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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上一堂辯護學的課....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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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上一堂辯護學的課....

2017年08月22日 18:23 最後更新:19:06

上訴庭覆核了黃之鋒等雙學三子的刑期,引發對判詞的辯論,也有一些惡意的攻擊。有朋友問我是否可以這樣惡意地辱罵法官,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詳細討論一下。

法官判決之後,判詞並非不可以討論,理性地探討判詞內容,甚至質疑判詞中的某些觀點,是正常而合理的。但如果惡意批評法庭的判決,就作別論。例如有電台主持在訪問公民黨資深律師余若薇時,多方嘗試引導她講法庭是否可以刻意安排某些有政治取態的法官審理某些案件,以求達致某些結果。余若薇採取迴避的形式回答,估計理由也很簡單,因為余若薇明知這個問題過了界,如果朝這個方向討論下去,就可能出現藐視法庭的情況。

同樣道理,有些人挖出主審的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曾經出席一個律師團體活動,而該律師團體的負責人曾提出反對佔中的訴訟,報導藉此暗示楊官有政治立場而作出判決。這種暗示十分危險, 任何人蓄意發表一些言論,旨在降低公眾對司法機關執行公義的信心,都可能會犯上藐視法庭的罪名。

在2014年Dhookarika vs DPP的案例顯示,即使被告不是蓄意藐視法庭,只是罔顧後果而作出這些行為,也一樣違法。即是說無論是建制派或反對派,都不應該惡意批評法官判案動機,例如鬧法官是「狗官」,否則可能違法。

朋友繼續追問:上訴庭判案之後,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講出另外一套,例如說法庭最終都會修改其判決,講到好像路人甲和路人乙各有道理,不用相信上訴庭的判決一樣。作為學法律的學生,應該相信那一套講法呢?

上訴庭的判決由三名法官合議,有異於高院審訊時只有一名法官作出裁決。上訴庭的判決是非常權威的案例。當然,不能夠說這個判例將來有機會被推翻,就不須遵循。這個說法的邏輯謬誤很明顯,皆因所有案例理論上都可能被推翻,若可能被推翻就不用跟,豈不是所有案例都不用遵循?戴耀廷作為一名法律學院副教授,竟然散播不用理會上訴庭判例的思想,這種做法非常危險。他混淆了其法律學者與政客的身份,政客說什麼都可以,凡與他相異的意見,就會作出無情的攻擊。但作為法律學者,應該知道普通法法庭案例的權威性。

香港行的是普通法制度,有異於歐洲的大陸法。在普通法制度之下,不止成文的法律是法律,法庭判決的案例也是法律。在高院或以上的法庭判決的案件,其案例會成為有約束性的法律,下級法庭將來審案的時候,要遵守這些案例。

這些案例不但對香港法庭未來的審訊有約束力,也會成為其他普通法系地區法院的參考案例。像戴耀廷提出的法治最高層次是「以法達義」的見解,既然被上訴庭清楚否定,就不能再引用傳播。上訴庭是權威,只有戴耀廷是路人甲。

港大的法律專業文憑課程中有一課叫做「辯護學」(Trial advocacy)。上課時同學都會模擬做法庭審訊的不同角色。如果我上辯護學,扮演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我一定不會用「以法達義」這個理由為黃之鋒辯護,因為這些論據已經被上訴庭否定,再拿出來講結果只會得零分。香港司法體系整個理念很清晰,並不含糊。案例就是案例,必須跟從。

我覺得港大法律學院在未來編排課程內容,是否應該檢視一下,是否有人還在教導「以法達義」的理論,因為學生相信了這些錯誤觀念,未來在法庭辯護,打官司必輸無疑!當然,港大還要審視一下其法治教育計劃內容,是否應該還把「以法達義」這種錯誤觀念作為教材,向教通識的老師和學生散播。從法律專業以至學術角度而言,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其實十分明顯,只是有人把事件政治化,令到原本很清晰的事情,變得模糊而已。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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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摧毁法治

 

