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要求法官判黎「即時入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圾館記者。黎智英較早前否認控罪,今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有團體在裁決前法院外高舉橫額及高叫口號,促法庭判處黎智英即時入獄。
約下午一時半,請願團體在法院外高舉橫額,他們高叫「即場入獄肥佬黎」、「臨老入獄攞嚟衰」等口號。近20名警員到場戒備,警員於現場以「雪糕筒」及橙色封鎖線劃好示威範圍。
政事
團體要求法官判黎「即時入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圾館記者。黎智英較早前否認控罪,今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有團體在裁決前法院外高舉橫額及高叫口號,促法庭判處黎智英即時入獄。
約下午一時半,請願團體在法院外高舉橫額,他們高叫「即場入獄肥佬黎」、「臨老入獄攞嚟衰」等口號。近20名警員到場戒備,警員於現場以「雪糕筒」及橙色封鎖線劃好示威範圍。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