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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登記冊剔除 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政事

《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登記冊剔除 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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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登記冊剔除 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2026年03月24日 20:42 最後更新:03月25日 19:03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即告解散。

《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相關規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在黎智英案的裁決理由書中指出,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因此有需要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黎智英。AP資料圖片

黎智英。AP資料圖片

發言人表示,3間公司已經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發言人表示,對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內的政客,公然藉所謂「聽證會」就「黎智英案」發表失實及抹黑言論並揚言實施「制裁」,表示強烈反對,並予以嚴厲譴責。

美國國會。 AP圖片

美國國會。 AP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立法會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執法,並對一些別有用心政客的惡意挑釁的政治操作及危言聳聽予以嚴厲反擊,以正視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涉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上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X案裁定表證成立。 梁譽東攝(Pix By : Leung Yu Tung) 2020/08/24 港聞 法庭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涉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上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X案裁定表證成立。 梁譽東攝(Pix By : Leung Yu Tung) 2020/08/24 港聞 法庭版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更是舉世公認的國際慣例與應有之義。美國自身擁有嚴密的國安法律體系,其反華政客卻對香港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之舉指手畫腳,其偽善與雙重標準昭然若揭,令人齒冷。立法會敦促該些政客切實尊重中國主權,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中國香港事務。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針對有關政客藉「黎智英案」對香港法治與人權抹黑詆毀,立法會發言人直斥其罔顧事實、顛倒黑白。正如政府發言人所指,「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行禍國害港之實。

 立法會發言人支持香港特區法院依照法律及證據,進行獨立審判,並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等被告有罪的理由。立法會發言人對反華政客以所謂「制裁」恫嚇特區官員及司法人員予以強烈譴責。這是對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的干涉,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自《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愛國者治港」原則全面落實以來,香港社會秩序不僅重回正軌,營商環境更屢創佳績,在全球經濟自由度及法治指數中持續名列前茅,吸引各國投資者紛至沓來。憑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香港正邁向更高質量的繁榮發展。

立法會發言人重申,作為特區管治團隊的重要一員,立法會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依法保障市民權利,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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