三年前一場佔中運動,事後睇番看來是由一個矇查查的學者戴耀廷發起,搞出79日風波,後遺症不絕,大家現在還在承受那場運動的惡果。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評論法官對雙學三子的判詞,認為是正常判決,他批評佔中者當日話「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如今是「求仁得仁」,他亦都指責戴耀廷是佔中發起者,要為事件負很大責任。戴耀廷就反駁話,為何將責任完全推給抗爭者,他認為其他人無走出來,只是由年青人走出來,他質疑無走出來的中年人都要負上責任。

老老實實真是不太跟得上戴耀廷的邏輯,其一不明白為何所有中年人都要走出來抗爭,不抗爭就要負上責任。其二石永泰與法庭都無話要將責任推給年輕人,而只是在說發動違法暴力抗爭的組織者。

恐怕戴耀廷是活在他自己的世界中,覺得年青人出來違法抗爭就代表正義,而他自己就是正義的導師,一切不參加他們正義行為的人就是邪惡,所以法庭判抗爭者有罪亦都是不公義。伴隨住這種「我代表公義」的思維,就是一種雙重標準式的指控。

第一,今天批評上訴庭加重三子刑期是政治判決的人,他們不會批評法庭判打人的七警坐兩年監,這種判對家用暴力坐監就是對,判己方用暴力坐監就是政治決定的說法,充滿著雙重標準,邏輯欠通。

第二,如今《紐約時報》話要提名黃之鋒攞諾貝爾和平獎,不知道《紐約時報》過去有沒有提名過佔領華爾街的發動者攞和平獎呢?戴耀廷這條佔領中環的橋,只是抄襲佔領華爾街而來。當日美國的示威者為了反對美國制度不公,違法佔領華爾街,這些行為不被《紐約時報》等美國主流媒體所接受,美國政府更出動反恐小組用特務滲透方式瓦解這場運動。

如果《紐約時報》的標準一以貫之,它早就應該提名佔領華爾街的人攞諾貝爾和平獎。如果佔領自己國家的人係犯罪者,佔領香港的人就應該攞和平獎,這個理念又點說得通呢?

這些西方媒體或者政客,都是站在自己國家的利益立場講說話,客觀上在別人屋企放場大火,但就不想在自己後園點蠟蠋,怕惹起火災。

在這些雙重標準評論的背後,其實牽涉不同政治理念的對方鬥爭,戴耀廷邯鄲學步,發動了一場自己控制不住的運動,沒有為香港爭取到民主,只令香港人分化。佔中完結時,仍有26%的人支持佔中,這不是一個小數目,香港730萬人口中,扣除老人及小孩,活躍的人口約600萬一點,26%都等如156萬人;到後來的暴動,也有5%等如30萬人支持,他們是佔中的死硬支持者,當然會對佔中發起人特別是雙學三子被判坐監有很大不滿,質疑法庭不公。

但真正的問題是香港珍視的法治制度,正受著政治衝撃。法庭處理政治事件時,基本上秉持公平原則,按法律辦事,對雙方施行暴力者都施加阻嚇性懲罰。如今反對判黃之鋒入獄的人打出「釋放良心犯」的口號。他們表面上質疑法庭作政治判斷,實際上他們卻正正叫法庭作出政治判斷,判斷甚麼是有良好動機的「良心犯」,犯了事也要輕判。

如果爭取真普選是一種良好動機,那麼爭取土地正義是否另一種良好動機呢?若然如此是否可以馬上發動一個佔領土地運動,叫輪候不到公屋的居民去佔領土地建寮屋?即使發生暴力衝突、傷人死人,法庭都應該基於這些人的良好動機崇高理想,而不應該判他們坐監呢?

整件事歸根究柢是戴耀廷之流發動一場他們控制不到的運動,以一個他們號稱「以法達義」的崇高原則,破壞本地法治,口頭就聲稱會承擔責任,實際上事到臨頭就不想承擔,發動群眾向法庭施壓。如果任由這些情況發展下去,香港的法治,好快就會玩完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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