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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恐記者罪名不成立

政事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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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恐記者罪名不成立

2020年09月03日 15:20 最後更新:16:13

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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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否認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刑事恐嚇一名報館記者受審,今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脫,黎智英沒有訟費申請。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鍾官在判辭中指控方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脅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是有意圖去警告事主。法庭認為更加符合現況的推論是,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鍾官不接納事主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他回應盤問時態度迴避,而且要辯方多次提問後回答律師問題。控方案情指,被告指罵事主時曾向他屢次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但現場片段其實是拍攝不到的。由於法庭已裁定事主非誠實證人,故法庭無法肯定確實字眼為何。被告當日的姿勢也只是指著事主,沒有使用武器或其他更嚴重的方法去威脅事主。

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受驚,根據事主的反應,法庭無法裁定事主是否有受驚。事主出現的精神病病徵,法庭不能判斷是唯一由黎智英指罵他所導致。況且事主在現場展現笑容和大笑等,法庭雖同意有人受驚後會強顏歡笑,但不同意事主即使面對所謂嚴重威嚇,仍可以保持面有笑容的狀態,法庭認為更符合現況的推論是,事主當時沒有認真對待黎智英的言論,甚至只是當他是一個笑話。

黎智英。

黎智英。

法庭亦裁定黎智英並非蓄意指罵,因為倘若他是有計劃和預謀恐嚇事主,他無須指罵事主一次後離開兩至三步後,再轉身繼續指罵。法庭亦接納黎智英在警方會面中的開脫理由,他承認對事主揚言「搞」你,但「搞」可以有許多意思的。

控罪指72歲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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