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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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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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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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發言人表示,對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內的政客,公然藉所謂「聽證會」就「黎智英案」發表失實及抹黑言論並揚言實施「制裁」,表示強烈反對,並予以嚴厲譴責。
美國國會。 AP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立法會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執法,並對一些別有用心政客的惡意挑釁的政治操作及危言聳聽予以嚴厲反擊,以正視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涉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上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X案裁定表證成立。 梁譽東攝(Pix By : Leung Yu Tung) 2020/08/24 港聞 法庭版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更是舉世公認的國際慣例與應有之義。美國自身擁有嚴密的國安法律體系,其反華政客卻對香港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之舉指手畫腳,其偽善與雙重標準昭然若揭,令人齒冷。立法會敦促該些政客切實尊重中國主權,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中國香港事務。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針對有關政客藉「黎智英案」對香港法治與人權抹黑詆毀,立法會發言人直斥其罔顧事實、顛倒黑白。正如政府發言人所指,「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行禍國害港之實。
立法會發言人支持香港特區法院依照法律及證據,進行獨立審判,並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等被告有罪的理由。立法會發言人對反華政客以所謂「制裁」恫嚇特區官員及司法人員予以強烈譴責。這是對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的干涉,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自《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愛國者治港」原則全面落實以來,香港社會秩序不僅重回正軌,營商環境更屢創佳績,在全球經濟自由度及法治指數中持續名列前茅,吸引各國投資者紛至沓來。憑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香港正邁向更高質量的繁榮發展。
立法會發言人重申,作為特區管治團隊的重要一員,立法會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依法保障市民權利,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