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35+顛覆案 | 戴耀廷大計逼特首下台 劍指中央政權 國安法生效後仍不收手

博客文章

35+顛覆案 | 戴耀廷大計逼特首下台 劍指中央政權 國安法生效後仍不收手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35+顛覆案 | 戴耀廷大計逼特首下台 劍指中央政權 國安法生效後仍不收手

2024年05月28日 10:23 最後更新:12月26日 19:39

「35+顛覆案」即將宣判,案中已認罪的主腦戴耀廷提出「攬炒十步曲」,是重要證據之一,而戴更是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鼓吹顛覆大計,謀劃癱瘓特區政府,想攬住中央「跳崖」。

案中47個被告涉嫌2020年參與非法「初選」,爭取主導立法會並「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達致「攬炒」,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31人已經認罪,包括主腦戴耀廷。

戴耀廷公然羅列「攬炒十步曲」。

戴耀廷公然羅列「攬炒十步曲」。

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曲」終極目標極可怕

2020年初,戴耀廷在與區諾軒、李永達、李卓人及黃浩銘的飯局中提出,若反對派取得立法會過半數即35席以上議席(當時立法會總議席是70席),將會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屆時將可否決財政預算案或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一切撥款申請,導致特首解散立法會,拉特首下台。

同年4月28日,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表《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一文,詳細列出所謂「香港攬炒宿命路時間線」,揚言「十步以外的世界或許是香港和中國的新開始」:

第一步(2020年7至8月)。政府廣泛取消民主派人士參選立法會資格,包括現任議員。民主派由Plan B繼續參選。

第二步(2020年9月)。因兩辦干預及DQ,刺激更多港人投票支持民主派,及配合策略投票,使民主派成功取得35席或以上。

第三步(2020年10月)。特首及律政司開展司法程序DQ民主派議員,但因法庭需時處理,故民主派繼續主導立法會。

第四步(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所有撥款申請都被立法會否決。政府只能維持一般運作。

第五步(2021年5月)。立法會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法會,並以臨時撥款方式維持政府運作。

第六步(2021年10月)。立法會重選,民主派或要派出Plan C參選,因Plan B也可能被DQ,但仍取得35席以上。

第七步(2021年11月)。立法會再次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

第八步(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把國家安全法直接適用於香港,解散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下屆特首由協商產生,大舉拘押民主派領袖。

第九步(2021年12月後),香港社會街頭抗爭變得更加激烈,鎮壓也非常血腥,港人發動三罷,令香港社會陷入停頓。

第十步(2022年1月後)。西方國家對中共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

戴耀廷在提出一步扣一步的「攬炒十步」之後,就繼續籌備所謂「民主派初選」,劍指立法會選舉「議席過半」,要將顛覆大計付諸實行。而推進攬炒的後果有目共睹,將令香港街頭汽油彈橫飛、充斥暴力流血衝突。

金牙大狀指出,當中有一個關鍵節點,是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生效,這個劍指推翻中央的「攬炒十步」並沒有因此停步,而是公然繼續推動,誓要透過非法「初選」實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數議席,再利用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的非法手段,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並引致特首下台,令政府陷入停擺,逼中央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透過加劇街頭抗爭、製造血腥場面,從而促使西方國家對香港和中央實施制裁。

政壇高人指出「攬炒十步」列出的場景觸目驚心,比2019年黑暴期間香港街頭更血腥,推翻中央政府的結果不是中國新開始,是內戰的開始。戴耀廷狂言的「香港宿命」如果得逞,香港和內地社會、經濟及民生會受到何種衝擊,大家可以「狂想」一下。如今回看,真是很難想像有人夠膽公然推出這樣的顛覆大計。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Tags:

國安法

英國以違反國安法為由檢控3名與特區有關人士,令社會嘩然。湯家驊指出,英國國安法關於「外國勢力」的定義之模糊和廣泛性令人咋舌,侵犯個人權利或私隱也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莫須有罪行防不勝防。」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社交媒體撰文指,英國今次的指控涉及最少兩種行為:所謂「監控」在英被特區通緝人士及以「欺詐手段」進入民居。如是屬實,兩者表面看來均只是普通罪行,為何竟能被提升至危害國家安全層面?

在特區,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私人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

至於「欺詐入屋」,充其量只是民責問題,而不會提升至刑事行為,更遑論危害國家行為。但在英國國安法下,任何事無大小之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即屬危害國家行為。

何謂「外國勢力」?在英國國安法下,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之政黨均屬「外國勢力」。

湯家驊直言,此定義之模糊和廣泛性實在令人咋舌。根據此定義,特區任何公務員或有任何官職或議席之政黨均可能被視為「外國勢力」。只要違法者與這「外國勢力」有關連或受其指使,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值得留意的是,這罪行並不需要證明「外國勢力」是哪個國家或什麼勢力、危害英國國家安全的程度或有否意圖真正危害英國國家安全;條例表明只需證明被告「罔顧」其行為之後果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意圖。在這可納百川之定義下,侵犯個人權利或私隱也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近乎莫須有之罪行實在令人防不勝防。從這角度看,英國嘛,可以不去還是不去為妙。

根據湯大狀的分析,在定義模糊和廣泛的英國國安法下,英國警方與情報機構要堆砌所謂「外國干預」罪名輕而易舉,正如今次原本涉及的是被告「追數」罪行,就被當作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確係「防不勝防」。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