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覆核了黃之鋒等雙學三子的刑期,引發對判詞的辯論,也有一些惡意的攻擊。有朋友問我是否可以這樣惡意地辱罵法官,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詳細討論一下。
法官判決之後,判詞並非不可以討論,理性地探討判詞內容,甚至質疑判詞中的某些觀點,是正常而合理的。但如果惡意批評法庭的判決,就作別論。例如有電台主持在訪問公民黨資深律師余若薇時,多方嘗試引導她講法庭是否可以刻意安排某些有政治取態的法官審理某些案件,以求達致某些結果。余若薇採取迴避的形式回答,估計理由也很簡單,因為余若薇明知這個問題過了界,如果朝這個方向討論下去,就可能出現藐視法庭的情況。
同樣道理,有些人挖出主審的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曾經出席一個律師團體活動,而該律師團體的負責人曾提出反對佔中的訴訟,報導藉此暗示楊官有政治立場而作出判決。這種暗示十分危險, 任何人蓄意發表一些言論,旨在降低公眾對司法機關執行公義的信心,都可能會犯上藐視法庭的罪名。
在2014年Dhookarika vs DPP的案例顯示,即使被告不是蓄意藐視法庭,只是罔顧後果而作出這些行為,也一樣違法。即是說無論是建制派或反對派,都不應該惡意批評法官判案動機,例如鬧法官是「狗官」,否則可能違法。
朋友繼續追問:上訴庭判案之後,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講出另外一套,例如說法庭最終都會修改其判決,講到好像路人甲和路人乙各有道理,不用相信上訴庭的判決一樣。作為學法律的學生,應該相信那一套講法呢?
上訴庭的判決由三名法官合議,有異於高院審訊時只有一名法官作出裁決。上訴庭的判決是非常權威的案例。當然,不能夠說這個判例將來有機會被推翻,就不須遵循。這個說法的邏輯謬誤很明顯,皆因所有案例理論上都可能被推翻,若可能被推翻就不用跟,豈不是所有案例都不用遵循?戴耀廷作為一名法律學院副教授,竟然散播不用理會上訴庭判例的思想,這種做法非常危險。他混淆了其法律學者與政客的身份,政客說什麼都可以,凡與他相異的意見,就會作出無情的攻擊。但作為法律學者,應該知道普通法法庭案例的權威性。
香港行的是普通法制度,有異於歐洲的大陸法。在普通法制度之下,不止成文的法律是法律,法庭判決的案例也是法律。在高院或以上的法庭判決的案件,其案例會成為有約束性的法律,下級法庭將來審案的時候,要遵守這些案例。
這些案例不但對香港法庭未來的審訊有約束力,也會成為其他普通法系地區法院的參考案例。像戴耀廷提出的法治最高層次是「以法達義」的見解,既然被上訴庭清楚否定,就不能再引用傳播。上訴庭是權威,只有戴耀廷是路人甲。
港大的法律專業文憑課程中有一課叫做「辯護學」(Trial advocacy)。上課時同學都會模擬做法庭審訊的不同角色。如果我上辯護學,扮演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我一定不會用「以法達義」這個理由為黃之鋒辯護,因為這些論據已經被上訴庭否定,再拿出來講結果只會得零分。香港司法體系整個理念很清晰,並不含糊。案例就是案例,必須跟從。
我覺得港大法律學院在未來編排課程內容,是否應該檢視一下,是否有人還在教導「以法達義」的理論,因為學生相信了這些錯誤觀念,未來在法庭辯護,打官司必輸無疑!當然,港大還要審視一下其法治教育計劃內容,是否應該還把「以法達義」這種錯誤觀念作為教材,向教通識的老師和學生散播。從法律專業以至學術角度而言,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其實十分明顯,只是有人把事件政治化,令到原本很清晰的事情,變得模糊而已。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