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公司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警方於周三(25日)封鎖《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拉起封鎖線派人把守大樓的三個出入口,另有大批國安人員進入大樓內調查。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下午約2時,位於駿盈街的《蘋果日報》大樓被封鎖,警方派出多隊機動部隊(PTU)到場,人員在大樓的3個出入口駐守,拉起封鎖線;而大樓及廠房內亦有便衣探員進入。至下午約3時半,警方收隊離去。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周二(24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公司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早前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去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今年2月9日判刑,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逾300萬港元。
黎智英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相關規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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