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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已有七罪纏身 江樂士:警須48小時內決定起訴否

政事

黎智英已有七罪纏身 江樂士:警須48小時內決定起訴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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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已有七罪纏身 江樂士:警須48小時內決定起訴否

2020年08月11日 08:40 最後更新:08:43

江樂士指,黎智英並未就《國安法》而被正式起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前,已有七罪纏身,主要關於刑事恐嚇記者及組織和參與三場未經批准的集結,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稱,黎並未就《國安法》而被正式起訴,相信警方及律政司需時研究昨日的蒐證,警方現須在48小時內決定正式落案起訴、批出警方保釋,或無條件釋放;即使黎被正式起訴而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亦會押後案件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江樂士指,警方現須在48小時內決定正式落案起訴、批出警方保釋,或無條件釋放。資料圖片

江樂士指,警方現須在48小時內決定正式落案起訴、批出警方保釋,或無條件釋放。資料圖片

江樂士指《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指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被告保釋,比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G條申請保釋門檻更高,而「串謀欺詐罪」屬非常嚴重的罪行,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令黎早前被控的非法集結或刑事恐嚇罪顯得更為輕微。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

根據《國安法》第四節指,如犯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樂士認為黎智英現時被控的罪名「多元化」,相信棄保潛逃的機會倍增,如黎一旦被控違反《國安法》,法庭批准其保釋的機會只會下降,羈押黎直至其被控案件開審的機會則會上升。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亦指,黎智英在多宗案件的擔保期間涉嫌干犯其他罪行,法庭處理其保釋申請時,便會更加有足夠理由相信如果繼續容許他擔保外出, 他便有較高的棄保潛逃風險。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法庭不會批准他擔保外出。龔綜合整宗案件的各方面因素,相信如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希望成功申請保釋外出,肯定會是困難重重。

江樂士認為黎智英現時被控的罪名「多元化」,相信棄保潛逃的機會倍增。資料圖片

江樂士認為黎智英現時被控的罪名「多元化」,相信棄保潛逃的機會倍增。資料圖片

警方昨日出動約200名警員到壹傳媒大樓搜查,龔認為此舉合情合理,沒有不合比例的人手安排,皆因壹傳媒大樓所佔範圍大,部分警員須負責封鎖線,避免有關的證物被任何人干擾或損毀,亦須預防有搞事分子前來聲援黎智英。昨整個搜查行動歷時近5小時,警方檢走約25箱證物,故警方絕對有必要預備充分的人手,以備不時之需。

警方昨日出動約200名警員到壹傳媒大樓搜查,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此舉合情合理。資料圖片

警方昨日出動約200名警員到壹傳媒大樓搜查,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此舉合情合理。資料圖片

現年72歲的黎智英現正面對一共七項刑事罪行,黎涉及的刑事恐嚇記者一案,被指在2017年6月4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一名記者稱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記者受驚。此刑事恐嚇已排期在今年8月19日於西九龍法院開審,預計審訊需時3日,一旦罪成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

另外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指黎在去年8月至10月多次的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案則押後至7月15日再處理,而一旦罪成,每罪最高則可判囚5年。黎亦被指曾出席今年6月4日的銅鑼灣維園燭光晚會,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將於9月15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5000元。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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