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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六四集會煽惑非法集結 黎智英等13人准無條件保釋

政事

涉六四集會煽惑非法集結 黎智英等13人准無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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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六四集會煽惑非法集結 黎智英等13人准無條件保釋

2020年07月13日 15:54 最後更新:16:14

13人獲准保釋

今年六四晚會支聯會未有理會警方反對,仍舊在維園舉行燭光晚會,當日壹傳媒黎智英亦有現身。警方調查後向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工黨主席郭永健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及多名支聯會常委等共13人,以傳票方式控告,指他們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午在西九法院提訊。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15日,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各被告獲無條件保釋外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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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控方指出李卓人、何俊仁、黎智英、蔡耀昌、陳皓桓、尹兆堅及梁耀忠涉及另一宗案件,引黎智英到早前到高院申請離港的案件判辭指,法庭考慮保釋條件,不應單考慮一案件,而是以被告所涉及的所有案件為考量,又指涉多宗案件的被告有更多離港誘因,故希望法庭除現金保釋1000元外,就該7名被告另施加不可離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此2項保釋條件。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問及控方,本案被告以傳票方式起訴,絕大部分不涉及現金擔保,由發出傳票起至今有否任何關鍵情況轉變。控方同意期間並無特別情況,但強調以傳票作起訴只是一個形式,事實上該7被告的確在保釋間涉及是次案件。

辯方則反對控方的申請,強調每名被告收到傳票後,今日仍依期到法庭應訊,控方憂慮被告潛逃的說法站不住腳。代表陳皓桓的黃宇逸大律師,則指出本案亦不涉及暴力,判監的機會不高,另基於無罪推定,被告亦應獲保釋外出。黃大狀又強調陳的本地聯繫強,陳堅稱即使被控《國安法》亦不會離港云云。

黎智英、李卓人等13人涉案,今提堂。

黎智英、李卓人等13人涉案,今提堂。

13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及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和梁錦威,工黨主席郭永健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李卓人等人今早到法院,在提堂前,各人在法院外為2017年7月13日逝世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默哀1分鐘。李卓人表示,六四晚會已連續舉辦30年,到第31年被禁制,政府利用《公安條例》打壓市民的集會和表達自由,但無法禁制人心和燭光。他逆,即使在港區國安法下,都不會停止舉辦六四晚會。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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