證人難準確指出(pinpoint)。

法官李運騰關注,陳與黎之間有否「協議(agreement)」。控方認同,協議不一定以口頭形式,亦可反映在行為上。法官李素蘭認為,證人已答「如果依然繼續有人努力緊,例如李宇軒、黎智英,呢啲我認識嘅人,都為咗香港努力緊,我諗我最尾都會做」。法官杜麗冰最終下令小休,讓辯方整理問題。

辯方指,若詢問「陳沒有和黎協議,會進行一些《國安法》下的違法行為?」,控方再關注與剛才的問題一樣。法官李運騰指,何不將問題限制於口頭協議上?辯方同意這是「一種可行的表述(one possible formulation)」。

辯方遂再問陳,在《國安法》生效後,陳有否與黎達成口頭協議,會進行一些因應《國安法》而變得違法的行為?陳表示沒有。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續穿白色外套到庭,其女兒續到庭旁聽。

黎的女兒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六十五日的聆訊中,陳梓華供稱,2020年8月曾發訊息給李宇軒,冀接觸美國領事職員Alan Brinker,以確認美政府對DQ等的看法,因黎曾教導「要知道外國政府諗法」,與「枱底人」建立關係,而當時恐李因《國安法》被捕,希望對方先離港,由他「接手」國際線人脈,惟李很頑固想留港終被捕;而黎被捕後,商人及政客跟他「割蓆」,陳形容「樹倒猢猻散」,恐失美國政治人脈,難推動制裁,對SWHK造成打擊,後他在黎及Mark Simon支持加入「美國線」群組;國安法》生效後,「美國線」以眾籌資金聘「親民主黨」美國政治顧問及政策評論員,以香港較負面描述,威脅美國在港利益,冀美官員或「枱底人」推動制裁或經濟封鎖。到2020年10月陳被捕,Mark Simon著他不用擔心,續給予支持,甚至安排美國後路,著陳續進行國際游說。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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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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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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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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