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等15人涉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案再訊 控方申押至月底以轉介區院答辯

政事

黎智英等15人涉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案再訊  控方申押至月底以轉介區院答辯
政事

政事

黎智英等15人涉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案再訊 控方申押至月底以轉介區院答辯

2020年07月15日 10:27 最後更新:10:43

所有被告照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工會聯盟秘書長李卓人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8月至10月組織及參與4場未經批准的集會活動,4宗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再訊。上次提訊時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惟遭辯方反對,並考慮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黎智英與泛民等15人再上庭。

黎智英與泛民等15人再上庭。

控方表示得悉辯方無打算就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正式申請將4宗案件押後至7月30日下午,以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所有被告照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黎智英與泛民等15人再上庭。

黎智英與泛民等15人再上庭。

黎智英與泛民等15人再上庭。

黎智英與泛民等15人再上庭。

15名被告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吳文遠、李卓人、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吳靄儀、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他們分別被指去年8月18和30日,10月1日和20日,組織或非法參與4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