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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登記冊剔除 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政事

《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登記冊剔除 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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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登記冊剔除 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2026年03月24日 20:42 最後更新:03月25日 19:03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即告解散。

《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相關規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在黎智英案的裁決理由書中指出,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因此有需要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黎智英。AP資料圖片

黎智英。AP資料圖片

發言人表示,3間公司已經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政府發言人表示,財政司司長已根據《公司條例》,指示審查員終止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事務,審查員的任期已於2026年的7月27日屆滿。財政司司長表示,壹傳媒的管治及財政問題,以及其高層管理人員利用公司進行不法行為純屬個別事件。

陳茂波fb圖片

陳茂波fb圖片

政府表示,財政司司長注意到過去這段期間壹傳媒已於2021年12月15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頒令清盤,有關清盤正在進行中;壹傳媒的上市地位亦已於2023年1月12日被香港聯合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取消;壹傳媒的一些前高層人員已在2025年12月15日及2026年2月9日被原訟法庭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以及壹傳媒旗下有3間子公司在上述刑事案件中,被原訟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刑罰,並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於2026年3月20四日命令其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後,亦即告解散。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經詳細審視上述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財政司司長認為已沒有需要繼續對壹傳媒的事務進行調查,因此,根據《公司條例》條指示審查員終止有關調查。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財政司司長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具有良好、高效,並與國際標準相符的公司管治制度。香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普遍恪守良好的公司管治標準。壹傳媒的管治及財政問題,以及其高層管理人員利用公司進行不法行為純屬個別事件。特區政府、監管機構和商界將繼續共同努力,確保香港持續奉行享譽國際的良好企業文化及公司管治標準,維持高質素、公平及有效的市場,致力維護香港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地位及信譽。」

壹傳媒。TY Y Google圖片

壹傳媒。TY Y Google圖片

發言人又表示:「特區政府感謝陳錦榮先生出任審查員期間展現超卓的專業能力和高度的專業精神,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克盡厥職,特區政府謹此向陳先生及其團隊致以由衷的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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